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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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实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导被我们所熟知,正如很多轰动一时的案件一样,很多正在发生的一些敏感的案件已经不仅仅是被法律界的专家所关注,更多的普通大众也通过传媒的推动关注着案件的动态,可以说,一方面,传媒对我们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另一方面,随着传媒报导力量的扩大化,一些案件的审判受到传媒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司法独立性的思考以及关于传媒报导在我国司法发展中的作用被人们广泛的讨论起来,本文正是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视角出发,探讨我国司法独立性的问题。
  关键词 司法独立 传媒 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
  作者简介:俞风月,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5-03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传媒水平的进步越来越快。近日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审判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通过微博向社会民众直播庭审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微博这一新出现的传媒的形式,可以说再一次把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媒体到底应该是政府的口舌,为司法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进行正面报道,还是应该同社会民众站在一起,共同监督政府的行为,对司法过程进行如实的报道?当然我们此篇文章中讨论的媒体,专指新闻媒体,并不包括以娱乐为性质的其他媒体。在这一点上来说,这个问题其实可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新闻媒体产生之初衷就是为了真实中立地报道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
  一、何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政权体制的核心之一。作为舶来品的司法独立,其主要分成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被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方面,旨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现代各国保障司法独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经聘用后,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将他解除职务或减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而从观念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就是形成司法机关自己的职业化观念,即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政治的司法体制,至少能在形式上保持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上建立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秩序。司法独立能否切实实施,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健全,不在于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而在于国家政权是否接受分权、制衡体制。司法独立这颗西方法律制度中最闪亮的明珠,是西方近三百年来政治革命和文化发展的结晶,是西方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中国社会所缺少的。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君权至上的理念已经深入骨髓,自古以来司法权都只是行政权力的一个方面,不存在司法独立这样的说法。然而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政府的瓦解,新政权在中国建立起来。无数仁人志士将西方先进的制度思想带到中国,司法独立也随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尤其是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司法独立、个人权利的关注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本身也将司法独立的要求日益强化。然而,从司法独立被引入中国之初,它就是处于一个高度集权、皇权专制和缺乏司法权威的情形之下,强烈的对法律的漠视和对司法的恐惧的社会氛围似乎又注定了它在发展进路中的艰难和曲折。这是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先天之不足。
  到了现代,皇权专制已经取消,但长久以来在民众心中留下的对司法的恐惧仍然存在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从这一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属于相对独立。我国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事实却是“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之路仍然漫长而曲折。正因为如此,对于司法独立我们应该加大监督,而新闻传媒因其自身及时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在监督司法独立的过程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传媒监督不等于媒介审判
  (一)从记者谈起
  新闻记者在西方被称为“无冕之王”,意思是说记者享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地位。这种说法最初出自英国报人托马斯·巴恩斯担任《泰晤士报》的主编时期。当时该报的影响直线上升,带动提高了新闻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于是便有人说,作为所谓的第四等级、第四种力量,媒体及其从业者——记者具有极大的独立性,极强的话语权,可以批评政府、批评强势集团而不受到制约;虽然不是什么真正的“王”,却具有“王”的自由与权威。“无冕之王”的说法不胫而走,便成为新闻史上的一个专用名词,特指某一时期西方社会对新闻记者的一种别称。做一名无冕之王,是当时相当多的媒体记者追求的职业理想。传媒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引起舆论的讨论来达到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使之尽可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然而近几年来,“无冕之王”在中国的表现,不是媒体手中有着所谓的“第四权力”,而是看其在公权序列中所排的位置,所站的等级,从而多大程度上行使着监督职能。在此基础上,媒体的生态,又只是当地政治生态的反映而已。而且,在一种特殊的媒体生态下,记者要直面真相还可能要付出过高代价。
