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基本理论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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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基本理论是本源性、关键性问题,关系到职务犯罪侦查权各项权能的配置以及改革的方向,本文基于价值均衡论的视角,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均衡探析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基本理论,以期丰富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理论,有益于职务犯罪侦查实践。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价值均衡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在刑事诉讼法的场域中展开,刑事诉讼法本身包含着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激烈对抗,国家通过一系列侦查程序追诉犯罪,追诉犯罪的程序设计中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细致关怀,彰显了追求公平正义的永恒目标。职务犯罪侦查权这一侦查权力的配置如何展开,配置过程中应关注和追求哪些法律价值,这些价值本身能从侧面反映权力配置的具体效能。因而,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力的配置问题,不仅仅是完美无瑕的单纯技术考量,也蕴涵着法律价值的诸多因子。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为侦查权力配置提供了基本要素,如何协调、均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中各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中各项价值的最大化,是各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过程中都面临的问题,需要结合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思想观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过程中法律价值的抉择做出理性的判断。
  英美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中较多地关注程序公正性的价值,赋予犯罪嫌疑人较多与侦查机关相对抗的权利,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打击职务犯罪有效性的价值,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权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相对多的限制。“价值研究是进行平衡和选择的需要。法律价值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以多元形态存在的体系。该体系内部各种价值要素的位阶是上下浮动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和每个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首要地位,其他价值处于次要地位。但这绝不意味着该首要价值是排他的,次要的价值是不重要的,这就像人们提出了正确地进行价值评定和选择的任务,我们既不能没有重点,也不能顾此失彼”。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重视,两大法系之间相互的交流和借鉴,当今多数国家都将追求法律价值的动态均衡作为刑事诉讼法权力配置中的目标,改变过去片面追求一种价值却忽视另一种价值的状态。将“均衡”这一概念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基础理论研究中,作为权力配置过程中法律价值配备的目标、方向和理念,重点讨论刑事诉讼法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对双元价值的相互关系,双元法律价值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及权力运行中并不总是和谐的、平衡的,相反二者之间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呈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为了避免重视一种价值而完全忽视另一种价值,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中应以适度平衡的原则来调节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双元价值之间的动态均衡。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理论中多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力内容等方面探讨,而关注职务犯罪侦查权基本理论方面犹嫌不足。因此,以价值均衡论为视角探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中的理论问题,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权能设置和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立法者进行刑事诉讼权力配置本身是一个价值权衡的过程。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都会涉及对国家权力配置的调整,以及对公民个体权利保障的关注。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和管理秩序,需要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但是承认主权在民的法治国家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为了打击职务犯罪,而完全忽视对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保护人权是民主国家性质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重视程度,更能体现国家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文明的高度。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收集保存犯罪证据,职务犯罪侦查主体都不肯避免地会采用一定的强制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价值需要:一是进行合法有效的侦查进而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统治秩序;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实现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侦查行为越是要求通过强制手段保证其成效,侵犯相对人的私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中必须在侦查行为的必要性与人权保障的要求之间寻求必要的均衡。
  从世界范围看,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日益严重,成为破坏社会信任的最大祸害,“它像瘟疫一样严重侵蚀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导致分配不公、造成资源浪费、毒化社会风气。无论古代还是当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尽管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各异,治理官员职务犯罪,促进为政清廉,始终是政权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呈现出主体群体化、集团化,高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窝案、串案明显增多;手段更为智能化、隐蔽化,腐败分子反侦查能力不断强化,侦查与反侦查斗争日趋激烈;地域呈现国际化,涉外化,腐败分子潜逃境外现象增多。职务犯罪自身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打击职务犯罪的紧迫性、必要性、困难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作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难以侦破。为了保证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各国根据自己的腐败形势、国情等因素,在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过程中,因地制宜地建立了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比如特别调查程序、强制作证程序、无证逮捕和先行拘留程序、技术侦查及诱惑侦查程序,以及证据豁免、贪污或贿赂推定等有利于追诉犯罪的特殊证据制度。由于这些权力的运用会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加以限制,需要在惩治职务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冲突中寻找平衡点。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赋予犯罪嫌疑人广泛的诉讼权利,通过诉讼权利的行使对抗侦查权力,确保侦查权在法律的轨道内行使。比如坚持实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悉权;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律师介入侦查权利的实现等。
  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却经常表现出对立矛盾性,原因在于特定条件下,国家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利益间存在的冲突。从打击犯罪角度看,国家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有限性,代表国家的追究职务犯罪的追诉主体素质及相应的技术手段的有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加之国家要求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较强以及追诉主体急于惩治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导致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恶化及错案的相对增加。从保护人权方面看,受物质条件、法治传统、民主政治等多因素的制约,国家在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范围总是小于个人对国家的正当权益,而且即使是法定权利在实际诉讼中的落实上也会受到影响。实有权利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间客观上存在着差距。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发生于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过程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采用目的兼顾与均衡的方式,为了一方面的目的而完全放弃另一方目的的做法是不可能存在的,打击职务犯罪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客观需要,重视人权保护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当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方向,也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必然要求。
  在现实刑事诉讼过程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性,要求国家在具体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上,本着利益均衡的原则在两种价值间进行慎重的选择。从近代刑事诉讼法发展历史看,不同国家在设计具体的诉讼制度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以及历史传统、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配置过程中强弱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条件、打击腐败力度的变化,权力配置呈现一定的变化趋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在抽象本质上的静态统一,总是通过具体诉讼过程的动态对立实现的。但这种动态的对立,绝不是漫无边际的摇摆,就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中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的整体看,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大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态势,以牺牲最小限度剥夺权利的代价,获得最大限度打击职务犯罪的效果,成为各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过程中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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