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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经济权的核心内容,是科技发展的结果。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将自己未公开播送或公开传播的表演允许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广播权、公众传播权、网络传播权。多数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对表演者公开传播权都进行了规制,内容具有发展性。我国三大区域法律规定与国际立法基本接轨,但有自己的特色。表演者公开传播权对保护文化产业核心层次的主体,促进经济下行周期背景下的表演艺术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制度具向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