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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要
某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因工作时间匆忙,中午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并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其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否。于是,该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其属于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
案情评析
原告某教师称,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中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小心翼翼,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事件匆忙,直到被鱼刺卡住了才反应过来。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食堂被鱼刺卡住受伤就不算工伤?
对此,被告当地人社部门声称,在受理该教师的申请后,本部门曾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如下:该教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教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审判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跌倒致伤的情况下通常要认定为工伤。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不能认为吃工作餐与工作无关。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更特殊的情形,当事人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时间地点和就餐的环境以及就餐的菜品都是学校安排的。如果当事人不去参加这次监考,如果学校中午安排的不是吃鱼,如果时间不那么紧张,都有可能阻止意外的发生。而且更特殊的是,当事人在吃饭的时候,还在跟其领导汇报工作,如因为自己不小心这点过错,就否定了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与此同时,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人社部门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原告某教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在此附带提醒学校负责人,应该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科学合理地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某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因工作时间匆忙,中午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并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其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否。于是,该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其属于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
案情评析
原告某教师称,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中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小心翼翼,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事件匆忙,直到被鱼刺卡住了才反应过来。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食堂被鱼刺卡住受伤就不算工伤?
对此,被告当地人社部门声称,在受理该教师的申请后,本部门曾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如下:该教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教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审判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跌倒致伤的情况下通常要认定为工伤。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不能认为吃工作餐与工作无关。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更特殊的情形,当事人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时间地点和就餐的环境以及就餐的菜品都是学校安排的。如果当事人不去参加这次监考,如果学校中午安排的不是吃鱼,如果时间不那么紧张,都有可能阻止意外的发生。而且更特殊的是,当事人在吃饭的时候,还在跟其领导汇报工作,如因为自己不小心这点过错,就否定了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与此同时,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人社部门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原告某教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在此附带提醒学校负责人,应该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科学合理地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