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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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崔洁(1987.04-),女,汉,陕西渭南人,硕士研究生,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研究方向:马克思民族理论与政策。
  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我国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恩施州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分析其存在问题并对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措施。
  关键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应措施
  来凤县位于湖北省西南部,隶属于武陵山区恩施州土家苗族自治州,该县是由17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聚居地,主要以土家族、苗族、侗族为主,它所拥有的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特的民间技艺,正在逐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来源。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已经受到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来凤县政府及人民在保护非物质遗产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卓有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是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来凤县已经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四级体系,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1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9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项。其中,有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大力支持的申报项目。如:摆手舞、南剧、地龙灯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途径:来凤县文体局在国家拨款的支持下,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经过分析、整体有关数据、资料,并向相关级别申请,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代表。第二,个人、企业老板向有关部门主动申报的非遗项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所正在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传承的基本条件。根据来凤县的“十二五”规划项目的要求,来凤县的相关部门在建立有关文化场所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第一,土家文化集成区即民族文化中心、民族体育中心、仙佛寺佛教文化中心)的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初步保障
  经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保障之一。依据来凤县“十二五”规划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投资计划表可知:针对与制作技艺相关的非物质遗产基础设施的扩建,国家及政府并没有提供经费支柱,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筹和招商引资两个方面;而有关“以国家为主,企业为辅”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它们的经费来源,除了企业自筹、招商引资外,主要是靠上级的专项经费。除此之外,有关申报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委、州政府也提供项目经费。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得到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为了提高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保障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生活,吸引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我国政府再次加大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我国政府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目前,我国有关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可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省级、州级、县级),补助经费的标准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8000元或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或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600元或800元。以来凤县为例,来凤县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位)每年的补助经费为1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3000元,州级代表性传承人(13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1200元,县级代表性传承人(49位),每年每人的补助经费为600元。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无其他补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式多种多样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民间自发传承方式、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演艺传承方式、节日性传承方式、生产性传承方式等。
  民间自发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主要方式。民间自发性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首先,它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其次,不需要大量成本;最后,具有易操作性。如来凤县最具有影响力、传承效果最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摆手舞。
  学校教育传承方式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娃娃抓起的有效途径。据了解,在“十二五”期间,为了普及传承土家摆手舞,来凤县的文体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专班编写摆手舞乡土教材,编排摆手舞健身操,制作光碟发到各中小学校,并在中小学开设了摆手舞课程,部分学校还不定期的举办摆手舞大赛。
  演艺传承方式是文化交流的体现,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近几年,来凤县的非物质文艺遗产的表演不仅走出县、走出了州、走出了省,而且走向了世界的舞台。据统计,2006年6月,在来凤举办全州首次地方戏汇演。2009年,来凤土家摆手舞在上海东方明珠广场进行了多场表演。2010年,我州第一次参加湖北省戏剧“牡丹花”奖颁奖演出,来凤南剧演员龚敏荣获“牡丹花”奖等。
  节日性传承方式是体现民族特色、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表现。近几年,为了抢救、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组织、县市及乡镇党委、政府积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节庆活动。据初步统计,湖北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暨第二届来凤·中国土家摆手舞文化旅游节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至25日同时举行。“一会一节”将展现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主要展示了神秘的祭祀活动,气势壮观的万人摆手舞,具有特色的土家民族服饰等。   生产性传承方式既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又能为当地人们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们的生计。依据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级体系的统计数据,可知:来凤县生产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7项,如列为省级的土家族织锦编织技艺、油茶汤制作技艺、来凤漆筷制作技艺、凤头姜制作技艺4项;列为州级的土家绣花鞋(垫)1项;列为县级的油糍粑制作技艺、大头菜制作技艺、竹棒烟杆包嵌制作技艺等11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市场相结合,即给企业家带了利益,也给人们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为国家减少了就业压力,是我国最具有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在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中,需更加重视。
  综上可知,来凤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受到国家、当地政府及人民的重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项目的申报、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费的保障、传承人的保护、相关课程的开设、表演、传承形式的多样化等),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步比较晚,仍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障。
