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S机制下可选择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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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CPTPP框架下,针对投资争端,特别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并在尊重争端方意愿的基础上,ISDS机制提供可选择的仲裁规则,即ICSID仲裁规则、ICSID附加便利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则。仲裁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最主要方式,仲裁规则运用到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发挥解析规则、解决争端的作用。
  关键词:CPTPP;投资争端;仲裁
  《全面且先进的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是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协议,旨在促进经济一体化,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跨太平洋的自由贸易区建立。
  一、ISDS机制概述
  国际协议的共同特征,都需要有一套用于解析规则、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在CPTPP框架下,针对狭义的投资争端,特别设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就投资和金融服务中围绕政府违约、征收补偿、资本转移、国家战争内乱及其他政府行为引起的投资争端,授予外国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的权利,向私人争端领域的拓展。
  ISDS机制有两个版本,即CPTPP框架下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框架下,区别在于:CPTPP中止了TPP对“投资契约和投资授权适用ISDS机制”的规定。2018年3月8日,CPTPP11个缔约方在智利签署了CPTPP,生效條件是在至少6个或不少于一半的缔约方完成其通过CPTPP应适用国内批准程序后60日内生效。CPTPP生效,相应地ISDS机制也生效。
  在尊重争端方意愿的基础上,ISDS机制提供ICSID仲裁规则、ICSID附加便利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则的选择。除非CPTPP另有规定,在仲裁过程中,选择的仲裁规则将贯穿整个仲裁过程。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ISDS机制充分尊重了争端方的自主意愿,亦是灵活开放的体现。
  二、ISDS机制下可选择的仲裁规则
  (一)ICSID仲裁规则及附加便利规则
  为了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他国国家、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1962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持下《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达成,并根据公约正式设置常设专门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1978年ICSID达成《附加便利规则》,授权ICSID秘书处接管某些非公约范畴内国家和外资的案件。应当注意,ICSID本身并不进行调解或仲裁,而是为根据公约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提供便利。
  1.管辖权问题
  ICSID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以及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还可以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国民的投资争端,甚至是非国际投资性质的争端。在投资者将书面请求提交ICSID,由ICSID秘书长决定是否登记,确认法律争端是否属于中心管辖范畴,如果拒绝登记应说明理由且该决定应是终局的。在仲裁开始或进行过程,若争端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有管辖权。
  2.必须仲裁的原则
  仲裁庭根据争端方协议规定的法律规范解决争端,若无协议则适用争端方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若争端双方同意还可以依据公平和善意原则解决争端。总之,仲裁庭不能因为没有实体法律规范而不作出裁决。
  3.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庭多数作出的裁决,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但争端双方可以根据对裁决有重大影响的新发现的事实要求修改裁决或撤销裁决。争端双方应遵守和履行仲裁庭的裁决,且ICSID所有成员方将依据公约作出的裁决视同本国法院的终局判决,并履行裁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
  (二)UNCITRAL仲裁规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自颁布以来,其仲裁规则一直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参考标准,也是不少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蓝本。UNCITRAL仲裁规则所载的创新内容:多方当事人仲裁和并入程序、赔偿责任以及对仲裁庭所指定的专家提出反对的程序,为提高程序效率的仲裁员更换程序、费用合理性要求以及仲裁费用审查机制,临时措施的详细规定,以及为了提高仲裁的公平性纳入了透明度规则。
  UNCITRAL仲裁规则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仲裁,仅由争端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选择。与其他仲裁规则相比,UNCITRAL仲裁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由争端当事人约定的或常设仲裁法院(PCA)秘书长指定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争端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无法就首席仲裁员身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并负责仲裁员的回避、替换等。
  UNCITRAL仲裁规则被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广泛运用,包括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都有UNCITRAL仲裁规则的相关实践,并且各自制定了用于规范本机构操作UNCITRAL仲裁的指导。
  (三)LCIA仲裁规则
  ISDS机制可选择的其他仲裁规则主要是国际上享有很高声誉的LCIA仲裁规则,由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制定,LCIA仲裁规则独特之处在于:
  (1)LCIA独享对仲裁员的任命,可直接拒绝认为不合适的仲裁员;LCIA还确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涉及争端双方不同国籍的争议中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必须由中立国籍的仲裁员担任;   (2)在紧急情况,争端方可以申请快速组庭,LCIA可以决定加快仲裁庭组建的进程;还可根据紧急仲裁程序,由临时的独任仲裁员对临时措施进行裁决,大大缩短了仲裁时间;
  (3)LCIA仲裁规则放宽外国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授权仲裁员自行决定管辖权等,在仲裁程序、实体规则等(下轉第页)(上接第页)方面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然,其他仲裁规则并不限于LCIA仲裁规则。为了适应国际争端解决的发展,仲裁趋势呈现日益灵活性和开放性的趋势,仲裁规则通过多次修订、更新,使争端更迅速、经济的得到解决。
  三、对ISDS机制“可选择”的仲裁规则评议
  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有谈判、调解等权力导向型的解决方式,也有诉讼、仲裁等规则导向型的解决方式。仲裁作为国际协议中最常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发挥着解析规则、解决争端的作用。
  仲裁环节一般都大同小异,包括协商和谈判、提请仲裁、同意仲裁、选择仲裁员、开始仲裁和裁决、送达等,但是细节上证据规则、回避制度、上诉规定等都不尽相同,因此选择的仲裁规则不同,争端解决的最终效果也不同。例如,在裁决生效方面,根据ICSID规则作出的终局裁决争端双方须在120天内均未要求修改或取消该裁决,或修改、取消该裁决的程序已完成;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需在90天内均未请求修改、撤销该裁决,或该请求已经被法院驳回,且没有进一步的上诉请求。此外,在“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下,ISDS机制暂没有上诉复审程序,而特殊的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规则仍特别设有上诉机制。
  中国拟议中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或许仍能从ISDS机制中得到启发,提供可供选择的仲裁规则,最终引导争端方选择中国作为“最终仲裁地”。可选择的仲裁规则使投资者或国家一方的自主意愿得到尊重,关键还是在于熟悉仲裁规则,才能更好地运用仲裁规则解决投资争端,做出最佳的规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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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艳霞,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
  注:2017年黑龙江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名称:TPP投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7-070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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