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行政法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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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行政协议得到法律的确认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这将会使行政合同的争议和纠纷得到更加专业、合理的诉讼解决,直接有力地促进行政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而促进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整个行政体系的改革,最终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但是行政协议的法律认可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它在带来完善行政体系构建、激发社会活力的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诉讼;法治
  一、“行政协议”得到法律确认。引发讨论新热点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相比老的《行政诉讼法》有了诸多修改和完善的地方。其中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将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土地征收协议等纳入诉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协议扩大到其他行政协议。自此,行政合同转变为行政协议,上升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概念,引发讨论新热点。
  二、“行政协议”的含义及特点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行政协议”概念,虽然在之前的政府现实行政事务中也出现过“行政协议”的相关内容,但是两者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原有的行政协议的概念是:两个行政主体之间为实现某种公务或者行政目的,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概念表明参与协议的双方是两个行政主体,而且其主要更多涉及的是行政区域一体化内容,而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在法律技术层面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新概念,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一致订立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合同契约)。
  新的行政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新《行政诉讼法》中涉及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新的行政协议”)的协议双方由原来的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主体变为现在的一个行政主体和一个行政相对人,其中行政相对人扩大了协议主体的范围,使得社会团体、组织,公司法人等非公法人可以参与行政协议的签订;其次,新的行政协议设计的内容摆脱了原有的行政区域一体化的狭隘内容,并且将会更加侧重社会、市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最后,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行政主体是以非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合同或契约),且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三、行政协议带来的法律意义
  1.独立行政协议为行政诉讼部分,促进行政诉讼法的专业化
  在以往的诉讼领域内,行政协议(合同或契约)争议的解决主要以民事合同纠纷方式解决,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说,这无疑是法制构建方面的一个需要规范改善的部分,在新行政诉讼法当中,通过对行政协议的诉讼规定确认,在诉讼领域使得原有的行政协议(合同或契约)与民事合同不再混为一谈,最终使得行政协议(合同、契约)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诉讼部分,这不仅促进了当前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有利于促进行政诉讼的专业化。
  2.打破行政法体系的单一性框架,促进行政行为方式的多样化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破除了原来仅就行政决定一家的行政法体系的框架,以沟通、协商、合作为基础的行政协议被吸收到行政法体系框架中,弥补了以往行政法单一的专注视角,行政行为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行政协议对我国来说是一项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其改变了传统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特点。行政协议“新”在它是一个双方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订立的,表现的形式是协议、合同或契约。
  3.顺应我国行政法的理念嬗变,推动我国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行政法而言,总目标的意义在于“治理”二字,行政协议正是“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被法律所认可,可见我国行政法由“统治”向“治理”嬗变,这理念性的改变,不仅是当前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通过行政协议,减少行政主体的定型化行政行为,增加社会其他主体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话语权,赋予他们更多的参与到行政规则制定中的权力,从而促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赢,将会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活力,这将是我国传统行政法向前迈动的一大步,这当然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应有之义。
  四、行政协议面临的新的挑战
  我国的公私合作与外国现代行政法民营化相类似:都是政府逐步退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私人部门不断参与进来。民营化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公私双方主体签订委托行政协议。通过签订行政协议,新的法律关系不断产生: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私人部门与相对人的关系等。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兼容到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内以回应现实难题需要我们改革传统的行政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等。
  为解决以上难题,我国向西方各国学习开始实施公共行政改革,公私合作成为改革的突破口,无论政府还是私人部门都意识到仅有一方的管理都无法回应现实的挑战,只有寻求合作关系才能面对挑战。在这一过程中行政协议被广泛应用,这也是本次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协议的重要原因:现实的行政实践已倒逼诉讼法律的修改。随着公私合作的发展,行政法“依法行政”将受冲击,去“法”现象将出现,行政法学也由释义法学向调控法学转变,担保法学逐步兴起,行政活动也将走向多样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行政协议得到法律的确认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和积极的现实影响。这将从法律技术层面解决了存在已久的行政合同诉讼民事合同化的问题,将会使行政合同的争议和纠纷得到更加专业、合理的诉讼解决;也将直接有力地促进行政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而促进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整个行政体系的改革,最终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但行政协议的法律认可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它在带来完善行政体系构建、激发社会活力的巨大机遇时,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我国政府与法律界人士齐心合力,共同面对这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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