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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百官志》认为元代录事司在中统二年到至元二十年曾设司候一职,这一记载有误。金代的录事司与司候司为不同等级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互不统属,蒙古建国之初,承袭金制,司候不应设于录事司之下;此外,至元三年定官员职田数和至元八年规定录事司捕盗事皆不见有司候一职,故知《元史·百官志》录事司下设司候一职为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