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审不一致的审判思路——兼论《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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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针对诉审不一致情形的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请的义务性规定予以删除,并明确法院应将涉案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但依然未对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请采用何种处理方式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立足《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的规范要求,比较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三种迥异的处理方式,试图探索诉审不一致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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