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犯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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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因婚姻出现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仍不断增多,“第三者”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笔者认为,“第三者”现象日益突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也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第三者”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本文试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权出发,论述了追究婚姻“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引言
  在新的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进步、文明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以及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正在逐步形成,但“第三者”婚外情现象,也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但我国相关法律却未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制度,“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家庭,不仅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家庭制度本身,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所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第三者”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一)当前“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导致的离婚案件有上升之势。资料显示,当前40%—50%的离婚案,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统计的关于受理的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及特点中,指出现有的离婚案件,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成为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的案件约占50%以上。上海徐家汇的调查显示,“随机抽样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对中国一些城市的调查显示,女性因丈夫有第三者而提出离婚的占64.8%,男性因妻子有外遇而离婚的也达到了48.6%”[1]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已经冲击到现有的婚姻关系,而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时,由“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李秀华教授通过对女性犯罪的各项调查指出,婚外恋是诱发女性恶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2004年1-11月份,南方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110件计173人,其中因婚外恋、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19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17.3%,与2003年同期相比,此类案件上升率为90%”。[2]以上这些都说明了控制“第三者”现象、追究“第三者”责任的现实必要性。
   (二)道德已经不能有效控制“第三者”现象
  在一个时期很大一部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认为,对第三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会产生一系列不太好的社会效果,并且无法保护感情与婚姻不一致的家庭成员对生活的追求。[3]该观点认为不应当对第三者给予法律上的调整,第三者问题是个道德问题,应当由道德去调整,法律不能越俎代庖。难道“第三者”行为就仅仅受道德约束和“谴责”么?笔者以为,不然。 “第三者”现象的不道德行为几乎是与不法行为相伴而行的,不道德问题折射出法律问题。除了从道德方面看问题外,既然一夫一妻制已成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么破坏这一原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第三者”问题进行控制。然而,自1980年在刑法中取消了通奸罪的规定,我国法律在制裁“第三者”方面几乎处于法律空档。有观点认为,“即使通奸不作为一种犯罪处罚,但这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4]笔者以为,单纯用刑法来惩罚第三者是很难立法的,也难以实行,而单纯依靠道德规范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故笔者同意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观点,用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范。当然,重婚、破坏军婚等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在此讨论范围。
  二、关于“第三者”概念的探讨
  (一)如何界定“第三者”的概念
  如何界定“第三者”的概念,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的人均为第三者;二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并发生性关系的人;三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并导致对方家庭破裂的。[5]笔者认为,在此应对“第三者”取狭义的理解,即“侵权第三者”(见下文)。若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暧昧的人”的观点,就把应追究其责任的“第三者”定义界定得太宽了,容易扩大打击面。笔者主张对侵权第三者追究法律责任,而其余的则采取道德调整方式进行规范。
   “侵权第三者”的定义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暧昧,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对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人。此外,“侵权第三者”还应该根据主观恶意的程度不同,分为“一般侵权第三者”和“特殊侵权第三者”。特殊侵权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暧昧,与之发生性关系,故意破坏对方婚姻家庭,意图与对方结婚的人。其他的则为一般侵权第三者。特殊侵权第三者,因其主观上恶意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程度深,所以在处罚时应加大惩罚性处罚,对于一般侵权第三者则重在补偿性处罚。
  (二)侵权第三者的构成要件
  不管是一般侵权第三者还是特殊侵权第三者,均要符合侵权第三者的以下构成要件:
  1、主观上应“明知对方有配偶”,即侵权第三者在主观上故意实施侵害他人配偶权的行为。
  2、客观上应“与之发生性关系”。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准确、严谨、规范,如果以“关系暧昧”作为侵权第三者的特征,其内涵、外延不明确,不适合用作法律概念。同时还可以避免有些人对男女之间某些正常交往无端猜疑而妄加渲染,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侵权第三者的范围。
  3、应产生了导致对方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此要件是无过错方要求侵权第三者进行损害赔偿最为有力的理由。[6]
  三、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基础——配偶权
  在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的案件中,若要“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明确她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为此,专家学者们引进了“配偶权”概念。
  (一)美国的配偶权制度
  “配偶权”一词,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益完善的概念。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7]
  在美国,夫妻相互间的人身关系通常称为“配偶权”。配偶权受到法律保护,还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并使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夫妻关系解体,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损失。[8]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予以赔偿。
  (二)配偶权的含义、特征与内容
