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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外资在中国境内并购企业已成爆炸式发展,并从自发,排斥,走向了规范化格局,但我国的并购仍然是属于初期,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国内环境复杂,还是有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本文针对目标企业各方面的调研,和国内环境即法律产业政策等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关键词:外资企业,并购,目标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九十年代末,外商投资已经从绿地模式逐渐转变为并购这一现在约占全球经济活动总量一半的形式,并购的优势很明显能够取得产业发展上的协同效应整合国内企业的资源,实现购并方盈利最大化,但是虽然我国外资企业在境内的并购活动已呈爆炸式发展,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健全,而且这一模式在与中国国情的探索中摸索前进,外资企业在踏进这块前景广阔的同时也应注意一些问题,以规避投资风险。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
所谓目标公司是指拟被并购的企业
1、对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的调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B.董事会和监事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及其报酬的确定; C.审议董事会和监事委员会的报告记录; D.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 E缔结、变更和终止关于转让、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契约; F.股份资本的增减和股票的发行记录; G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记录。 除此以外还要调查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其他权限。
2、对目标公司债务调查
在企业的并购中,除了涉及物权问题外,还必然会涉及到债的问题。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同时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只不过需要弄清楚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对于债权问题,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更为关注。一般情况下,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基准日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收购方)承担。此种约定,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原股东或新股东,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故,此种约定在没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虽然此种约定对外无效,但在新老股东以及目标公司之间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实务中,收购方一般会采取让老股东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进行约束。
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两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债务问题也要妥善处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可能向员工有借款,或员工名为持股,实为借贷,内部债券等等,这些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否则就容易滑向非法集资的泥潭,很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3、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问题。
关于注册资本,在资产并购的情形下,确定注册资本较简单,与所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一样,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总额,即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股权并购的情形下,由于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因此注册资本的确定相对复杂。这里需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外国投资者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未认购企业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仅仅是股东和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其注册资本未变化。因此,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就是其变更登记(由境内公司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前的注册资本额;第二种,外国投资者不仅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而且还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认购目标公司的增资。虽然股东变更不影响企业注册资本额,但由于目标公司还有增资,所以其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会因该增资部分而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新增资额之和” ,外国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其他股东,在目标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第三种,外国投资者不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仅认购目标企业的增资。这时,目标公司同样会因该部分增资,导致其注册资本同步增加。所以,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亦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需要指出的是,在境内公司(目标公司)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其以高于票面价值的方式“溢价”增发股票,其注册资本即股本总额应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与增发股票的票面总值之和。也就是说在该情况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增资额”应为股份公司增发股票的票面值,而非“溢价”值。
在外资并购中,注册资本的计算,直接决定外方能汇入多少增资并购款,故异常重要。
4、外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在外资并购中,关联关系披露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交易双方的法定義务。交易双方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及法律意见书也是报审批时的必备文件。在做法律意见书时,要做好尽职调查,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等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穷尽所有关联关系。一般的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协议、人事安排等。对法人股东,要穷尽到自然人股东;对自然人股东,要穷尽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同时,要求收购方、目标公司及股东、董、监、高层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保证。律师要调查目标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还需要求收购方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收购方的全部工商注册档案。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要披露,并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外汇法规;否则,出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批。
二、对我国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及法律调查
在法律方面主要遵守产业政策,审批制度,反垄断调查,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但目前主要的依据有《外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以上为主要指导使并购公司可以作出法律可行性分析和行业垄断问题分析,以便外国投资者作出最终的正确决策等。
三、其他调查
就企业和地域文化来说,首先如果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文化定位不准,差异与冲突会使企业原来有具有的优势,如销售网络,人力资源优势大打折扣,因此就背离了并购企业的初衷。其次地域文化包括员工的生活工作环境,人文思想背景,及当地政府对外资的政策及态度,对境外并购企业来说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一环。
四、结束语
中国利用外资先后经历了合资、后合资和并购的三个阶段,目前的并购国企,更具有广阔的前景。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这种方式更为便捷、更能做大、更能盈利,也更有主动权。并购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深入发展中出现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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