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语境中的“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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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是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在现代性的语境中,大规模的直接民主在政治上缺乏现实性,间接民主成为民主政体中的主流方式。间接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本身也存在着由“代表权”与“科层制”引发的内在矛盾,这使得其运作往往会产生反民主的结果,对此可以从政府制度的完善与成熟市民社会的培育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关键词]直接民主;间接民主;代表权;科层制;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5—0027—05
  
  民主具有两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所谓直接民主是指公民不借助于中介或代表,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一种制度与形式;所谓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民主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历史上,尤其是自近代以来,围绕这两种民主形式各自优缺点的争论与批判几乎从未停止过。本文试图在以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民主形式各自的适用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与阐释,以达到理清思路、澄清认识的目的。
  
  一、直接民主的价值内涵及其适用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直接民主可以这样三种方式存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社团性的直接参与与自治管理;整个国家在体制上的直接民主(如雅典民主);在整个国家的主导制度是间接民主的条件下,在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做出决定(如全民公决);后两者主要是侧重于政治层面。
  从理念上讲,直接民主更符合民主的原初精神与价值内涵——直接的自我立法、自我管理。“严格讲来,任何不假中介的‘直接民主’都是‘自治的民主’。其暗含的逻辑是,原汁原味的民主离不开公民的政治参与,名副其实的政治参与需要公民的亲自‘出场’和‘在场’,公民在政治舞台的现身和表演不是被迫卷入而是自愿作为,积极介入政治过程意味着通过行使正当权利而在一种互动情境中作出关乎公共事务的集体决策。可以说,这就是民主的‘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按照这样一种逻辑,民主精神的完备体现,必定指向对公民自治的偏爱。”[1]P53萨托利把这种诉求公民直接参与的民主,形象地称为“民主原教旨主义。”
  在历史与理论的发展历程中,虽然这种向“民主原教旨主义”的回归之声时时响起,但除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自主管理外,政治层面上体制性的直接民主一直为众多研究者所诟病,其原因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点。
  其一,外部条件的制约。现当代的民族国家一般领土较大,人口较多,采用直接民主制困难重重。交通、通讯等制约因素是客观的,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克服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适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环境条件。而且这种全民性的普遍参与之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都很高,在考虑到国内外环境因素的条件下,国家是否能够承受还是一个问题。这些因素都使得全面直接民主制的实行在制度操作上尚缺乏可行性。
  其二,与“私人事务融于公共事务”的古希腊城邦不同。在以个体利益为中心的现代社会,要让公众对公共事务保持持久高昂的参与热情是不现实的。社会生活不可能泛政治化,人们不可能无休止地参加政治集会,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在社会生活内容极为丰富的情势下。绝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有自己感兴趣和各自谋生的特定领域,除此之外,人们根本无暇从事其他事务,包括社会公共事务,因此,社会不得不通过分工把社会公共事务交给少数人专门管理,这是社会生活世俗化的必然结果。
  其三,公民素质的制约。有效的民主对公民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公民具有对问题的全面深入理解和充分知情,而且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共精神。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一定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条件往往并不具备。在直接民主过程中,需要由人民参与决策的事务往往都具有一定甚至相当高的专业性,无论是与国家主权、宪法更动还是与公共政策、社会道德等相关的争论议题,它们所牵涉的专业范围恐怕都不是一般公民所能轻易理解。在一定意义上,由于素质所限,公民并不一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并且,公共议题的选择往往也不是简单的赞成——反对的选择模式即可轻易解决。
  其四,直接民主的参与过程具有浓厚的非理性色彩。直接民主依靠大众的积极参与,而在集体参与的场景下,由于时间及人员数量的限制,争论往往不能有效而深入的展开,口号式的论点与主题往往占据上风,与理性争论的欠缺相比照的是集体的背景心态下参与者非理性情感与力量的激发。世俗化所造成的公共责任心的减弱、公共理性的缺失、公共参与的消极以及参与者素质的欠缺更是容易造成一种盲目与冲动的心态。