  我国法学界并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不同学者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9]笔者赞同身份说的观点,因为婚姻一旦缔结,男女当事人之间就自然且必然地形成配偶的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这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履行这种身份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不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不存在相互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其客体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身份利益。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多数国家法律基本上一致认定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主要应包含同居、忠实、扶养、日常事务代理等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则存在不同的认识。作为《婚姻法》专家起草组的成员,杨大文教授认为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忠实义务以及财产权利等,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10]
  (三)《婚姻法》应明确规定配偶权
  关于在我国《婚姻法》中是否应规定配偶权,一直是争议的热点问题。经修订后的新《婚姻法》的某些条文是从义务角度或者从强制性规范角度进行规定的,但义务的对应面即是权利,即其已隐含地承认了“配偶权”。例如,新《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侧面说明了夫妻有同居的义务;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具体点明了夫妻必须在性方面忠于配偶,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他人的性关系为违法。但是由于在新《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理解,进而未能成为审理案件的有力根据,并且在法理上有“非侵害既存法律体系所明认之权利,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说法,故而还是应该将其写入《婚姻法》使其明确化,最终成为追究侵权第三者责任的依据。
  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有权利就有救济。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在配偶过错一方之外单独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因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行为的违法性。一夫一妻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此制度的实施有待于我国公民的普遍遵守和执行,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违反此制度应为违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理论规定,如果行为人有民事违法行为,那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者侵入夫妻家庭,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破坏了夫妻感情,其行为明显属于违法。其二,损害事实存在。由于“第三者”的侵入,造成无过错方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给他们成长留下隐患,更为严重的大多数“第三者”插足直接造成夫妻离婚、家庭破裂的恶劣后果,可见,“第三者”侵权的损害事实明显存在。其三,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是由于过错方的感情出轨引起的,而过错方的感情出轨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正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引起无过错方感情受到伤害的必然结果,二者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其四,行为人主观过错。“第三者”应当知道她插足别人的夫妻感情是违法的,并应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主观上应当抑制和控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但“第三者”明知违法,却不予控制,可见主观故意过错的存在。我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以及赔偿损失等。《婚姻家庭法》建议稿中曾规定:“夫妻互负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时,另一方得请求司法机关排除妨碍。”对此,学术界争议颇多。有相当的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必要,但是难于操作。[11]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很重要,同时规定对侵权第三者进行一定的惩治也很必要,但是不宜规定“请求司法机关排除妨碍”之条款。理由有:第一,会人为地扩大矛盾,从而使夫妻关系丧失和好的可能性;第二,“排除妨碍”很含糊,很难把握其内涵,如操作不当,会导致家庭动荡,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第三,既然侵权第三者以“导致婚姻家庭破裂”为构成要件,那么在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也无所谓“排除妨碍”了。故笔者认为,对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这一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应该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配偶权案件中,无过错方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新《婚姻法》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的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和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实质性的财产和精神的伤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赔偿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者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负精神损害赔偿,应系一项促进法律进步的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最可取的途
  径。”[12]笔者认为,关于侵权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方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规定,“由法官依职权确定,确定数额要遵守三个原则:(1)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2)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3)能否对社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此责任方式对于一般侵权第三者和特殊侵权第三者均适用。但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根据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应有所区别,对特殊侵权第三者应该加大数额。 
  
  
  注释:
  [1] 李秀华著:《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2] 李秀华著:《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3] 王克敏:《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http://www.9ask.cn/news/2006/8-8/20060808074631.shtm,于2010年12月18日访问。
  [4] 蒋建中:《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制控诌议》,载于《社会》1998年第5期,第22页。
  [5] 李秀华著:《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6] 廖永南:《第三者的概念及因其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http://www.3edu.net/lw/ming/lw_63501.html,于2010年12月26日访问。
  [7] 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转引自于东辉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8] 于东辉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9] 张绍明、唐江涛:《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http://www.udoc.cn/Html/2006/042/showInfo_32172_1.html,于2010年12月20日访问。
  [10]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0年08月11日第二版,转引自张绍明、唐江涛:《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http://www.udoc.cn/Html/2006/042/showInfo_32172_1.html,于2010年12月18日访问。
  [11] 李秀华著:《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12] 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与民法救济》,载于《怀化师专学报》2000年6月,第35页
  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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