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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旨在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尽到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使人民的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第三方的侵害乃至自然力的威胁。国家所采取保护措施,必须受到"不足禁止"与"过度禁止"的双重拘束。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有明确的规范依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不足,需要从强化司法保护和建构公民保护请求权机制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