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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不仅是要求城市发展,乡村也要齐头并进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城乡规划,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然而我国目前所展开的城乡规划具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监督机制的创新发展,从而实现城乡之间更好地协调发展。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监督体系;创新
我国社会飞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不断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不断拉大。这就将城乡协调发展这一目标放在政府相关部门面前。然而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我国城乡规划之间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城乡协调发展。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创新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的体系,从而提高城乡规划质量,进而促进国家协调发展。
1 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差
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属于我国政府行政部门,因此具有政府部门中工作效率低的问题。而在城乡规划中监督工作效率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工作本身的烦乱使得工作效率低下,另一个方面则是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效率。而这也是我国政府部门行政工作效率低的两个主要原因。国家在规划监督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资金支持,但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效率问题,这就提出效率问题在我国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中是十分严重的。
1.2 工作困难程度高
规划这项工作本身具有极高的学术要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绿化、交通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并且有着十分宽广的影响范围,因为城市规划涉及着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全部方面。这就使得整个行政工作既繁琐又复杂,并且即便是相同性质的规划因为时间、所处地域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同也全然不同。这种不同样的工作就极容易导致许多监督行为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或者无法理解性,这就直接性增加了监督管理体系成本的加大,并且无法体现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作用。
1.3 监督管理过程中平衡无法保证
我国对于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三个配置方式,分别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这种纵向的监督管理机制、横向监督管理机制和多元化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三种机制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平衡无法继续保持,并且相互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差。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我国规划监督机构中一些职责存在这相互重叠影响,推诿扯皮等问题,从而使得整个监督体系无法起到正常的监督作用。
2 针对城乡规划监督机制中的问题提出的创新型研究
2.1 规划监督体制的宽广性
之所以针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其基本目的是保证整个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要很好的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采用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制。首先是要针对生活在基层中的人们群众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要针对政府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活动所做出的举动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要保证整个总体性规划目标的实现,以及城乡发展之间详细的规划实现。要保证工作人员热情地投入,同时又要避免工作人员因为一己私欲而采用不合理的行为举动。
2.2 强调规划监督权力之间的平衡
在任何民主社会中,监督的发展方向都应该是自下而上的纵向监督方向或者是不同部门之间独立的平行的横向的监督管理方向。所谓的平衡就是强调不同方向之间管理方式的正常运行,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权利的突出性作用,也不能过于忽视某一监督的作用,否则极容易引起一些负面作用。这就需要相关权力机构赋予监督机构以超脱与其他权利之外的监督权力,不能将监督管理的权力实施主体同接受监督的课题单位共同存在于同一个组织体系之中。这就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规划监督机制,各监督机制分工应明确并规范化,自上而下的规划监督重在规划立法及法律监督,平行制约的规划监督在于规划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制衡,自下而上的规划监督就是规划信息公开并接受全民监督。
2.3 健全规划监督体系
加强城乡规划的人大监督。由于城乡规划的特殊职能,对规划行政过程的监督应当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机构,并对其上级(如建设厅、建设部)或人大负责。对规划行政过程,要建立“就地监督、内部制约和上级监督”的完整体系,各有侧重,互相配合,避免规划行政机构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于一体,要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完善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将公众纳入到监督系统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落实宪法的规定,首先要以法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监督的制度性渠道和程序,其次,要提高公众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改善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
3 创新下的机制抉择——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监督机制
针对规划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公众参与是实施规划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未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主流方向。
3.1 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模式
我国应形成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和社区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模式。其中社区组织是公众参与发展决策的主体。因此可改革居委会为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非行政机构,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代表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参与城乡规划决策、管理。
3.2 提高公众的参与水平
我国城乡化发展进程短,市民的民主思想不足和文化素质不高,因而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也成为一些人反对公众参与的借口。城乡规划知识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政府应普及规划基本知识,应该形成一套教育体系,从书本、专家咨询、媒体访谈等渠道多方引导,必须使公众拥有发表观点的必备知识。
3.3 完善公众参与的外部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把其所包揽的社会管理权归还给社会,实行“政社分开”。政务公开和透明。公开和透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管理应对社会和公众有更大的开放性,政府应及时公布有关规划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程序,提供公众规划技术,增进公众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泛吸引公众参与现代城乡管理。只有把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贯彻到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来,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城乡人民管”,实现城乡管理的现代化。
结束语
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城市一体化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现实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仔细分析,并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步迈进。
参考文献
[1]李明.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研究[J].福建建筑,2010(3):13-14.
[2]张文磊.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分析[J].建筑·建材·装饰,2014(16).
