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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效率低下的严峻现实,常建军撰文提出,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不完全义务的存在,道德与法律在核心内容上并不一致,道德法律化在逻辑上不够周延;道德共识不等于道德标准一元化,道德多元与道德共识可以、而且应该共存,道德法律化缺乏现实基础;道德强制与法律强制具有本质差异,道德法律化是非道德、不道德和危险的;解决道德知行断裂问题,增强道德教育效果,不应诉诸道德法律化,而应立足于道德情感的培养,建立“情感性道德教育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