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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选举法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新鲜经验.也借鉴了国外选举制度的某些有益因素,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和无记名投票原则。具体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