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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是政府解决农村问题的基础性问题。农村公共产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农村的所有制状况和政治体制状况都影响着公共产品的供给。为改善目前的农村状况,政府必须调整自己的行为,有效供给农村公共产品。
[关键词] 农村 公共产品 供给主体 市场化渠道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使用者不会对其它当前的使用者造成影响,即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当前的使用者不可能或没有能力排除其他潜在使用者使用该产品,或者排除其他使用者的成本很高。农村公共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它既包括中央政府提供的覆盖到农村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又包括地方政府和农村组织提供的受益范围局限于本地区或部分外溢到周边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这样在新制度经济学范围内由于服务和制度都涉及规则的制定,就会引起服务和制度的混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定义服务时,主要指组织提供给需求者的规则对需求者的效用,而制度则涉及到更广泛的变迁,成本等。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农村资源的集体性问题,关于农村公共资源的制度问题是农村公共产品问题在中国的一个特殊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而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农村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如大型的水利灌溉设施、大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关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科技信息。另外和国外市场化程度很强的销售渠道和金融手段相比,我国发展明显滞后。1979至1988年,全国农业基建投资总额为409.5亿元,占同期全民所有制基建投资额的4.8%;1989至1996年,则分别为721.77亿元和2.13%,呈持续下降趋势。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包括农村教育、农民医疗保障及农村环境保护等严重短缺或政策后果难料。比如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缓解全国人口压力的同时负效应也开始显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因素人口红利在逐渐消失,而相应的政策跟进却没有完成。在县、乡政府财力的限制下,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供给不足且质量低下,2001年城市和农村小学人均经费比为4.44;农村医疗保障普遍缺乏,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在基本医疗问题上,以2000 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治疗情况”为例,农村56. 6 %的孩子死在家里,而城市91. 3 %死在医院。
二、各种组织对农村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理论和现实分析
此处的供给主体是指负责公共产品资金支付的组织或个人,不是指施工主体。因此在市场化条件下,中国的供给主体一般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由于个人一般是通过把资金捐赠给组织进行公共产品供给,因此,本文把重点放在组织供给上。
1.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
凡是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产品都应该由政府提供:教育,安全,计划生育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类型: 受益范围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在现行公共品供给体制下,政府把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到了城市,农村中本来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却通过上级政府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落到乡镇政府和农民头上。典型的有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这些典型的全国性公共品事权都下放到乡镇,其后果是乡镇政府事权大于财权。政府这种“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导向是导致农村公共品诸多问题的根源。
2.村民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
村民受益范围的公共产品, 一般都由村民自治组织提供。农村基层机构运转和村内公共资源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娱乐服务等本来是农村内部即可以解决的事情。但是实际运行中的供给不足。首先,村委会角色尴尬 。他虽然名义上是自治组织,但他更多的却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职能。这又和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分不开。另外从历史上看,农村自治组织的缺失导致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解放前,乡绅作为乡土社会的精英,承担着公共产品的供给。随着对此精英阶层的政治打击,他们造成的空白没有人填补。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渠道问题
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主体虽然不同,但其渠道无非市场和直接提供两种。供给主体直接组织资源,进行产品生产的直接供给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但在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已经越来越少。把市场作为一个主要的供给渠道是主流。市场化提供科斯认为只要产权明晰,即使纯粹的公共产品也可以由私人提供,并且是有效率的。在中国农村,在农村失去人民公社这个强力供给主体后,市场化并没有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比人民公社时多。市场为什么失灵呢?从产权角度分析这个原因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农村虽然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外部环境,但在他内部却是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并存,这导致了很多农村内部关于公共资源的矛盾。产权不明导致了供给主体的代理人寻租,这也是在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一个根本原因。
