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工作中的媒体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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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部门处理的案件大多有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新闻媒体往往会对这类案件进行跟踪报道。随着媒体与侦查工作的矛盾凸显,如何正确处理好侦查部门与媒体的关系,如何提升侦查工作中媒体公关的质量已经成为能否顺利开展侦查工作的一大难题。关键词:媒体公关;侦查;关系中图分类号: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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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2-0086-02公安机关由于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媒体因此也把群众关注度高、牵连官员的案件作为新闻采访的“富矿”。在公安机关塑造正面形象的过程中,媒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当警察形象遭遇危机时,媒体反而推波助澜。如何更好地寻求与媒体的最佳契合点,有效维护和提升侦查系统的良好形象,已成为侦查工作的重要课题。一、新闻媒体和侦查部门的关系侦查部门与媒体的关系可以从政治、利益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拥有权力意味着权力可能被滥用。公安机关行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法定职权,因而必须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侦查部门应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尊重媒体采访报道、传播信息和揭露问题的权利,对媒体的批评和负面报道应认真对待,积极改进工作。媒体作为权利享有者也不能滥用权利。媒体与警察作为监督方与被监督方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公众、公安机关和媒体的正当权益。(二)互相支持和合作的伙伴关系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侦查部门需要依靠媒体向社会公众传递警务动态、公布犯罪线索、增加工作透明度。侦查部门还要借助媒体了解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不断改进警务工作。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赢得市场竞争,扩大影响,同样需要侦查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但是侦查部门与媒体在利益需求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首先侦查部门希望媒体报道有利于警方的新闻消息,以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而媒体需要真实、准确、及时报道事件。其次,并不是所有侦查信息都是可以发布的,对于需要保密或不宜立即公开的信息,警方希望不要报道。最后,侦查部门希望媒体对警方的报道能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不加核实随意报道,甚至恶意炒作。(三)互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侦查部门与媒体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在职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舆论监督方面,双方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是互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因此,侦查部门必须明确自身在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既要尊重媒体应有的权利,依法接受媒体的监督,也要在权益受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媒体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和影响近几年来,媒体形式越来越丰富,手机、博客、微博、视频、手机报纸等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共同形成了一个媒体圈,将我们牢牢地包围,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无时无刻不受媒体的影响。媒体对于公安工作是一柄“双刃剑”,它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可信性强、社会影响大等特性。在群众因一时一事引起情绪波动时,如果媒体能够及时、准确、权威地向公众传达有利于警方的信息,充分发挥其独特视角,帮助公众理性分析问题,就能有效预防警察形象危机的发生。(一)媒体对侦查工作的正面作用1.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一方面,侦查部门可以借助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公安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公安工作的重大部署以及公安队伍中的英模事迹,以统一认识、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另一方面,广泛宣传可消除警察工作的神秘化,使一些案件及时得到公众的帮助快速破案;当遇有重大经济犯罪和突发事件,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可以有效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提升决策公共性,推动政府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侦查部门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介绍社会治安和警务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媒体传播的信息有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的声音,所以,侦查部门同时也可借此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和公众心声。3.正确引导舆论,减少负面报道,维护侦查部门良好形象。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对失实的传言和恶意的批评进行辟谣和澄清,维持正常的公安工作秩序;借助媒体大力开展对侦查部门涌现的先进群体或个人进行宣传报道;借助媒体曝光的事件,追查相关事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可在公众中树立公正、负责的形象。4.赢得舆论支持,提高公信度。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的打黑除恶、追逃打拐等专项斗争,以及推出了众多先进人物,博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大大鼓舞了斗志,增强了荣誉感和神圣感。这种宣传对警察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人格塑造有着积极的作用。作为舆论代表者和形成者的媒体,对信息的传达和引导的作用是巨大的。