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损规则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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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承认减损义务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通说认为减损义务的根据在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该相互合作,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以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关键词 减损规则 理论基础
  减损规则是指当违约事件发生时,倘受害一方将违约视为解除契约理由时,受害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发生之损失。倘被害人怠于避免预先可防止之损害或阻止其扩大者,法院可以减轻违约人的责任。法律课以受害人承担减轻损害的义务,并在受害人未尽该义务时,并将扩大的损失分配给受害人。该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学理上有不同的论述,下面分别介绍几种有影响的理论。
  一、经济效益原则
  减损原则是一种激励受害方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行为的原则。这样做,不仅是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而且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是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减少。 减损原则的规定鼓励受害方有所作为,以使违约的浪费性后果最小化。一方面,通过普遍地否决对违约后发生之费用的赔偿,鼓励受害方停止履行,因为订购商品或服务的一方现已决定不再想要它们了,受害方于违约后继续履行在绝大多数场合即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减损原则激励受害方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因为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能最有效地控制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成本也最小,通常也会产生有效益的结果。
  二、诚信原则论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一方面,这种意志要求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另一方面,要求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诚信原则考虑的不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意志上的自由,是否将自由的精神贯穿于契约订立的始终,而仅仅从“外部”的视角来观察,寻求市场机制下的互惠互利。因为人们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交易复杂化的情况下,无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诚信原则正是基于此,依据结果来衡平利益关系,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在承认减损义务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通说认为减损义务的根据在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该相互合作,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以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债务人应自觉地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权人也应积极地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已经发生的损害。
  三、信赖利益优先论
  阿蒂亚认为,减损规则表明法律制度对受害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优先于对期待利益的保护。对预期损失原则所作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限制就是原告必须减轻其损失的规则。在被告违反合同时,要求原告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其利益,在其采取这些措施后,他才有权就期待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信赖损失看来比预期利益的损失具有更高的优先适用性。
  减损规则一般不限制对信赖某允诺而支出的费用的赔偿,而且,减损规则通常通过要求受害人停止履行或采取其他措施减轻损失而不允许其执行交易的具体条款(期待利益)。富勒在其著名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指出:在对期待利益保护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对原告丧失缔结其他合同机会进行赔偿的关注。在被告违约后,如果机会依然对原告开放着,以使其商品或者服务卖往别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满足其需要,他必须抓住这个机会。由此看来,“可避免的损失”规则是对期待利益做出保护的一种限定条件,它意味着原告只有在他业已信赖该合同而错过了其他的就达到同样目的也同样有利的机会限度内才受保护。
  四、近因和惩罚理论
  这类解释体现于英美的一些判例之中,其中近因说可算是最为简单和最为直观的解释,认为减损规则是用以把违约方的责任限制于由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未能利用机会减轻的那部分损失,无权获取赔偿,因其未能利用机会减轻损失系一介入原因,属于远因(Remoteness of Damage),受违约与损害间的联系过于遥远,类似于侵权法中的近因和“最后清醒机会”原理,违约之受害人无权对本可以通过减轻损失而避免的损失获取赔偿。惩罚说则认为减损原则源自合同损害赔偿系设计用以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如果允许受害人继续履行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获取赔偿,其结果,在这些法院看来,无异于强加给违约方一种“罚金”。
  我国学者对减损义务论述并不多,有学者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互相配合、相互协作、彼此照顾的义务,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不采取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破坏了双方的协作关系,也不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浪费,从宏观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都是有害的,所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应当负有减轻损害的义务,是维护社会利益所必需的,此种义务不仅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义务。。还有学者认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其产生的根据是损失的公平分配制度及风险的有效控制制度。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是能最有效地控制这一损失扩大的人,同时,由其承担这一责任成本也最小。当他未控制这一风险的扩大时,就应将这种扩大的损失分配给他。同时,这一责任的课定也会对受害人的预防产生有效的激励,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减损规则在当今合同法中的作用及存在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460.
  [2]李永军.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 2004 : 654 .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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