  其五,由于公民素质的欠缺以及参与中的非理性因素,也因为直接民主排斥中介结构,排斥程序与协调、妥协机制,缺少对信息和意见的过滤机制和纠错机制,同时还由于不完全信息状态的存在,使得我们对参与的最终结果即政策制定的效果不能做过分乐观的估计。参与既可能成为纷争与宣泄的舞台、造成效率的低下,更有可能造成直接的、剧烈的政治冲突,最终造成社会动荡与混乱,侵害公民个体利益,葬送公益。而且,普遍性的直接民主强调大众的参与,具有排斥分工的内在倾向,往往容易抹杀每个人之间在能力和专长上的差异。这样一种政治平均主义和权力大锅饭,其后果绝不会比经济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更好。而且由于参与与决策的普遍性,一旦出现决策的失误,往往难于寻求明确的责任人,无法明确规则,形成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其六,直接民主有时候不仅不能达成真正民主的目的,而且容易形成多数专制,更容易被少数的寡头和精英所操纵、利用。直接民主要求尽可能多的人尽可能高度地参与,而不同素质的参与者越多,参与中的非理性因素可能就越突出,民主参与本身就越有可能变为少数人借民主与权利之名对多数人的欺骗、控制与操纵,而对信息掌握的不完全性、不对称性更是使之成为可能。换言之,缺少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民主往往会与其本来的愿望背道而驰。
  
  二、间接民主的适用及其有效性
  
  正因为大规模的直接民主在政治上具有如此多的缺陷与不便,近现代以来,间接民主成为民主政体中的主流体制,即使是有的民主政体在施行间接民主的程序中允许直接民主的机制存在,基本上也只是以之为辅。间接民主制通过几百年来的政治实践,比较成功地解决了统治规模问题,使得民主政治能够在公民众多、疆域广大的国家实施,从而大大地扩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
  在现代性的视域中,间接民主制的形成大致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使得古典民主的积极式自由与参与式共和难以有效持存,人们主 要关注的是日常的私域与消极式自由,如上所述,这样一种情势使得人们不可能抽出太多的时间来共同地进行公共事务管理。人们越是在日常生活中脱不开身,民主的运作就越趋向于代表的职业化,民主就愈成为间接民主。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理性化与复杂化、社会的高度分化使得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范围与量、强度与质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扩大与发展,使之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成了一种专业的行为,使得科层制的出现与运作具有了必然性。科层制是现代社会一切大规模组织的特征,它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大型组织对工作进行控制和协调的组织原则。专业化、权力等级、规章制度与非人格化是科层制的基本特征。
  间接民主模式的优越性体现在:其一,成本低。较之于持续性的普遍参与与全民动员,代议政治所需要支付的仅仅是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不用每个人都花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处理公共事务;
  其二,效率高、合理性强。这一是由于政治运作的专业化,只要建立制度、照章办事、科学决策,作决定时就会有比较理想的效果。 “一种充分发达的官僚体制机制与其他形式的关系,恰恰如同一台机器与货物生产的非机械方式的关系一样。精确、迅速、明确、精通档案、持续性、保密、严格的服从、减少摩擦、节约物资费用和人力……只要是涉及复杂的任务,那么有偿的官僚体制的工作不仅更加精确,而且结果往往甚至比形式上无偿的名誉职务的工作更加便宜。”[2]P296二是因为“在间接民主中,公民既给政府当局授予决策权力,也转嫁了行使这种权力的责任负担,所有能够建立可操作的问责和监督制度”,[1]P78政府只有通过有效的工作与合理的决策才能化解问责与监督的压力;
  其三,间接民主通过代表机制避免了社会的泛政治化,把参政当作公民可以自愿运用的权利,维持了公与私之间的界限。在间接民主制下,有一个庞大的、不受政府干预的、在民主管辖之外的私人领域,为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市民社会的发育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从而有效地顺应了社会发展的世俗化趋势,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
  其四,间接民主是程序民主。纠错机制的引入使得间接民主相对而言更难蜕变成专制和暴政,妥协机制的引入使得民主作为一种决策方式更为现实、更为宽容、运作更为有效。间接民主通过层层的代表机构和代议程序对民意进行多重、多次过滤,从而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情绪,避免决策受大众一时情绪的支配。仓促行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少数人对民主的操作与控制;间接民主还通过法治、宪政和舆论监督来防止多数人的意志变成专横的意志,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民主沦为多数人对少数的压制。
  其五,在现代社会中,与间接民主密切相关的科层制实行的是抽象规则的平等治理,科层制要求管理者在工作中完全以理性的、超脱的、无偏私的、客观的、公正的态度凭规则对人行事,有利于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平等维护。
  
  三、间接民主的内在困境
  
  但是,间接民主这样一种治理模式也蕴含着内在的、深刻的矛盾与困境,这使得其运作过程反而往往会产生反民主的结果。对此可以从“代表权”与“科层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间接民主制下,在对国家具体事务的处理上,是由人民委托经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负责,形成国家管理权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代理与代表。这样一种所有者与代表者的分离实际上就包含两者之间冲突与不一致的可能性。
  在间接民主制的关系模式中,委托人(全体公民)一方面要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使之更好地通过其服务与管理才能为自己服务;另一方面进行必要的监控,来监督和制约代理人,尽量避免代理人的自利行为对委托人权益的侵害。但是,“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等的情况下,代理人很有可能采取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权力变异、腐败滋生、效率低下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损害委托人的利益。”[3]