侦查部门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促进经济、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如能得到媒体的支持,就可以提高情报信息的传达能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二)媒体对侦查工作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给侦查工作带来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一些媒体过分地追求轰动效应,利用公众情绪肆意渲染和炒作,甚至故意歪曲事实、瞎编乱造,极大地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警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加之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下,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境内外媒体、互联网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进行恶意攻击。在这种复杂的舆论环境中,侦查工作的丰硕成果和英模事迹逐渐被媒体漠视,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工作漏洞则成为媒体关注和炒作的热点。另一方面,媒体为了增加报道的时效性和覆盖面,开通新闻热线、金钱激励等形式来动员公众参与。群众热情分外高涨,媒体触觉也变得敏感,哪里发生突发性事件、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记者有时比警察到得还及时;有时媒体还会不加选择、不顾后果地报道侦查部门使用的技术手段和核心机密,这些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新闻媒体获取信息的新机制打破了以往公安机关对公安新闻线索的绝对控制权和发布权,单向出口变为多向出口,使侦查部门疲于应付。三、侦查部门如何与媒体和谐共处侦查部门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如何实施与媒体的互动?如何与媒体打好这场“博弈”战呢?实践表明,作为政府机构的公安侦查部门应认真研究对媒体公关的策略,不断提高对媒体公关的艺术,充分利用媒体的优势,与媒体和谐相处、互惠互赢。双赢是融洽关系、良性互动的保证,达到这个博弈的平衡点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队伍建设上加以推动加强对民警思想上的教育,确保公众和警察政治方向上的一致;提升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注重提高民警执法值勤的实战能力;强化监督和考核,杜绝“稀、拉、松”现象;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队伍中违法乱纪的现象坚决予以追查,追究违法乱纪者责任。通过推动侦查队伍建设有效地减少负面新闻的源头。(二)意识上加以重视侦查部门同时也要正确认识媒体,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力,由传统思维向警察公共关系转变。一是要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观念,确立现代理念,建立平等关系,树立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思想。媒体是社会公众利益和社情民意的代表,媒体结构和功能多元化发展是我国新闻事业不断深化改革的成果,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正确的策略应对舆论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结合国外警察机关的经验,全国侦查部门应开展如何适应舆论环境的教育,使全体警员提高认识,掌握基本方法和策略,为做好媒体公关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三)规章制度上加以完善一是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规范公安侦查新闻传媒监督制度,使传媒监督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依法维权机制,既要最大限度地赋子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又要防止其过度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必要时要利用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身形象。二是对公安侦查活动的新闻报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原则上只有经过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审核批准并授权的新闻媒体才可以参与侦查活动的报道,以避免侦查措施、秘密手段的外露。三是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从质和量上充实完善媒体公关侦查队伍,增强其权威性。四是建立网络侦查新闻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组建公安侦查网上评论员队伍。五是构建侦查警察形象危机处置机制,形成一整套及时处理此类危机的机制制度。(四)舆论上加以引导面对越来越多的媒体和记者,如何让他们“为我所用”,如何抵御其负面作用,应当成为侦查宣传部门更重要的职能。《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制定宣传单位对侦查部门进行审稿和现场采访管理制度,有效解决负面报道问题,控制案件报道的数量和口径,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这对于密切警民关系,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五)沟通上加以主动侦查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采取积极的态度开展多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对带有典型性的案件情况、突发的治安灾害、近期出台的政策举措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说明情况。另外,对于侦查战线涌现的先进事迹,要通过媒体大力弘扬。最后,要构建警方与媒体的沟通联谊机制,争取新闻舆论支持。侦查部门要积极促进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和谐融洽的合作关系。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记者通气会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警媒联谊见面恳谈会,及时向媒体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新闻界对侦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交流,以赢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打好媒体公关漂亮的一战。参考文献:[1]崔明伍.新闻传播法[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莫永成.试论现代警务工作与媒体应对[J].中国报业,2011,(22).[4]张小青,宋永鸿.观察者参与者推动者—论新闻媒体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和作用[J].中国记者,2011,(12).[5]杨殿升.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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