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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有关“提供手淫服务不属卖淫罪”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广东高院和北京警方完全相反的回应,成为争论焦点,有网民还认为存在法律漏洞。
有罪?无罪?两地各执一词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被告人上诉后,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检方最终确认“不应当追究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据佛山南海警方透露,近日再次查获一宗同类案,对组织妇女向客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摩店经营者立案调查,但如何处理、是否移送起诉存在争议。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警方表示,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北京警方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专家称双方回应并不矛盾
“双方的回应其实并不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取决于双方对卖淫嫖娼把握的尺度宽和严不太一样,这并非法律漏洞,而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对于卖淫嫖娼的把握尺度不一样,治安处罚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要求比较低,《刑法》因为是对犯罪的处罚,限定要更严格”。
阮齐林进一步解释说,治安处罚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要求比较低,只要是带有色情交易性质都能称为卖淫嫖娼。而公安部的解释适用于公安执法的范畴,狭义性交方式以外的方式都可认为是卖淫嫖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卖淫嫖娼还包括传播性病罪,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性交方面。如果不涉及到性行为,手淫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阮齐林对记者说。
有报道称,双方的分歧是因为存在法律漏洞,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对此,阮齐林明确表示,这不属于法律漏洞,“佛山中院无罪释放嫌疑人,是因为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双方没有性交行为,《刑法》认为不属于卖淫嫖娼;而公安理解为属于卖淫嫖娼,是用《治安管理法》的方式来处理的,都没有问题。”
有佛山基层民警坦言,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晰,对组织者无法定罪达不到规范、惩处的目的,类似按摩店越来越多。
有罪?无罪?两地各执一词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被告人上诉后,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检方最终确认“不应当追究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据佛山南海警方透露,近日再次查获一宗同类案,对组织妇女向客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摩店经营者立案调查,但如何处理、是否移送起诉存在争议。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警方表示,像“打飞机”“胸推”等均属色情服务,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实际执法中,均认定为卖淫嫖娼。
北京警方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专家称双方回应并不矛盾
“双方的回应其实并不矛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取决于双方对卖淫嫖娼把握的尺度宽和严不太一样,这并非法律漏洞,而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对于卖淫嫖娼的把握尺度不一样,治安处罚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要求比较低,《刑法》因为是对犯罪的处罚,限定要更严格”。
阮齐林进一步解释说,治安处罚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要求比较低,只要是带有色情交易性质都能称为卖淫嫖娼。而公安部的解释适用于公安执法的范畴,狭义性交方式以外的方式都可认为是卖淫嫖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卖淫嫖娼还包括传播性病罪,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性交方面。如果不涉及到性行为,手淫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阮齐林对记者说。
有报道称,双方的分歧是因为存在法律漏洞,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填补漏洞。对此,阮齐林明确表示,这不属于法律漏洞,“佛山中院无罪释放嫌疑人,是因为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双方没有性交行为,《刑法》认为不属于卖淫嫖娼;而公安理解为属于卖淫嫖娼,是用《治安管理法》的方式来处理的,都没有问题。”
有佛山基层民警坦言,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晰,对组织者无法定罪达不到规范、惩处的目的,类似按摩店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