  代理人相对于人民整体来讲,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种信息资源是委托人所缺乏的。在缺乏有效监督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共权力往往被私化,代理人的利益实际上凌驾于委托人的福利与利益之上。这种“权力私化”隐含的对自身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寻求必定导致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与整体利益长远化的动力不足。
  间接民主制中,政府官员是在替委托人决策,这种替代性决策与亲身决策相比,在缺乏有效监督与问责的情况下,责任心往往相对较弱,虽然并非一概如此。
  此外,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与制衡也因为往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并非易事。当委托人的基数很大或者代理的层次较多时,对代理人的监督相对比较困难,监督成本较高,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人们会产生一种心理,即个人利益只是集体中微小的一部分,从而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出现政治冷漠。而公民对代理人的罢免在程序上一般而言也较为复杂,时间上也多有限制,而达成一致的罢免意见在执行中也许更为困难。如果全部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评价具有一致性,公民之间具有某种共识,那么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博弈与制衡往往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往往能够形成帕累托最佳均衡状态。但是,如果公民在国家行为的限度以及何种行为构成侵权的看法上存在分歧,甚至在价值理念与现实利益上存在直接的冲突,在缺乏宽容与信任的条件下,市民社会内部的分裂就破坏了对代理人的共识基础与共同采取制约行为的可能性。这时,代理人往往能够通过这种矛盾借助于部分公民的支持而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
  作为间接民主制组织原则的科层制对民主也并非只有具有完全的正面意义,它还存在着对民主的反功能。这种反功能表现在如下几点:科层制的运作往往具有过分的刚性和沿袭的惰性。科层制中规则的抽象性与一般性往往使其缺乏变通的灵活性,使其有时无力回应市民社会中发生的种种变化,公民的权利要求难以被准确认知,如此反而造成了效率的下降与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不力。由于科层制的系统性与组织性,在其建立以后,要对其做出改变往往极为困难,其运作表现出极大的惰性。正如密尔所言:“他们既经结成一个队伍,运用着一个和所有制度一样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定在来进行的制度,这个官吏团体便不免在经常的诱引下逐步堕入惰性相沿的例行公事之中。”[4]P134在这种情况下。科层制即使不是有意抵制变迁和革新,也往往易于无视,而不是促进变迁和革新,而创造性的精神活动与对公民权益要求的及时回应则渐行式微。当代社会新兴的治理与善治可以说就是针对科层制的刚性与惰性而发展起来的。
  由于代理人的专业性以及极可能具有的自利性,科层体制极易作为一种封闭的层级系统与作为委托人的公民隔离开来。尽管社会的流动机制可能促成普通公民向 科层内的上升以及科层内的人事变动,但是这种变动意义有多大是有疑问的,个体进入科层体制,但往往并不能打破这一体制本身的封闭性与自利性。在此,科层体制与民主的要求产生了内在的冲突, “从被统治者的‘法律平等’形成的民主政治概念还引申出更为深远的要求:1.阻止形成一个封闭的‘官员等级’,以利于普遍能有机会可以担任官职;2.统治的暴力最低限度化,以利于‘公共舆论’的影响范围尽可能地扩展,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就力争通过罢免,不受专业资格约束,短期任职。这样以来,民主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同由它……产生的官僚体制化倾向的矛盾之中。”[2]P307这表明:“官僚体制本身纯粹是一种精密仪器,它可以供种种不同的统治利益所利用,……因此,它与民主化平行发展的程度不可过高估计,尽管它是很典型的。”[2]P312
  作为韦伯所言的最难摧毁的社会实体,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恰如一架无间歇运转的机器作用于个体,个体的无力与科层的庞大、个体的微小与科层的严密构成了鲜明的对比,科层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了。“一方面,为了保证所有人的民主权利(不包括各种社会的初民),需要有强势的集中管理。另一方面,科层制强势又通过把个人置于组织之下而创造了不平等,无论是商业组织、政府机构、自愿性组织譬如政党和今天所说的‘特殊兴趣群体’。的确,选举表现的仍然是大多数人的意愿。但是,立法和决策越来越成为了组织和专家之间的争夺战,因为组织能动员无数资源,专家有能力支持其欣赏的观点。这就造成了公民个体中的困境,他们觉得不断被排挤在影响政府的势力(或类似的其他势力)之外。”[5]P186其实,专家与职业官员也不过是这一机器上赋予专门化任务的一个环节,因为他们的整个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都与他的工作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命运也愈益受到科层体制运作的影响。
  
  四、间接民主内在困境的克服
  
  对于间接民主制的种种困境,大致而言,可以从政府制度的完善与成熟市民社会的培育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就前一方面而言,首先要进行良好的宪政安排,明确划分权力与权利的界限,这种合理的界分是防止权力异化的前提。权力与权利的界分要以宪法与法律作为统一的运作规则。在权利行使上,奉行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而越权无效则是法治社会中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它既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也意味着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对权力的非法行使予以矫正、对其后果予以救济,这样有利于限制公权力的专断与僭越。