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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沉重课题,因为它关系到市场的合理存在的限度。人们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作用的合理限度以外必须要有政府的作用,它是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能够产生强力干预作用的因素。但是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处理手法,即“一刀切”,是政府作用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基本问题。政府行为本身总是针对一般社会现象作出一般规定,而不可能只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社会集团(某个公司企业)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这种一般化的“一刀切”,与市场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分散性正好相反;市场的成功之处正在于这种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与分散性,而不可能总是“一边倒”的一致与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人们需求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作用的模式。政府所起的作用存在于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政府作用的模式是:成为高效率受理投诉的政府。如果一个贫弱孤单的老人也能够以极低的费用通过向政府部门的投诉而解决别人侵害他的权益的问题,那么,这个政府作用的模式就算建立起来了。十分显然,在这样的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而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该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干预过度,也并非无所作为。这样,当一个消费者认为某商品名不符实,损害了他的权益时,他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而投诉马上得到处理。于是,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都不敢贸然制假售假。这将比政府的所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实施的管制措施要好得多,也可以避免政府的事先规定所造成的一般化与“一刀切”行为。在市场与社会行为中,有许多事先并不符合政府有关法规,却能够为消费者接受的事情。
可见,政府从“有为”变“无为”,对社会尽可能怀抱开放的、“放水养鱼”的心态,对社会来说利大于弊,是社会之幸;从“积极的事先规定”转变为“积极地受理投诉”,让社会既有充分的空间自主运动,又可通过政府的存在,不失合理均衡的运行。在此,政府真正变成了市场活动所内生出来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不是外在地强加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强力干预因素。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社会民众对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有的积极投诉机制与习惯,单纯依靠政府的“事先规定”与制裁,是很难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和各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的。在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功能里,受理投诉的机制相当薄弱。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制度,收缩政府的“全能”性,增强它的受理投诉机制,最终建立起社会民众的自由活动与政府的积极作为相统一的健全社会。
由此,我们看到“政府”这个因素并不是外在于市场的,它已经成为内生于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内在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当市场中的交易费用等于零时,这个“政府”因素不存在,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法规也不必要存在;当市场产生交易费用后,市场就会自动产生“政府”这个因素,通过“政府”这种权力机构来解决市场交易中的问题;这种“政府的自动产生”首先表现为对政府判理与裁决权威的需求,然后根据这种需求而在社会中间建立起相应的政府机构以执行相当的政府行为。当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越大时,这个“政府”的作用也就越强大。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来看,当人们之间的交易遇到更多的麻烦时,政府部门肯定会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更大需求。相反,当人们能够私下解决好问题时,政府部门就会感到他们是多余的,没有需求。
政府为了保证受理投诉的公正性与效率,需要事先订出某些法律,使受理投诉有法可依。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庞大复杂的司法系统。它有法律的制订,案例的受理,律师的协助,判决的执行等等。在此,法律规定既可以用来做为受理投诉的依据,也可以用来作为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刀切”管理的根据。对于前者,是在有人投诉的时候才起作用,“民不举,官不纠”;而后者,则使政府有权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般化的事先规定与事后处理。比如,根据法律,政府规定为人诊病必须具有行医资格,而不管某个人为人诊病时对人是否构成伤害。政府的这种免不了一般化的纯粹形式主义的“一刀切”行为,虽然合法,但它也使社会自由活动的空间狭窄,无法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因此,在对法律的运用上,也需要淡化这种“政府行为”,而以“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使社会既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又不失社会的制约机制。
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实施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使政府更多地通过“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权利”问题。即投诉者是否有权认为别人在侵犯他的利益?一个企业产生了污染,但这种污染是否侵犯到投诉人的权利?虽然根据某些习惯与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污染侵犯了投诉人的利益,但还需要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才能变为政府可以受理的投诉。所以,人的权利的法律介定,就成为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作用模式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此,人的权利应该称为“法定权利”。可见,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是明确的,责任也是明确的,包括政府,它的权力与责任都是明确的,没有人、没有政府可以滥用权利与权力,也没有人可以逃避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运行的各种摩擦,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充满着创造财富的活力。
