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视角下的钓鱼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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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本身就具有权力结构,这决定了法律与政治在结构上有重合之处。在直接触及到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灵敏性更强的政治决断要优于保守僵硬的法律规则,更能保护国家安全。于是,权力上的同质性使政治能在权力功能上取代了法律。为此,从政治视角来观察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即从分析法律的权力结构着手讨论。
  关键词:法理视角;钓鱼岛事件;法与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266-02
  一、从政治的角度来分析钓鱼岛事件
  对于最近备受关注的钓鱼岛事件,本文尝试从政治的角度来分析。
  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有说法是,法律既是政治的附属物,也是政治的制衡器。权力是政治领域的“核心概念”,法律在保障权力的时候,它被称为“政治的附属物”;在制约权力的时候,它被称为“政治的制衡器”。不过,在“非常状态”中,法律似乎就只适用上述的前半段表述。施密特认为“非常状态”是指危及国家生死存亡的状态;个人认为,凡是国家被触犯主权或者涉及资源占领的状态都是“非常状态”。施密特说:“‘非常状态’的首要特征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威,它意味著终止整个现有秩序……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仍然存在,而法律则黯然隐退。”[1]钓鱼岛事件便正处于这个“非常状态”中。对法与政治的关系,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对待。此文主要讨论“非常状态”下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般认为钓鱼岛具有如下重要性:钓鱼岛列屿为无人岛……一旦日本拥有钓鱼岛,那不止是占领钓鱼岛列屿,而是让其领土践踏在中国的大陆架上,中国和日本就变成了相向而共架的大陆架……。根据《国际海洋公约》,如果钓鱼岛被日本占据,中国就得按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中国不仅丢失大量的海洋管辖区和海底资源,而且美日对中国的战略封堵线,将从第一岛链又前推到中间线以西。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个法律条文虽然明确规定了地球资源的划分原则,却没有达到避免各国因争夺资源而爆发冲突的目的。它只规定了依定主权范围来划分资源,而未明确表明岛屿的主权范围应如何划分;那么,各国同样可以通过声张本国的主权范围、并利用国际法关于资源划分的规定来达到占领资源的目的。地球的面积有限,各国要想扩大主权范围,冲突还是在所难免,这种主权行为与国际法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可是法律却无法制止这种冲突,所以现在中日两国仍然闹得不可开交。这也印证了在“非常状态”下法律相对政治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是政治的附属物这一观点。
  国际法的历史经历也证明了上述观点。历史上看,一旦涉及到人类的对最根本利益(比如霸占资源)的追逐,就只有通过政治或者战争手段才能解决问题,法律一般只起到辅助政治或者事后规正的作用。国际法从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独立国家的主权出现为标志,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然后国际法的经历却饱经风霜。帝国主义时代,国际法某种程度上成为帝国主义将侵略行为合法化的工具,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国际法被践踏得只剩下一口气。
  二、分析法律的权力结构及结合钓鱼岛事件分析“非常状态”下法与政治的关系
  国际法在政治面前为何如此弱不禁风呢?实际上,与其说国际法在政治面前弱不禁风,不如说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变成政治的一部分。法律本身就具有权力结构,这决定了法律与政治在结构上有重合之处。在直接触及到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毫无疑问,灵敏性更强的政治决断要优于保守僵硬的法律规则,更能保护国家安全。于是,权力上的同质性使政治能在权力功能上取代了法律。为了具体解释上述说法,本文从政治视角来观察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即从分析法律的权力结构着手讨论。
  首先,从资源角度来谈谈权力。对权力的争夺源于对资源的争夺。可以说权力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但人们掌权之后往往是为了霸占其他更重要的资源,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在个人生活中,权力欲具有多种表现方式……它可能着力于获得政治和社会影响,获得金钱和财富,或征服女性”[2],在国家层面来说,声张主权便意味着占有国土、环境、矿产、石油、经济以及文化等资源。可以说,权力本身只是工具,利用权力追求资源(或利益)才是目的。比如声明对钓鱼岛的主权就是为了占领钓鱼岛周边的资源,否则一块无人荒岛没有让各国大费周章的价值。资源(或利益)才是最根本的,它诱发了人类对权力的追逐。
