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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陆地资源短缺、人口膨胀、环境恶化三大矛盾的日益突出,海洋资源已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受海洋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无偿占有、无偿使用”传统观念的影响,人类长期进行掠夺式的开发,严重影响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海洋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改变目前海洋资源无价和价格不合理的现象,促使海洋资源由事业型运行机制向资产化、产权管理机制的转变就成为当前海洋资源综合管理的关键。
一、实施这一管理的必要性
(一)基于资源价值论的理论分析
海洋资源是指在海洋内外应力作用下形成并分布在海洋地理区域内,在现在和可预见的将来可供人类开发利用并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物质、能量和空间。同时经济法上认定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经过人类劳动投入的,只要可供人类利用,能带来收益的自然资源都是资源性资产。由以上海洋资源的定义和经济法上对资源性资产的法律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海洋资源应该属于资源性资产。而海洋资源这种资源性资产的两个重要属性就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资产化管理。
1.海洋资源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价值。由于利用海洋资源所带来的价值是可以具体以货币形式衡量的,所以这就为建立海洋资源资产性帐户,进行资产化管理提供了可能。
2.海洋资源的稀缺性。对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的根本原因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而海洋资源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其数量是有限的,这一有限性不仅表现在资源的天然存量方面,而且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稀缺性表现为资源生成速率是有限的;对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则表现为发现新储量的速率与寻找可替代资源的速率也是有限的,稀缺性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实施资产化管理的直接动力。
(二)基于我国海洋资源利用现状的分析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主张,我国领海面积达38.8万km2,近海初级生产力达4亿吨,从总量上看我国属海洋资源大国,但从相对量上来看,海洋资源人均占有量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5%,而长期以来我国却并未对海洋资源进行有效的资产化管理,致使海洋资源开发现状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出现了尖锐的矛盾。
1.海洋资源无偿使用,经济效益评价失真。由于我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长期受资源无价观念的影响,资源消耗成本并未记入总成本,同时由海洋资源数量、品位的差别所形成的差别成本也被忽略了。从微观角度看,由于海洋开发企业或个人经济效益与海洋资源消耗量的脱钩,造成产品价格扭曲,导致“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从宏观角度看,这也助长了海洋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源消耗型、外延扩张型经济的发展,从而导致经济效益评价严重失真,不能有效衡量海洋经济的增长质量。
2.海洋资源产权关系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所有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实际上是“谁发现,谁开发,谁所有,谁受益”,海洋资源开发的巨大收益被转化为部门、集体或个人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而严重制约了海洋资源开发资金的可持续投入水平。例如建国以来我国单是在海洋地质勘探方面的投入就有400多亿元,但是这些大量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本该归国家的那部分利益却转移为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财富,从而严重制约了国家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再投入水平,形成高投入——低收益——低投入——更低收益的恶性循环。
同时由于三权混淆(所有权、行政权、经营权)、所有权的条块分割,导致海洋资源产权流动受阻,企业与国家责权不清,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掣肘、权益纠纷不断,使得海洋开发陷入盲目混乱状态,严重削弱了海洋宏观管理力度,致使海洋资源开发短期行为严重,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破坏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通过对海洋资源利用现状的理论和现实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建立有效的海洋资源资产化管理体系已刻不容缓。
二、实施这一管理的措施和步骤
对海洋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就意味着将这一国有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参与国民经济的核算,这就要求资源的管理体制、核算制度、价格体系和利用方式等都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建立产权管理体制,对海洋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
1.确保国家所有权利益的实现。要使海洋资源国有产权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首先要明晰海洋资源的产权关系,建立相应的国有产权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国有产权的代理制度,确保国家所有权主体人格化,为此我们可以将海洋资源内在产权结构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所有权。这一层次的权力是排他的,为了解决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可以由国家海洋局、国资局等相关单位分离出相应的部门重新组建国有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来执行国家所有权。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益,在这一层次上,独立的国有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具体的审批、调配等行政手段和转让、招标等经济手段来实现第一层次的支配权,从而确保国有利益的实现。
2.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明晰产权结构并实现国有产权主体人格化以后,就要确保海洋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只行使所有权而并不直接参与资源开发与经营,它主要通过委托或代理形式由企业来具体承担资源的开发利用,让海洋资源按照市场规律由企业以资产形式来经营,在国有产权主体代表——海洋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按照保值增值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这样不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做好宏观调控,同时还可使企业独立参与市场竞争,让资源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从而不断降低资源消耗,以资源循环和收益来实现资源的持续再生产。
