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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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重大历史关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深刻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意义,让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之光穿越历史、照亮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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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原有警种机制下民警根据警种确定的职责范围,完成以先期处置为核心的接处警工作.但由于先期处置具有时效性,而警情发展又具有不可预测性,故一旦出警的警种不适宜,就会出现因警种转换带来的群众二次报警、贻误战机等问题.为此,笔者结合PSR思维模型,对民警面临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处置中的本能选择进行分析,提出警种单警融合先期处置理念,即在先期处置阶段不区分警种,将多警种职能融合于单警,以遏制事态发展,为进一步提升警务运行质效、最大限度减少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损害而努力.
目前世界各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都在寻求强有力的打击措施.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是除了军事和外交手段之外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打击方式.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程度越来越高,正努力加速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为了更好地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充分承担大国责任,提出以下建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加强政治互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坚持共同的义利观,积极缔结国际公约,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技术侦查手段,提升恐怖主义融资监测水平;建立以亚投行为支点的国际警务联
人脸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一定的争议与空白,具有解释的必要.根据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人脸识别司法解释》这两部法律规范性文件可知,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然而,这些对于《刑法》而言仅属于前置性法律规定,人脸识别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则需要结合《刑法》第253条之一及其司法解释重新进行解读.另外,必须将本罪的实行行为限制在“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这三类,对于“可识别性”程度高的人脸信息,应当相应地降低其入罪门槛,信息数量达到50条以上即符合入罪标准.
庭前程序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功能、构造上具有耦合性,将非法证据排除活动置于庭前能够保障正式庭审的集中审理,并能避免庭审法官的心证被“污染”,同时也有助于对审前行为进行及时的司法控制.世界各主要国家均采取了此种做法.目前中国的庭前程序仅具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调查功能,正式的合法性调查仍被置于庭审进行,有学者将其称为“庭审前有限排除模式”.但这种“有限模式”并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真正要求,尤其是缺乏实际意义的初步调查程序反而会造成审判程序的不当拖延.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中国庭前程序的功
非机动车搭载儿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现象,关注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相关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法制的题中之义.在对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驾驶条件、儿童概念、乘车条件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立法表述: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但由成年人驾驶、安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用儿童座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体重为8kg—22kg(参考年龄1—6周岁)的儿童(具体数值可参考未来自行车用儿童座椅国家标准确定),且不得附载其他人员;鼓励驾乘人员佩戴(或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
当前,警察使用武器防卫事件频频发生,对其正当性的评价亟待合法有效的统制.警察用枪防卫行为,本质上属于国家授权的职权行为,该权力的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则的指引和约束.在传统“合法律性”研究进路出现适用困境的情况下,“情境合理性”研究进路得以彰显其价值.通过对“情境化标准”的研究,倡导对于警察用枪防卫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回归事中情境进行分析,以弥合现实情境与法律规定之间的鸿沟,从而对警察武器使用行为作出更为客观合理的评价.
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一直延续着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上的扩张表现为处罚节点前置化、惩罚严厉化和法益保护周延化.应当肯定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发挥的功效,但也应当理性看待食品安全犯罪在立法上的扩张.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度扩张,容易导致国家忽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元治理,也会使国家懈怠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反思,并且会使刑事立法基于政治上的原因产生冲破刑法基本原理的冲动.鉴于此,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一定限度,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基于刑法基本原理有选择性地予以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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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课”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有益探索,蕴涵着丰富的教育教学原理.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借鉴“金课”建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金课”建设的经验,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应当以“打造精品培训课程”作为教育训练的主要抓手,树立“以学员为中心”的教育训练理念,充实丰富教育训练的内容和形式,创建共享型的教官学员关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