权力与权利的界分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应当象霍布斯所言被国家权力所代理: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利委托给代理人,并使之上升为权力,而相应地保留另一部分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应保留对政府的最终决定权与控制权,包括选举权和罢免权、质询权、建议权以及信息的知情权等等。当政府的行为偏离了公共目标、损害了公共利益时,人民有权通过合法的形式来选择新的代理人。而政府则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此外,这种宪政安排在明确权力与权利划分的基础上,还应包括通常所讲的权力自身的分立与监督制衡机制。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监控机制。对于委托人来说,其目标和任务是如何设计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代理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治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按照经济学家的说法,最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应该是一种相容性激励机制,其理想模式是,政治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代理人激励不足时,其行为就会萎缩,进而影响整体的利益和效率,因此必须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当然,对于代理人仅仅给予内在的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有效的外部约束。在对代理人的外部约束方面,有两点尤为值得注意:一是要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代理人市场,以便于对代理人进行评定和更换,使其保持潜在的动力。如果一名代理人政绩很差,在代理人市场的价值就会贬低,再一次被选中的机会就很少。这样一个市场的存在,自发地约束了代理人,提高了其工作积极性。二是要加强法律、纪律与舆论等等的监督。
  最后,探索将间接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可行方法。虽然如上所述,政治上大规模的直接民主至少在现代看来并不可行,但是代议民主毕竟是不完全的民主,每一个公民的直接参与毕竟是民主的一个伟大而理想的目标,正如密尔所言:“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它们时,才可免于被忽视。”[4]P44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民主是一种没有止境的理想,人类可能始终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其实现的合适形式。
  虽然大规模的整体性的直接民主并不现实,但是现实的政治运作也并没有将之完全排除,而是把之容纳在间接民主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需要直接民主的形式。比如投票选举领导人、投票决定关系到每个公民利益的重大事务等等。究竟哪些问题需要以直接民主的形式进行决定,一般应先由法律作出安排和规定;另一方面,每个公民也都可以直接行使批评权、建议权和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利结合选举权与质询权,如果运用有效的话,对代理人的决定和行为当具有相当的约束力。直接民主特别是公民投票多少能够牵制代理人的不当行为——在直接民主的机制中。人民至少有机会通过直接票决的方式规避代理人扭曲人民意志的可能,将之侵害公民权益的机会降至最低。换言之,在间接民主的基础上涵容直接民主,既可以加强间接民主对民意的即时回应功能,亦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间接民主制下政治精英对民意的垄断和扭曲。
  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直接民主提供着愈益便利的技术手段,而公民文化素质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则为大众直接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条件。虽说在一些高度技术性的管理问题上必需有经特殊训练的专家去完成,但在一些社会的指导性的政策的制定方面却未必如此。人民是社会发展要求的最先体验者,是政府治理状况的直接感受者,具有一定理性素质的社会成员是可以对自身利益做出尽可能好的判断,对社会政策做出较为明智决定的。即使专业性的管理工作也需要考虑被管理者的反应与意见。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的结合,必将共同促进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就市民社会的培育而言,成熟而稳定的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分解,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社会的自治实践还有利于培育公民更高层次上的民主参与能力,从而有利于提高间接民主参与的有效性。
  现当代政治实践的发展态势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并存但外延和功能相异互补的二重分化结构状态与观念模式:国家虽然仍以民族共同体的形式凝聚着社会的力量与个体,但其权力运作已不再是完全垂直达于个人,在国家之外, 还存在着拥有相对独立和自由结构的社会。国家权力逐渐恢复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服从、服务于人民整体利益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只掌握必要的公共职能,其范围仅限于如果政府不做就根本不会做的那些范围。政府只有在执行广泛保护生产、自由和财产的普遍规则时,才可以合法地干预市民社会。逐渐缩小的政府职能不断还原和分解为社会成员普遍的平等自由的自治权利,传统的权力和特权被分散在全社会每日忙忙碌碌并精于计算、斤斤计较的市民个体身上,许多经济决策分散给相对独立的个人与企业,而大量的事物则由社会自行管理,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
  这一国家权力回归为社会权利的过程,就是国家把原来垄断自市民社会的部分社会权力最大限度地放还给作为其基础的市民社会,“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过程。国家原有集中权力的消解必然促使市民社会的权利扩大,因为权力与权利实际上体现的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控制能力,而在特定时期,社会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因而权利(权力)总量也是有限的,两者的发展呈现的是一种反比关系,市民社会中公民个体与市民自治团体的自由自治权利的扩大与实现必然会分解传统的集中化的政府权力。