3.规范海洋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流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海洋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变动将会大量出现,如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经济活动中,都会出现资源产权的流转。为了确保这些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这些产权变动行为进行管理。当资源资产产权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源产权变动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同级国有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并进行价值评估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海洋资源资产的流失。
(二)完善价值核算体系,促进海洋资源性国有资产价值的合理补偿
1.对海洋资源进行资产产权登记,建立资产实物账户:
(1)清查海洋资源性资产的底数,分清资产种类,掌握占用、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占用海洋资源性资产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海洋资源性资产清查基础表》,由同级海洋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作为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2)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使用权确认,并签发《海洋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该单位使用、占用海洋资产的法律依据。
(3)通过汇总弄清资产底数,分清类别,掌握资产开发利用情况、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分级建立海洋资源性资产实物账户。
2.对海洋资源进行基准价评估,建立资产价值账户:
(1)对海洋资源进行定级。海洋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级别和差异,而这种级别和差异又是基准价评估的基础。资源级别应反映出区域内部资源的区位条件、资源丰度和利用效益的差异,这就需要确定出影响资源性资产优劣的各种因素,在对各种经济、社会和自然因素综合分析后,按差异划分各类海洋资源的级别。这种级别既要反映资源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又要反映出资源在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综合效益上的差异。在定级过程中,还应依据定级因素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相关程度确定各定级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并相应赋予各因素一定的权重,以反映各种因素对各类海洋资源的影响程度。
(2)确定海洋资源性资产基准价。一般我们可以采用级差收益测算法评估海洋资源性资产的基准价,但是由于海洋资源性资产是由不同类型的海洋资源构成,各类资源的客观情况不同,所以不能完全用一种方法对所有海洋资源进行估价,而应针对海洋资源多样性的特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对其进行测定。例如:海洋盐田资源和滩涂资源可采用级差收益测算法;港口资源可采用成本法;油气资源可采用净价法和成本法等。
3.建立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资产方为国家,负债方为使用者,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资源消耗水平列入成本利润分析中,并对其进行价值补偿,从而逐步形成以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为中心的管理和经营新机制,使国有海洋资源性资产得以保值、增值,扩大社会积累,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动力和基础。
(作者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一、实施这一管理的必要性
(一)基于资源价值论的理论分析
海洋资源是指在海洋内外应力作用下形成并分布在海洋地理区域内,在现在和可预见的将来可供人类开发利用并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物质、能量和空间。同时经济法上认定无论是自然的还是经过人类劳动投入的,只要可供人类利用,能带来收益的自然资源都是资源性资产。由以上海洋资源的定义和经济法上对资源性资产的法律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海洋资源应该属于资源性资产。而海洋资源这种资源性资产的两个重要属性就决定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资产化管理。
1.海洋资源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价值。由于利用海洋资源所带来的价值是可以具体以货币形式衡量的,所以这就为建立海洋资源资产性帐户,进行资产化管理提供了可能。
2.海洋资源的稀缺性。对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的根本原因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而海洋资源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其数量是有限的,这一有限性不仅表现在资源的天然存量方面,而且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稀缺性表现为资源生成速率是有限的;对不可再生资源来说则表现为发现新储量的速率与寻找可替代资源的速率也是有限的,稀缺性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实施资产化管理的直接动力。
(二)基于我国海洋资源利用现状的分析
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政府主张,我国领海面积达38.8万km2,近海初级生产力达4亿吨,从总量上看我国属海洋资源大国,但从相对量上来看,海洋资源人均占有量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5%,而长期以来我国却并未对海洋资源进行有效的资产化管理,致使海洋资源开发现状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出现了尖锐的矛盾。
1.海洋资源无偿使用,经济效益评价失真。由于我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长期受资源无价观念的影响,资源消耗成本并未记入总成本,同时由海洋资源数量、品位的差别所形成的差别成本也被忽略了。从微观角度看,由于海洋开发企业或个人经济效益与海洋资源消耗量的脱钩,造成产品价格扭曲,导致“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从宏观角度看,这也助长了海洋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源消耗型、外延扩张型经济的发展,从而导致经济效益评价严重失真,不能有效衡量海洋经济的增长质量。
2.海洋资源产权关系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长期以来,由于国有所有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实际上是“谁发现,谁开发,谁所有,谁受益”,海洋资源开发的巨大收益被转化为部门、集体或个人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而严重制约了海洋资源开发资金的可持续投入水平。例如建国以来我国单是在海洋地质勘探方面的投入就有400多亿元,但是这些大量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本该归国家的那部分利益却转移为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财富,从而严重制约了国家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再投入水平,形成高投入——低收益——低投入——更低收益的恶性循环。
