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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警是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没有军事立法权的机关,就要依据相应的职责权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军事法的落实。对此,必须要坚持与法律法规一致、不得越权、扶新固果、公开透明、可行性等原则。
【关键词】完善武警规章制度
加强军事立法是依法治警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军事立法工作进展很快,国家以及军委、武警总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和规章制度,这对于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信息化条件下武警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高标准实现两个“确保”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把握时代脉搏,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武警部队规章制度建设仍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一、完善武警部队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00九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使军事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无疑是治警、强校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各种军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但由于法律法规要考虑较为广泛的效力范围,同时,由于其具有相对较长时期的稳定性,不可能对现实教学、科研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都及时予以规范,因此,不具有军事立法权的机关(这里主要指总队(军)、机动师(师)、支队(团)三级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些相应适合自身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以便对各种军事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规定。从武警法、行政法原理看,这也是各级军事职能机关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武警院校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后问题、矛盾渐显,依法制定各项制度,规范以教学为中心各项工作任务突显重要。目前,从武警院校编制体制调整后,各院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行政权在使用时,由于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精神领会有偏差, 个别条款内容出现误读误解;对本应管辖的对象某些方面没有起到规范作用;有的规章制度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因此,完善武警法规制度对于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武警法规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规章制度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如制定营区及营门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等,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以及内务条令等制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就有问题。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不得曲解或任意变通法律法规的精神;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应视为无效。
(二)不得越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制定规章制度也十分重要。职能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如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其制定部门有权规定并有权执行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也必须符合其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
(三)扶新固果的原则
制定规章制度,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把那些能够推动院校教学、科研建设,遵循教学规律,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经验做法,用规章制度的形式肯定下来,对其加以扶持和保护,补充完善院校调整改革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起到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补充作用。
(四)可行性的原则
要使制定的规章制度切实可行,以其内容方面来说,首先要有针对性,即做到有的放矢,制定每一个规章制度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对行为模式的规定要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对责任的规定也要适当、客观。同时,要注意其规范性,表述要明确具体,便于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执行和遵守,即可操作性要强。
(五)公开透明的原则
规章制度既是职能部门执行的依据,也是其实施对象所遵循的依据,因而它的制定应当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在共同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产生,经过组织批准或通过组织程序后予以公布,这是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对象知道各种规定,什么行为是正确,什么做法是错误,有些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之后,只在少数执行者手中传阅,而后往文件柜里一锁了之,而官兵只是在违反了其规定时才知道有这个规定,从理论上说,没有公开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即使强制执行,群众有抵触情绪,不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完善武警规章制度
加强军事立法是依法治警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军事立法工作进展很快,国家以及军委、武警总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和规章制度,这对于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信息化条件下武警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高标准实现两个“确保”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把握时代脉搏,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武警部队规章制度建设仍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一、完善武警部队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00九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使军事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无疑是治警、强校的法律依据,是进行各种军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但由于法律法规要考虑较为广泛的效力范围,同时,由于其具有相对较长时期的稳定性,不可能对现实教学、科研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都及时予以规范,因此,不具有军事立法权的机关(这里主要指总队(军)、机动师(师)、支队(团)三级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些相应适合自身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以便对各种军事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规定。从武警法、行政法原理看,这也是各级军事职能机关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武警院校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后问题、矛盾渐显,依法制定各项制度,规范以教学为中心各项工作任务突显重要。目前,从武警院校编制体制调整后,各院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行政权在使用时,由于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精神领会有偏差, 个别条款内容出现误读误解;对本应管辖的对象某些方面没有起到规范作用;有的规章制度本身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上述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因此,完善武警法规制度对于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武警法规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规章制度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如制定营区及营门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等,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以及内务条令等制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就有问题。其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不得曲解或任意变通法律法规的精神;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应视为无效。
(二)不得越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制定规章制度也十分重要。职能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如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其制定部门有权规定并有权执行的,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也必须符合其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规章制度,也是无效的。
(三)扶新固果的原则
制定规章制度,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把那些能够推动院校教学、科研建设,遵循教学规律,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经验做法,用规章制度的形式肯定下来,对其加以扶持和保护,补充完善院校调整改革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起到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补充作用。
(四)可行性的原则
要使制定的规章制度切实可行,以其内容方面来说,首先要有针对性,即做到有的放矢,制定每一个规章制度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对行为模式的规定要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对责任的规定也要适当、客观。同时,要注意其规范性,表述要明确具体,便于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执行和遵守,即可操作性要强。
(五)公开透明的原则
规章制度既是职能部门执行的依据,也是其实施对象所遵循的依据,因而它的制定应当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在共同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产生,经过组织批准或通过组织程序后予以公布,这是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对象知道各种规定,什么行为是正确,什么做法是错误,有些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之后,只在少数执行者手中传阅,而后往文件柜里一锁了之,而官兵只是在违反了其规定时才知道有这个规定,从理论上说,没有公开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即使强制执行,群众有抵触情绪,不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