在乡镇一级上,市场化的现状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导致了公共产品的价格过高。看起来这正好和科斯定理矛盾。但这主要是市场的不充分问题。分析原因就会发现,政府权力垄断下的市场,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地方政府借市场化之名把政府的一些公共服务部门作为收钱的衙门,分流冗员的渠道。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起主要作用的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这样导致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不存。其结果不仅造成农村公共品供需结构失衡,而且导致供给成本较高、增长无序的现象,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为了让市场化起作用, 政府的权力调整和真正自治的实施,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创造公平的环境绝不是一句空话。
四、问题解决之道
通过對各个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供给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渠道问题很严重。一方面是需求主体对产品的表达机制不能通过市场渠道表现出来。第二是市场本身的问题,即在产权不明下的供给主体的道德风险问题。
1.需求主体表达机制的建设:民主制度的建设
这是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又谁决定问题。对于不产生外溢效应的农村社区内公共品,必须改变当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改由社区内居民民主决定。培育农村市场的关键在于乡镇政府一级的权力约束问题。对于范围涉及到县或地区的较大型农村公共品供给,应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2.供给主体激励建设:捐赠制度的建设
这主要是对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积极性的考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产品供给,完全是个人为了社会利益的道德心在起作用,他们的供给动力是得到社会对起道德心的承认。因此政府和舆论要对其热心公共事业的行为进行表彰。这客观上实际上供给主体通过资金换取社会声誉的一个过程,即使供给主体没有这一主观愿望,社会建设一个完善的转换机制,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增加无疑很有帮助。
3.供给主体约束机制建设:公平市场制度建设
这是指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约束。由于现实中需求主体不能够对政府这一供给主体进行有效约束,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约束,以及政府在和公共产品施工主体沟通过程中的解除。在一个市场机制完善的社会下,对于大部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购买、代理等方式,把公共服务的供给转移给企业、民间团体来运作,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合适的方式提供资金并对运作部门进行监管。公平市场制度建设,归根结底还是政府自身行为的建设。政府身正,市场才能公平竞争。施工主体只有把成本花在市场竞争本身而不是权力上,才可以促进公共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1]何菊芳何秋仙: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新体制.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2]黄志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0,6
[3]朱延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及供给制度创新.经济论坛,2004,13
[4]嘉蓉梅肖德均: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制度制约及对策探讨.天府新论,2004年第5期
[5]施威王思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变迁的历史困境及其突破.中国农史,2007年第3期
[6]马晓河方松海:我国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现状、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四期
[关键词] 农村 公共产品 供给主体 市场化渠道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使用者不会对其它当前的使用者造成影响,即使用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当前的使用者不可能或没有能力排除其他潜在使用者使用该产品,或者排除其他使用者的成本很高。农村公共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它既包括中央政府提供的覆盖到农村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又包括地方政府和农村组织提供的受益范围局限于本地区或部分外溢到周边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这样在新制度经济学范围内由于服务和制度都涉及规则的制定,就会引起服务和制度的混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定义服务时,主要指组织提供给需求者的规则对需求者的效用,而制度则涉及到更广泛的变迁,成本等。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农村资源的集体性问题,关于农村公共资源的制度问题是农村公共产品问题在中国的一个特殊问题。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而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农村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如大型的水利灌溉设施、大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关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科技信息。另外和国外市场化程度很强的销售渠道和金融手段相比,我国发展明显滞后。1979至1988年,全国农业基建投资总额为409.5亿元,占同期全民所有制基建投资额的4.8%;1989至1996年,则分别为721.77亿元和2.13%,呈持续下降趋势。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包括农村教育、农民医疗保障及农村环境保护等严重短缺或政策后果难料。比如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缓解全国人口压力的同时负效应也开始显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因素人口红利在逐渐消失,而相应的政策跟进却没有完成。在县、乡政府财力的限制下,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供给不足且质量低下,2001年城市和农村小学人均经费比为4.44;农村医疗保障普遍缺乏,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在基本医疗问题上,以2000 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治疗情况”为例,农村56. 6 %的孩子死在家里,而城市91. 3 %死在医院。
二、各种组织对农村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理论和现实分析
此处的供给主体是指负责公共产品资金支付的组织或个人,不是指施工主体。因此在市场化条件下,中国的供给主体一般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由于个人一般是通过把资金捐赠给组织进行公共产品供给,因此,本文把重点放在组织供给上。
1.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