  其次,从文化资源分配角度对法律的权力结构进行分析。利用权力争夺文化资源,对法律的权力结构的产生有重要影响。对文化资源的争夺,更多体现在对真理解释的“话语权”的争夺。一旦出现争夺文化资源的行为,必然会出现权力二元化结构,即出现占有资源多者与少者(或强者与弱者)。强者会对弱者进行区分、贬低、排斥和压制;与此对应,作为权力手段的法律也处于这一权力结构之中,循着理性、秩序、正义等名义规制、惩罚非理性、无序和非正义。霍布斯说过,“强权的基础只在人们的观念和信仰之中。”强者只需在观念和信仰层面上对法律作出真理性解释,就能确定法律的权威地位,然后通过掌握法律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并以此来确定自身的强权地位,在一定程度,这无疑使法律变成了保障资源在国家之间或者国家内部的按强者需要来分配的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也正是因为此,使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确定、维护这个文化二元化的权力结构的手段和形式。
  关于文化二元化权力结构产生的渊源。“自古希腊人把人定义为‘理性动物’起,西方社会和西方文化的理性面相就已基本注定”。有段话能帮助理解理性的含义,“人,与其说是一种理性动物,不如更精确的说,是一种善于对事物做区分和排序的动物。男与女,美与丑,高与矮,白与黑……无不显示出人的区分才能。对事物作不同区分,只能说明这个世界五彩斑斓,丰富多彩。但是人并不仅限于此,在区分不同事物之后,他们还会对其作进一步的纵向比较和价值排序,从而人与人之间、种族与种族之间、缘故与现在之间的上下尊卑、文野贵贱、先进落后……也就相应产生了出来。”理性长期居于主导甚至主宰地位,与之相伴的二元权力结构也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这便是为何个体层面始终存在强弱者、三教九流;国家层面存在第一世界、第二世界、第三世界的划分。另一方面,法律是在一套“知识体系”的背景下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造就了权力产生的不平等或非对称性结构。这句话可如此理解:人类个体因智力或环境因素的不同,进行理性区分世界的能力也就不同,导致人们对“知识体系”掌握的不平衡,从而可以分为理性强的人和理性弱的人。因理性强者能更多更好地解释世界,并且对理性弱者进行区分、贬低、排斥和压制,便理所应当地具有了更多权力。在法律上,也使得法律形成了类似懂法和不懂法的不对称权力结构。这部分知识强者掌握话语权,便将“客观世界中可能本事同质的平行差异转变为异质的等级秩序,于是法律的合法/不合法模式与此非对称结构正相呼应和吻合”。所以说,无论是文化还是法律,它们的权力结构都是不对称的,这就是二元化权力结构。   通过如上分析,法律和权力的内部关系得以呈现。法律在权力的庇护下,始终穿着真理的红袍;却又在某些特定情况,被权力所要挟,变成因维护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文化或者物质二元化权力结构而使自身变得不对称的跛子。因此,在一些人看来,所谓的“不变人性”、“永恒真理”,是依凭一套蕴含价值构造的知识体系而运作的权力话语。福柯也谈过权力、真理与法律的三角关系:权力生产话语,真理制定法律,法律是权力法律化、规范化。正是由于法律的这种权力结构特性,更加使其容易在“非常状态”下成为政治的附属品。
  最后结合钓鱼岛事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下“非常状态”下法与政治的关系。一般状态下,法律需要披上真理的外套,才能让人们信服。可在直接触碰到政治中最根本的东西——权力的时候,连作为政治家“手套”的法律都可能不再需要。看看中日对钓鱼岛的争夺,一方面是对资源的争取,一方面是对主权的声张。这种现象不止存在于钓鱼岛,在世界范围和人类历史中都屡见不鲜。诚如之前所述,在“非常状态”下,法律的地位是尴尬的。《国际海洋法》带着朱思提亚的光环,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想通过树立一个公认的权威规则来划分国土和资源,避免主权冲突。可又正是《国际海洋法》的这一明文规定,成为中日之间爆发的理由。中国和日本既选择了从历史角度来宣称主权,也选择从地理角度宣称,就是无法从国际法诉诸对钓鱼的主权。可以看出,在直接触碰到資源或权力这种最根本的东西的“非常状态”下,法律是屈服于政治的。诚如施密特所指出的法律的政治意蕴:“人们以极大的狂热剥夺了政治观点的所有正当性,并将其限制在道德、法律和经济的规范与秩序内。然而,在具体的政治现实中,不是抽象的‘秩序’或规范,而总是某些真实的人类群体和组织统治另外一些人类群体和组织。从政治上讲,道德、法律和经济规则始终呈现出某种具体的政治意义。”
  近代有人以春秋战国时期比论近代时局[3],实际上,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意义上,无权力支撑的国际法似乎很难发挥其被期望的作用,现时代的确也可被说是一个“新战国时代”。
  参考文献:
  [1] 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G]//[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6-14.
  [2]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2.
  [3] 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试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53-219.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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