  二、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部门
  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却缺乏独立性、规范性。目前,很多县级以上地方的文体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但几乎都不完善,具有“一个单位,两个牌子,统一人员,职责混乱”的特点。如:来凤县文体局虽增加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这个牌子,但却缺乏实质性意义和整体规划性,主要表现:第一,管理及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事务的人员并没有变动,每个人的分工并不明确,职责并不清晰。第二,所有的经费统一由文体局管理,缺乏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预算部门。
  (二)缺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键,但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比较晚,以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传承人)处于空前匮乏。来凤县文化馆虽挂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这块牌子,但却没有配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目前,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人员来自于文化馆的所有人员,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其中,主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人员仅有2名,工作职责: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主,文化馆的工作为辅;而其他人员的职责:以文化馆工作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为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度来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以来凤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来凤县虽然有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3项,但保护最好,传承最好的仅有摆手舞一项;除此以外,其它两项虽也受到国家的重视,但在传承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困难。原因:第一,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第二,传承人愿意教,但缺乏学习的继承者。要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国家及政府首先要保证继承者的生活、生产来源。而目前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保护及补助的对象仅是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而缺乏对非物质文化继承者的保护与补助。
  (三)缺乏保护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
  近几年,国家虽然多次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但仍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主要表现:第一,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太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如:南剧、地龙灯等,虽已经申请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但由于学习南剧、地龙灯难以维持生计,大家都不愿意学习,而是选择到外地打工。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预算的法律保护存在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规定了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财政预算,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预算机制。
  (四)缺乏权衡非物质遗产创造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利益的分享难以权衡。以来凤摆手舞与重庆酋阳的摆手舞为例,据历史记载,摆手舞起源于来凤县百福司舍米湖,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潘光旦来到了舍米湖发现了此处的摆手舞,并且学习了摆手舞,将其传播与周边地区,传到了重庆酋阳,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重庆酋阳“以摆手舞之乡”的称号,申请为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改进措施
  (一)以法律为基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
  完整、规范的机构才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进行。以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例,首先,有关部门需要补充、完善非物质文化中心的基础设施;其次,在来凤县来文体局原有的规章制度,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特殊规定;第三,在不违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基础上,国家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赋予非物质文化中心部分权利并将其写入法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专项预算权、管理权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如何使用的知情权等。
  (二)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专业人员
  人是文化交流的主要载体,是文化传承的关键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人员的知识素养,更要注重培养专业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者来讲,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考试,招收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第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职责,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带薪学习的机会;第三,除了管理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相关内容外,尽量避免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做其他的事情,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第四,提供足够的调查经费,既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又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素养。   (三)增加县级的配套经费,进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必须以良好的经济基为保障,但根据我国已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可知:我国市、旗县区两级并没有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以致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开展。面对此现象,国家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纳入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预算;第二,在不违背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下,设立市级和各县区级的保护专项经费;第三,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资助,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第四,县级文体局制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办法,对家境特别困难的传承人给予资金补贴。
  (四)建立相关制度,平衡创造主体与传播者的利益分享
  利益分享制度是建立公平的基础之上,是减少利益之争的有效措施。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利益分享的相关制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方面,制定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如:制定组织与个人间的利益分享制度;技艺传承人与企业的利益分享制度等;另一方面,制定不同领域却享有共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分享制度。以“来凤县与酋阳县‘摆手舞之乡’的名号之争”为例,酋阳县虽因最早申请而获得了“摆手舞之乡”的称号,来凤县也随即申请了“摆手舞之源”的称号,但对于来凤县的人民来讲,无疑感觉不公。由此可知,制定利益分享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结合调研,经理性分析,其制定利益平衡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第一,制定申请专利的企业家(传播者),赋予传承人(创造者)相应的报酬的条例,并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根据国家已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特点,制定出相关条例,并将其纳入相关国家政策,甚至是法律条例中。
  综上可知,要解决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机制、经费体制及利益平衡机制,而且要采取多种手段培养大量的传承人。(作者单位: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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