凡是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产品都应该由政府提供:教育,安全,计划生育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类型: 受益范围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在现行公共品供给体制下,政府把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到了城市,农村中本来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却通过上级政府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终落到乡镇政府和农民头上。典型的有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这些典型的全国性公共品事权都下放到乡镇,其后果是乡镇政府事权大于财权。政府这种“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导向是导致农村公共品诸多问题的根源。
2.村民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
村民受益范围的公共产品, 一般都由村民自治组织提供。农村基层机构运转和村内公共资源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娱乐服务等本来是农村内部即可以解决的事情。但是实际运行中的供给不足。首先,村委会角色尴尬 。他虽然名义上是自治组织,但他更多的却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职能。这又和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分不开。另外从历史上看,农村自治组织的缺失导致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解放前,乡绅作为乡土社会的精英,承担着公共产品的供给。随着对此精英阶层的政治打击,他们造成的空白没有人填补。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化渠道问题
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主体虽然不同,但其渠道无非市场和直接提供两种。供给主体直接组织资源,进行产品生产的直接供给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但在一个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已经越来越少。把市场作为一个主要的供给渠道是主流。市场化提供科斯认为只要产权明晰,即使纯粹的公共产品也可以由私人提供,并且是有效率的。在中国农村,在农村失去人民公社这个强力供给主体后,市场化并没有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比人民公社时多。市场为什么失灵呢?从产权角度分析这个原因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农村虽然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外部环境,但在他内部却是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并存,这导致了很多农村内部关于公共资源的矛盾。产权不明导致了供给主体的代理人寻租,这也是在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一个根本原因。
在乡镇一级上,市场化的现状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导致了公共产品的价格过高。看起来这正好和科斯定理矛盾。但这主要是市场的不充分问题。分析原因就会发现,政府权力垄断下的市场,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地方政府借市场化之名把政府的一些公共服务部门作为收钱的衙门,分流冗员的渠道。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起主要作用的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部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这样导致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不存。其结果不仅造成农村公共品供需结构失衡,而且导致供给成本较高、增长无序的现象,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为了让市场化起作用, 政府的权力调整和真正自治的实施,为市场机制的建设创造公平的环境绝不是一句空话。
四、问题解决之道
通过對各个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供给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渠道问题很严重。一方面是需求主体对产品的表达机制不能通过市场渠道表现出来。第二是市场本身的问题,即在产权不明下的供给主体的道德风险问题。
1.需求主体表达机制的建设:民主制度的建设
这是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又谁决定问题。对于不产生外溢效应的农村社区内公共品,必须改变当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改由社区内居民民主决定。培育农村市场的关键在于乡镇政府一级的权力约束问题。对于范围涉及到县或地区的较大型农村公共品供给,应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2.供给主体激励建设:捐赠制度的建设
这主要是对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积极性的考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产品供给,完全是个人为了社会利益的道德心在起作用,他们的供给动力是得到社会对起道德心的承认。因此政府和舆论要对其热心公共事业的行为进行表彰。这客观上实际上供给主体通过资金换取社会声誉的一个过程,即使供给主体没有这一主观愿望,社会建设一个完善的转换机制,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增加无疑很有帮助。
3.供给主体约束机制建设:公平市场制度建设
这是指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约束。由于现实中需求主体不能够对政府这一供给主体进行有效约束,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约束,以及政府在和公共产品施工主体沟通过程中的解除。在一个市场机制完善的社会下,对于大部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购买、代理等方式,把公共服务的供给转移给企业、民间团体来运作,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合适的方式提供资金并对运作部门进行监管。公平市场制度建设,归根结底还是政府自身行为的建设。政府身正,市场才能公平竞争。施工主体只有把成本花在市场竞争本身而不是权力上,才可以促进公共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1]何菊芳何秋仙: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新体制.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2]黄志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0,6
[3]朱延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及供给制度创新.经济论坛,2004,13
[4]嘉蓉梅肖德均: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制度制约及对策探讨.天府新论,2004年第5期
[5]施威王思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变迁的历史困境及其突破.中国农史,2007年第3期
[6]马晓河方松海:我国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现状、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