[3]翟玉平.浅谈如何创新城乡规划监督机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0).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监督体系;创新
我国社会飞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不断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不断拉大。这就将城乡协调发展这一目标放在政府相关部门面前。然而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我国城乡规划之间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城乡协调发展。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创新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的体系,从而提高城乡规划质量,进而促进国家协调发展。
1 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差
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属于我国政府行政部门,因此具有政府部门中工作效率低的问题。而在城乡规划中监督工作效率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工作本身的烦乱使得工作效率低下,另一个方面则是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效率。而这也是我国政府部门行政工作效率低的两个主要原因。国家在规划监督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资金支持,但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效率问题,这就提出效率问题在我国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中是十分严重的。
1.2 工作困难程度高
规划这项工作本身具有极高的学术要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绿化、交通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并且有着十分宽广的影响范围,因为城市规划涉及着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全部方面。这就使得整个行政工作既繁琐又复杂,并且即便是相同性质的规划因为时间、所处地域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同也全然不同。这种不同样的工作就极容易导致许多监督行为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或者无法理解性,这就直接性增加了监督管理体系成本的加大,并且无法体现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作用。
1.3 监督管理过程中平衡无法保证
我国对于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三个配置方式,分别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这种纵向的监督管理机制、横向监督管理机制和多元化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三种机制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平衡无法继续保持,并且相互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差。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我国规划监督机构中一些职责存在这相互重叠影响,推诿扯皮等问题,从而使得整个监督体系无法起到正常的监督作用。
2 针对城乡规划监督机制中的问题提出的创新型研究
2.1 规划监督体制的宽广性
之所以针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其基本目的是保证整个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要很好的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采用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制。首先是要针对生活在基层中的人们群众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要针对政府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活动所做出的举动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要保证整个总体性规划目标的实现,以及城乡发展之间详细的规划实现。要保证工作人员热情地投入,同时又要避免工作人员因为一己私欲而采用不合理的行为举动。
2.2 强调规划监督权力之间的平衡
在任何民主社会中,监督的发展方向都应该是自下而上的纵向监督方向或者是不同部门之间独立的平行的横向的监督管理方向。所谓的平衡就是强调不同方向之间管理方式的正常运行,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权利的突出性作用,也不能过于忽视某一监督的作用,否则极容易引起一些负面作用。这就需要相关权力机构赋予监督机构以超脱与其他权利之外的监督权力,不能将监督管理的权力实施主体同接受监督的课题单位共同存在于同一个组织体系之中。这就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规划监督机制,各监督机制分工应明确并规范化,自上而下的规划监督重在规划立法及法律监督,平行制约的规划监督在于规划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制衡,自下而上的规划监督就是规划信息公开并接受全民监督。
2.3 健全规划监督体系
加强城乡规划的人大监督。由于城乡规划的特殊职能,对规划行政过程的监督应当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机构,并对其上级(如建设厅、建设部)或人大负责。对规划行政过程,要建立“就地监督、内部制约和上级监督”的完整体系,各有侧重,互相配合,避免规划行政机构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于一体,要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完善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将公众纳入到监督系统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落实宪法的规定,首先要以法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监督的制度性渠道和程序,其次,要提高公众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改善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
3 创新下的机制抉择——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监督机制
针对规划监督机制进行创新,公众参与是实施规划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未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主流方向。
3.1 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模式
我国应形成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和社区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模式。其中社区组织是公众参与发展决策的主体。因此可改革居委会为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非行政机构,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代表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参与城乡规划决策、管理。
3.2 提高公众的参与水平
我国城乡化发展进程短,市民的民主思想不足和文化素质不高,因而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也成为一些人反对公众参与的借口。城乡规划知识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政府应普及规划基本知识,应该形成一套教育体系,从书本、专家咨询、媒体访谈等渠道多方引导,必须使公众拥有发表观点的必备知识。
3.3 完善公众参与的外部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把其所包揽的社会管理权归还给社会,实行“政社分开”。政务公开和透明。公开和透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管理应对社会和公众有更大的开放性,政府应及时公布有关规划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程序,提供公众规划技术,增进公众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广泛吸引公众参与现代城乡管理。只有把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贯彻到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来,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城乡人民管”,实现城乡管理的现代化。
结束语
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城市一体化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现实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仔细分析,并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步迈进。
参考文献
[1]李明.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研究[J].福建建筑,2010(3):13-14.
[2]张文磊.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分析[J].建筑·建材·装饰,2014(16).
[3]翟玉平.浅谈如何创新城乡规划监督机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