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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在否认“幼女卖淫”,避免幼女“污名化”,而在组织、强迫卖淫罪及引诱幼女卖淫罪中仍然存在着“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由此对卖淫行为的本质进行探究,得出归属于“被支配型”卖淫的“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中,幼女是被害人,真正卖淫的是支配卖淫活动,是将幼女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性服务组织者。本文以此为基础对“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做出刑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