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与隐私信息的关系——以《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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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确立了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隐私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其并未明确规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在对三者应予区分保护还是平等保护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读者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读者的各种信息,其与借阅信息、隐私信息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借阅信息来源于读者而并不必然具有作为个人信息本质属性的可识别性,隐私信息则兼具可识别性和私密性的双重属性,这种本质属性的不同预示着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与隐私信息在保护方式、处理规则等实质层面上存在差别.鉴于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与隐私信息具有“形似神异”的特点,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法》有必要区分对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隐私信息的保护.
其他文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两法”)的颁布实施,结合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中“落实公共图书馆法相关制度研究”要求,以及从《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 98号)到《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 14号)等所体现的鼓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推动公共文化标准化均等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文件精神,地方层面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