同时由于三权混淆(所有权、行政权、经营权)、所有权的条块分割,导致海洋资源产权流动受阻,企业与国家责权不清,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掣肘、权益纠纷不断,使得海洋开发陷入盲目混乱状态,严重削弱了海洋宏观管理力度,致使海洋资源开发短期行为严重,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破坏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通过对海洋资源利用现状的理论和现实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建立有效的海洋资源资产化管理体系已刻不容缓。
二、实施这一管理的措施和步骤
对海洋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就意味着将这一国有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参与国民经济的核算,这就要求资源的管理体制、核算制度、价格体系和利用方式等都要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建立产权管理体制,对海洋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
1.确保国家所有权利益的实现。要使海洋资源国有产权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首先要明晰海洋资源的产权关系,建立相应的国有产权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国有产权的代理制度,确保国家所有权主体人格化,为此我们可以将海洋资源内在产权结构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所有权。这一层次的权力是排他的,为了解决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可以由国家海洋局、国资局等相关单位分离出相应的部门重新组建国有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来执行国家所有权。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权益,在这一层次上,独立的国有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具体的审批、调配等行政手段和转让、招标等经济手段来实现第一层次的支配权,从而确保国有利益的实现。
2.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明晰产权结构并实现国有产权主体人格化以后,就要确保海洋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只行使所有权而并不直接参与资源开发与经营,它主要通过委托或代理形式由企业来具体承担资源的开发利用,让海洋资源按照市场规律由企业以资产形式来经营,在国有产权主体代表——海洋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按照保值增值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这样不但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做好宏观调控,同时还可使企业独立参与市场竞争,让资源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从而不断降低资源消耗,以资源循环和收益来实现资源的持续再生产。
3.规范海洋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流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海洋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变动将会大量出现,如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经济活动中,都会出现资源产权的流转。为了确保这些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这些产权变动行为进行管理。当资源资产产权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源产权变动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同级国有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并进行价值评估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海洋资源资产的流失。
(二)完善价值核算体系,促进海洋资源性国有资产价值的合理补偿
1.对海洋资源进行资产产权登记,建立资产实物账户:
(1)清查海洋资源性资产的底数,分清资产种类,掌握占用、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使用、占用海洋资源性资产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海洋资源性资产清查基础表》,由同级海洋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作为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2)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使用权确认,并签发《海洋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该单位使用、占用海洋资产的法律依据。
(3)通过汇总弄清资产底数,分清类别,掌握资产开发利用情况、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分级建立海洋资源性资产实物账户。
2.对海洋资源进行基准价评估,建立资产价值账户:
(1)对海洋资源进行定级。海洋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级别和差异,而这种级别和差异又是基准价评估的基础。资源级别应反映出区域内部资源的区位条件、资源丰度和利用效益的差异,这就需要确定出影响资源性资产优劣的各种因素,在对各种经济、社会和自然因素综合分析后,按差异划分各类海洋资源的级别。这种级别既要反映资源在经济效益上的差异,又要反映出资源在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综合效益上的差异。在定级过程中,还应依据定级因素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相关程度确定各定级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并相应赋予各因素一定的权重,以反映各种因素对各类海洋资源的影响程度。
(2)确定海洋资源性资产基准价。一般我们可以采用级差收益测算法评估海洋资源性资产的基准价,但是由于海洋资源性资产是由不同类型的海洋资源构成,各类资源的客观情况不同,所以不能完全用一种方法对所有海洋资源进行估价,而应针对海洋资源多样性的特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对其进行测定。例如:海洋盐田资源和滩涂资源可采用级差收益测算法;港口资源可采用成本法;油气资源可采用净价法和成本法等。
3.建立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资产方为国家,负债方为使用者,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资源消耗水平列入成本利润分析中,并对其进行价值补偿,从而逐步形成以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为中心的管理和经营新机制,使国有海洋资源性资产得以保值、增值,扩大社会积累,为海洋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动力和基础。
(作者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