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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