  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这种分流除体现在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方面,还体现在各种自治性的组织或社团方面。建基于市场经济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的市民社会组织以其自治精神来维护市民社会的权益,对权力进行制约与分享。是市民社会自治的重要结构性支撑,是国家公共职能回归市民社会的重要载体,展现了人类自由自主活动的发展走向。国家权力回归市民社会,并不是私人权利的简单瓜分,而是趋向“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条件的”自由联合体的高度升华。
  这样一种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团组织是国家之外的次级共同体,它构成了横亘于市民个人与政治国家之间起中介作用的自组织力量。作为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缓冲地带,它是实现群体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的重要通道。现代社会虽然以人权的形式宣示了人的独立自主,但单个的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是毕竟仍是弱小无力的,国家权力行使的越界很容易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社团组织作为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结构,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这种代理人的僭越。它把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人们结合成团体力量,使社会成员在与国家力量的“讨价还价”中摆脱孤立无援的境地,避免了作为个体来直面国家权力的压力,从而为抵抗强权政治、保护个人自由筑起了一道必要的防线。
  同时,社团的自治实践是社会成员获致合理角色、提高参与能力、培养合作与秩序精神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化、民主化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一方面,结社是一种志愿组织,社团成员在享受团体保护的同时,也要接受团体的自治规范,以保证组织的权威性和一致性。而且随着团体规范“趋于一致性的压力进一步增强,迫使个人更趋向于规范的方向。”[7]P107这样一种协同一致的公共活动无疑有助于克服个人权利行使的自发性、孤立性和不稳定性,确立自律、有序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结社塑造了社会化的理性个体,结社活动“能有效地培养和提高其成员自助协同意识和适应并改变危机情景的能力,塑造成员的理性自由观念、平等互助精神及自主自律的行为模式。”[8]P108
  另一方面,由于社团的生成具有自愿性、组织形式具有自律性、活动方式具有自主性,因而它始终代表并展示着高度的民主参与精神,为民主和法治锻造着参与的技能基础,培养着公民的民主意识。多元、自治的市民团体是广大公民进行直接民主活动的最为现实的基地: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和愿望,依据自由意志而自觉地组织起来,其活动贯穿着高度的民主自决原则和弹性原则,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参与团体决策和参加团体活动。这种直接的民主实践不仅使成员能切身体验,感悟民主,也能使成员学会民主技能,养成民主习惯。正如科恩在其《论民主》中指出的:民主政府的习惯是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要在大范围内取得成效,就必须先在小范围内实行。如缺乏直接自治的经验,间接形式所要求的那种气质决无从机会发展。[9]P194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社会断裂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BSJ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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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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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怀念;胡耀邦;往事  [中图分类号]K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8-0088-03    我已经八十二岁了,在这漫长岁月中,内心深处始终深深怀念着两位同志,一位是胡耀邦同志,一位是当时他直接领导下的余建亭同志。胡耀邦同志不幸早已离世,余建亭同志仍然健在,他是国务院的一个部级离休干部,我称他为老师,并经常同他保持联系。他们曾经平反了我的政治冤案,
[摘 要]文化传统对教育的发展影响至深。西方文化二元对立、理性至上的趋向最终导致了现代教育中人的分裂物化,因而呼吁人文科学、全人教育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应运而生。中国传统文化注重政治伦理,人在“群体化”中丧失了个人的价值和主体性。因此,我们倡导的教育中的“以人为本”应侧重于对生命的尊重和独立人格的养成。  [关键词]人本主义;以人为本;物化;群体化;践行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马克思的人本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思想是以探索人的本质为出发点,通过科学实践观的确立而实现思维方式的自我超越,对人的本质作出了科学说明,最后落脚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上。马克思始终没有离开对人的关注。通过现实的实践途径关注和改善人类的命运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使命,也是其人本观的当代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思想;嬗变;人本观;当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