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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性质有“行政行为说”“行政事实说”“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以及“混合行为说”等不同观点。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构成要素、内在功能、法律效果可知,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具有公法属性,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登记错误时应当按照行为违法为主、结果违法为辅的原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