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人是自由的,但这是法定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不可滥用自己的这种自由;滥用自由是对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大侵犯。责任、权力、利益这“三位一体”,是人类社会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之基石,三者关系的协调,人类社会就能够顺当和谐地运转,三者关系错位,人类社会就必然会经受波折甚至危机。因此,牢牢掌握这“三位一体”,就能够很好地驾驭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在放开社会自主活动的同时,建立一种“受理投诉”机制,使社会在获得自主活动的同时,又可通过受理投诉机制而纠正各种偏差,从而使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获得平衡,社会能够协调和谐地发展。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作用的模式。政府所起的作用存在于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政府作用的模式是:成为高效率受理投诉的政府。如果一个贫弱孤单的老人也能够以极低的费用通过向政府部门的投诉而解决别人侵害他的权益的问题,那么,这个政府作用的模式就算建立起来了。十分显然,在这样的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而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该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干预过度,也并非无所作为。这样,当一个消费者认为某商品名不符实,损害了他的权益时,他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而投诉马上得到处理。于是,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都不敢贸然制假售假。这将比政府的所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实施的管制措施要好得多,也可以避免政府的事先规定所造成的一般化与“一刀切”行为。在市场与社会行为中,有许多事先并不符合政府有关法规,却能够为消费者接受的事情。
可见,政府从“有为”变“无为”,对社会尽可能怀抱开放的、“放水养鱼”的心态,对社会来说利大于弊,是社会之幸;从“积极的事先规定”转变为“积极地受理投诉”,让社会既有充分的空间自主运动,又可通过政府的存在,不失合理均衡的运行。在此,政府真正变成了市场活动所内生出来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不是外在地强加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强力干预因素。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社会民众对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有的积极投诉机制与习惯,单纯依靠政府的“事先规定”与制裁,是很难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和各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的。在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功能里,受理投诉的机制相当薄弱。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制度,收缩政府的“全能”性,增强它的受理投诉机制,最终建立起社会民众的自由活动与政府的积极作为相统一的健全社会。
由此,我们看到“政府”这个因素并不是外在于市场的,它已经成为内生于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内在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当市场中的交易费用等于零时,这个“政府”因素不存在,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法规也不必要存在;当市场产生交易费用后,市场就会自动产生“政府”这个因素,通过“政府”这种权力机构来解决市场交易中的问题;这种“政府的自动产生”首先表现为对政府判理与裁决权威的需求,然后根据这种需求而在社会中间建立起相应的政府机构以执行相当的政府行为。当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越大时,这个“政府”的作用也就越强大。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来看,当人们之间的交易遇到更多的麻烦时,政府部门肯定会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更大需求。相反,当人们能够私下解决好问题时,政府部门就会感到他们是多余的,没有需求。
政府为了保证受理投诉的公正性与效率,需要事先订出某些法律,使受理投诉有法可依。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庞大复杂的司法系统。它有法律的制订,案例的受理,律师的协助,判决的执行等等。在此,法律规定既可以用来做为受理投诉的依据,也可以用来作为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刀切”管理的根据。对于前者,是在有人投诉的时候才起作用,“民不举,官不纠”;而后者,则使政府有权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般化的事先规定与事后处理。比如,根据法律,政府规定为人诊病必须具有行医资格,而不管某个人为人诊病时对人是否构成伤害。政府的这种免不了一般化的纯粹形式主义的“一刀切”行为,虽然合法,但它也使社会自由活动的空间狭窄,无法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因此,在对法律的运用上,也需要淡化这种“政府行为”,而以“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使社会既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又不失社会的制约机制。
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实施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使政府更多地通过“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权利”问题。即投诉者是否有权认为别人在侵犯他的利益?一个企业产生了污染,但这种污染是否侵犯到投诉人的权利?虽然根据某些习惯与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污染侵犯了投诉人的利益,但还需要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才能变为政府可以受理的投诉。所以,人的权利的法律介定,就成为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作用模式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此,人的权利应该称为“法定权利”。可见,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是明确的,责任也是明确的,包括政府,它的权力与责任都是明确的,没有人、没有政府可以滥用权利与权力,也没有人可以逃避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运行的各种摩擦,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充满着创造财富的活力。
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人是自由的,但这是法定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不可滥用自己的这种自由;滥用自由是对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大侵犯。责任、权力、利益这“三位一体”,是人类社会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之基石,三者关系的协调,人类社会就能够顺当和谐地运转,三者关系错位,人类社会就必然会经受波折甚至危机。因此,牢牢掌握这“三位一体”,就能够很好地驾驭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在放开社会自主活动的同时,建立一种“受理投诉”机制,使社会在获得自主活动的同时,又可通过受理投诉机制而纠正各种偏差,从而使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获得平衡,社会能够协调和谐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