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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仍以“15+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利益主体单位.近年来浙江金华市、安徽马鞍山市和江苏苏北等市要求加盟长三角.因此“15+1”的狭义长三角概念应当逐步淡化。取而代之并应进一步强化的将是以江浙沪三省市为合作主体和更高行政级别的经济合作交流模式.我们也可称之为“泛长三角”模式。积极探讨长三角与长江上中游区域合作的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