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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在总结经验实践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定,与老的规定相比,这些新规定更加完整、规范,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文化,在此,笔者对其中的法律意见书作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