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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出台的背后动因是我国冤假错案的频发,本文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分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和其规定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冤假错案;必要性
一、序言
《刑事诉诉法》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条为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冤家错案频出的直接产物。
二、冤家错案的发生原因
我国冤家错案的发生是有着其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背景的。冤家错案大部分是在侦查中造成的,侦查中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有着众多的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刑讯逼供。
(2)受传统纠问式的诉讼模式的影响,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公、检、法处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这是一种强职权的诉讼模式。
(3)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法律上漠视人权,人权观念的淡薄造成刑讯逼供。
(4)特权思想作祟造成了刑讯逼供。
(5)受口供至上观念的影响,过于重视获取口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口供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首先,口供作为一种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其次,口供很容易取得;最后,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首先,口供容易受到提供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甚至失实的情况。因此对言词证据的收集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刑讯逼供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容易造成恐惧而不得不做出违背客观事实的供述。因此刑事诉讼法新增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供述与非法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每个国家的做法都不相同,英国是由法官决定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法国和德国采取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美国对待非法证据的排除最为严厉,美国对于非法证据一般予以排除,除非法律规定的极个别情况才例外。美国最注重正当程序而排除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最为彻底的国家。其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并且符合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辛普森杀妻案是这一规则的具体运用,其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精神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我国与此案有着极大相似性的佘祥林案却是在经历多重刑讯逼供后,十一年的牢狱之苦,被告人最终无罪释放。这一案件严重践踏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公民的自由。
其次,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的,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秉持“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保障,同时程序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下得出的结论才可以作为实体是否公正的论据和证据。“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是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经典总结。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新刑诉法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相对于言词证据来说比较松。刑诉法规定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其宽容程度之大,在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还是给其补正的机会,在不能补正的情况下合理解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在既不能补正,也不能合理解释的最后情况下才排除,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是实物证据,就很难排除。司法解释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①询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讯问笔录填写的时间这个很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写错,而讯问人和记录人以正常人的思维方式看很难写错自己的名字,这一规定明显有给侦查人员的违规操作提供便利,讯问人签名这是一个讯问笔录最关键的事情,签名是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如果连这个都会出问题那是时候考虑这个人是否有侦查人员的基本素养了,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这也是最基本的操作程序,我认为最基本的问题对于具有专业素养的侦查人员来说是不会犯错的,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如此宽容,不仅允许犯错,犯错后能补正就好了,万一不能补正那就解释解释就可以用了,这不能不让人质疑我国侦查人员的能力,而且这也给非法操作提供了合法的保护途径,这样以来好多非法的证据就都成为合法的证据了,这样非法证据排除就是失去了其本来的作用,那我们的司法状况依然是停滞不前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冤假错案;必要性
一、序言
《刑事诉诉法》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条为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冤家错案频出的直接产物。
二、冤家错案的发生原因
我国冤家错案的发生是有着其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背景的。冤家错案大部分是在侦查中造成的,侦查中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有着众多的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的,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刑讯逼供。
(2)受传统纠问式的诉讼模式的影响,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公、检、法处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这是一种强职权的诉讼模式。
(3)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法律上漠视人权,人权观念的淡薄造成刑讯逼供。
(4)特权思想作祟造成了刑讯逼供。
(5)受口供至上观念的影响,过于重视获取口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口供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首先,口供作为一种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其次,口供很容易取得;最后,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首先,口供容易受到提供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甚至失实的情况。因此对言词证据的收集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刑讯逼供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容易造成恐惧而不得不做出违背客观事实的供述。因此刑事诉讼法新增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供述与非法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每个国家的做法都不相同,英国是由法官决定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法国和德国采取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美国对待非法证据的排除最为严厉,美国对于非法证据一般予以排除,除非法律规定的极个别情况才例外。美国最注重正当程序而排除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最为彻底的国家。其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并且符合疑罪从无的基本精神。辛普森杀妻案是这一规则的具体运用,其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精神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我国与此案有着极大相似性的佘祥林案却是在经历多重刑讯逼供后,十一年的牢狱之苦,被告人最终无罪释放。这一案件严重践踏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公民的自由。
其次,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的,强调司法活动过程本身的严格和平等,秉持“程序正义”或“正当程序原则”。“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地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之中。”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保障,同时程序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下得出的结论才可以作为实体是否公正的论据和证据。“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是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经典总结。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新刑诉法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相对于言词证据来说比较松。刑诉法规定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其宽容程度之大,在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还是给其补正的机会,在不能补正的情况下合理解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在既不能补正,也不能合理解释的最后情况下才排除,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是实物证据,就很难排除。司法解释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①询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讯问笔录填写的时间这个很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写错,而讯问人和记录人以正常人的思维方式看很难写错自己的名字,这一规定明显有给侦查人员的违规操作提供便利,讯问人签名这是一个讯问笔录最关键的事情,签名是最基本的程序要求,如果连这个都会出问题那是时候考虑这个人是否有侦查人员的基本素养了,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这也是最基本的操作程序,我认为最基本的问题对于具有专业素养的侦查人员来说是不会犯错的,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如此宽容,不仅允许犯错,犯错后能补正就好了,万一不能补正那就解释解释就可以用了,这不能不让人质疑我国侦查人员的能力,而且这也给非法操作提供了合法的保护途径,这样以来好多非法的证据就都成为合法的证据了,这样非法证据排除就是失去了其本来的作用,那我们的司法状况依然是停滞不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