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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中世纪的法国和英国,检察官产生伊始是国王利益的代言人,当时称之为国王代理人和国王律师,但随着司法制度的发展,逐渐演变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成为现代检察官。
大陆法系:国王代理人的演变
封建社会建立之前,法国是法兰克王国的一部分,奉行日耳曼法,刑事诉讼方式采用个人或者团体私诉的方式。后来法兰克王国分裂为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个国家。法兰西继承了法兰克王国的传统,继续奉行日耳曼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的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
但随着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增大,私诉方式出现诸多弊端,有的被害人不敢起诉,有的则接受加害方的贿赂而私下了结,侵害公益的情况更是无人过问,这一方面是因为公益往往就是国王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只关注自己的私人利益,对于公益漠不关心。
很多与个人利益无关的案件每天都在上演,为了维护中央集权,打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国国王于1302年正式设立了“国王代理人”,由其代理国王处理各种事务,包括追诉侵犯国王利益的犯罪。
腓力四世在位期间,将原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与此相适应,原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家在地方上的耳目。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1790年8月14日到16日,国民会议讨论通过了保留检察制度的决定,当时把检察官定义为行政机关派驻在各级法院中的代理人,废除了原来的国王代理人制度。
拿破仑执政后,于1808年颁布了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22条至第25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原来的国王代理人也正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
英美法系:国王律师的转化
中世纪的英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各领地的司法自成体系,主要还是沿用奴隶社会时期的私人控告制度。
1166年发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当地骑士和从自由民中挑选的12人组成陪审团向法院控告,形成了陪审团行使公诉的先例。
1352年,爱德华三世为了促使起诉与审判的分离,另设一个12人组成的陪审团负责案件的审理,原来的陪审团叫做大陪审团,新成立的陪审团称为小陪审团。英国的司法制度由此发生了彻底的变革,侦查、起诉职能已经开始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大陪审团专门负责,大陪审团成为英国检察机关的前身。
与此同时,英国国王为了巩固王权设置了国王律师。其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担任国王的法律顾问;就有关国王利益的支付租金和偿还土地案件支持起诉;对被宣布开出皇家官员的人员提起诉讼;对杀人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听审;确定哪些案件属于王室的案件哪些不是。当时,英国把重要的刑事案件,如叛逆、谋杀、纵火、抢劫、强奸、严重的盗窃案件列为破坏王室案件,哪些行为属于这些案件,就由国王律师予以确定。
1461年,国王律师改名为总检察长,并设置了国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辩护人被确定为副总检察长,从此英国中央和地方都有了行使检察权的机构和人员,不过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后来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使得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王室之外的案件,私人控告制度弊端更加凸显,诸如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私人控告制度更显乏力。社会各界对此非常不满,对此严加批判,呼吁建立新的刑事诉讼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1879年英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犯罪检举法,设立了处理王室利益之外案件的检察机构,并为之命名为“公诉处”。其官员由内政大臣任命,隶属于总检察长。犯罪检举法明也确规定了公诉处的职责: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并作为警察机构的法律顾问,指导他们在刑事公诉中的活动。自此原来的国王律师也转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
大陆法系:国王代理人的演变
封建社会建立之前,法国是法兰克王国的一部分,奉行日耳曼法,刑事诉讼方式采用个人或者团体私诉的方式。后来法兰克王国分裂为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个国家。法兰西继承了法兰克王国的传统,继续奉行日耳曼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的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
但随着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增大,私诉方式出现诸多弊端,有的被害人不敢起诉,有的则接受加害方的贿赂而私下了结,侵害公益的情况更是无人过问,这一方面是因为公益往往就是国王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只关注自己的私人利益,对于公益漠不关心。
很多与个人利益无关的案件每天都在上演,为了维护中央集权,打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国国王于1302年正式设立了“国王代理人”,由其代理国王处理各种事务,包括追诉侵犯国王利益的犯罪。
腓力四世在位期间,将原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与此相适应,原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家在地方上的耳目。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1790年8月14日到16日,国民会议讨论通过了保留检察制度的决定,当时把检察官定义为行政机关派驻在各级法院中的代理人,废除了原来的国王代理人制度。
拿破仑执政后,于1808年颁布了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第22条至第25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原来的国王代理人也正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
英美法系:国王律师的转化
中世纪的英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各领地的司法自成体系,主要还是沿用奴隶社会时期的私人控告制度。
1166年发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属重大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当地骑士和从自由民中挑选的12人组成陪审团向法院控告,形成了陪审团行使公诉的先例。
1352年,爱德华三世为了促使起诉与审判的分离,另设一个12人组成的陪审团负责案件的审理,原来的陪审团叫做大陪审团,新成立的陪审团称为小陪审团。英国的司法制度由此发生了彻底的变革,侦查、起诉职能已经开始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大陪审团专门负责,大陪审团成为英国检察机关的前身。
与此同时,英国国王为了巩固王权设置了国王律师。其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担任国王的法律顾问;就有关国王利益的支付租金和偿还土地案件支持起诉;对被宣布开出皇家官员的人员提起诉讼;对杀人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听审;确定哪些案件属于王室的案件哪些不是。当时,英国把重要的刑事案件,如叛逆、谋杀、纵火、抢劫、强奸、严重的盗窃案件列为破坏王室案件,哪些行为属于这些案件,就由国王律师予以确定。
1461年,国王律师改名为总检察长,并设置了国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辩护人被确定为副总检察长,从此英国中央和地方都有了行使检察权的机构和人员,不过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后来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使得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王室之外的案件,私人控告制度弊端更加凸显,诸如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私人控告制度更显乏力。社会各界对此非常不满,对此严加批判,呼吁建立新的刑事诉讼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1879年英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犯罪检举法,设立了处理王室利益之外案件的检察机构,并为之命名为“公诉处”。其官员由内政大臣任命,隶属于总检察长。犯罪检举法明也确规定了公诉处的职责: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并作为警察机构的法律顾问,指导他们在刑事公诉中的活动。自此原来的国王律师也转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