  (二)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by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三)案例分析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名噪一时的“许霆案”。许霆案缘何一审二审判决相差如此之大,可以说与当时媒体引起的广泛讨论密切相关。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结果做出以后,社会各界对此表示了高度的关注。互联网上也出现大量对此的评论,“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专家称处罚太过令人震惊”、“男子171次恶意取款续: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面对如潮水般涌来的对许霆的同情之声,广州省中院在随后的上诉中改变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这样一个结果,不得不说发人深省。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本案中得到了最佳的体现。在面对这一次媒体监督的胜利之时,一个云南的类似许霆案也被随之改判,几乎有着相同经历的云南小伙何鹏本已在监狱服刑八年,他最终也因为此次对于许霆案的舆论监督而获得了最高院的批准被改判有期。
  三、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和谐发展之路
  (一)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现状
  在西方,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对处于和谐的状态,但从本文前面所讨论的许霆案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由于我们司法发展状况的种种弊端,在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似乎一直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新闻媒体为追求一定的猎奇性和爆炸性,对一些案件的报道带上了明显的感情色彩,这给媒体监督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司法因其特殊性质成为新闻富矿,个人媒体和专业媒体对司法过于狂热的关注,给司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媒体对司法的这种影响被法学界及传媒机构表述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形成了媒体与司法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随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评论报道日趋增多,各种媒体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与司法机关发生摩擦,,导致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关系凸显,媒体监督被质疑侵蚀司法独立;与此同时,法院出于对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的担忧,对媒体的评论报道进行限制,以维护司法独立的名义排斥媒体。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纠结不清。中国法官的考核制度导致法官往往不希望自己判决的案件被改判或者上诉,但媒体为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总是通过夸大报道等等手段来达到引起民众关注的效果。中国的媒体似乎从一个极端,即作为政府口舌为政府唱赞歌的角色,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成为了社会不良现象的发掘者,在此过程中,司法就成为了一个经常遭受批判的对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媒体与司法的独立关系。
  (二)如何正确对待我国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对公开审理,“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一提法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司法走向公正的良好信号。然而,就司法领域自身规律而言,宪法赋予其独立审判的权力,它与公平审判之间是一种因与果的关系。所谓独立,不仅是相对于其它机构而言,还意味着独立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面对有膨胀趋势的舆论压力,有学者尖锐地指出:我们是否愿意将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都交给一个“大众(即使它等于媒体)说了算”的司法呢?
  当然,对监督司法必要性的论证,莫过于目前司法状况不容乐观,急需外界监督,而目前媒体的角色的确已成为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但对此我们仍应思考在司法走向公正的历程中,何者才是治本的手段,司法制度的建设、法官素质的提高比外部监督自然更为重要,设想依靠媒介监督就能促进司法公正无疑是一个简单化的公式。
  这里并不是为司法监督泼冷水,因为就目前情形而言司法监督不是做得太多,而是做得还不够,传媒的行为空间还应进一步拓展。但是在目前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构建中,多从法律的平衡原则出发,注入更多的理性将避免将来的弯路,任何好的法律设计,其精髓都在于在不同价值和利益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因此,一方面确保传媒的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强化对传媒行为的合理化约束,才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因此,在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媒体报道的同时,必须建立一套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就司法部门而言,允许报道必须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口号。就媒体而言,也至少应建立以下规则,并接受合理的限制(以法律的形成而非执法者的主观):(1)媒体介入案件的方式和时间;(2)媒介可以接触到司法文书的范围;(3)什么情形下法官必须有说明和解释的责任;(4)区分事实和观点、报道和评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5)区分不同审判阶段媒体报道的尺度;(6)区分对案件实体和案件程序的报道要求以及法律责任;(7)在何种情形下报道和评论的界限可以放宽,如有确凿贪赃枉法证据的情形。
  上面论及的仅是当前亟需建立的操作规则,若以制度建设的层面看,我们面临的任务要艰巨和复杂得多。随着对公共官员、公众人物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增加,几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将日益激烈,也只有尽快健全新闻法制,它们之间的冲突才可能得到合理解决。
  四、结语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上并不是对立不能统一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状态下,我国司法的不完善为媒体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必要性。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监督并不意味着以媒体代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毕竟,媒体不可能成为一个审判机关。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树立我国司法审判的权威性,真正做到在实践中的司法独立,我们才避免媒介审判,使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与巩固我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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