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对民间金融影响的效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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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分析了社会资本对民间金融运行的效用,指出社会资本结构变化的趋势和民间金融运行存在缺陷和局限,并提出规范民间金融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社会资本; 民间金融; 规范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5-0016-02
  
  近年来,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逐步扩大。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压抑状态,在缺乏国家法律保护情况下,民间金融交易中存在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非常不完备的正式制度安排与较低的违约率并存。民间金融是怎样有效地解决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本文拟从社会资本视角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一个解释。
  
  (一)社会资本对民间金融中的效用分析
  
  社会网络是社会资本的基础和载体。要了解社会资本在民间金融中的作用,首先要了解社会关系对我国社会结构、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中国社会是关系本位的国家,中国社会的核心是家庭,大部分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血缘关系的延伸和扩展,关系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压倒性影响。在民间融资过程中,由于缺少正规的金融中介组织提供借贷中介,借贷渠道主要依靠社会网络,相互之间的信任成为私人借贷的基础。社会资本在民间金融中的效用主要表现在:
  1.扮演着抵押品的角色。
  融资的抵押品可分两类:一类是实物抵押,贷款人和借款人对这种抵押方式都予以较高评价和认可;另一类是信用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只有借款人看重,贷款人并不看重,如对借款人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件财物、可为借款人带来收益但却无法转让的某种资产(信誉、头衔等)、对借款人极为重要但其价值无法评判(自身性命、家人的安全等)。作为抵押品的社会资本(表现为社会关系)就属于第二类,正如物质资产可以作为确保经济成果的抵押品一样,社会资本也可以抵押品化,作为推定的保证。在民间金融盛行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纯粹的信用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广泛存在的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成了民间金融交易中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那些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的自由借贷关系,之所以能够存在且经久不衰,是因为他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表面上民间金融没有抵押品,实质是这种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即社会资本起到了抵押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社会资本作为抵押品代替了实物抵押。
  2.充当信誉约束机制。
  根据Debraj Ray(1998)建立的“长期交易模型”结果表明,借助交易双方的长期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借款人的恶意违约问题。长期合作就是重复博弈,在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中,信誉起到了约束借贷双方的重要作用。
  信誉作为一种行为约束机制,通过动态的威胁和激励保证了借款合同的执行。当一方不履行诺言或欺骗时,另一方会立即终止与他的合作关系,当信息传布开来时,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违约方就会失去未来获利的机会,为了未来的利益人们会克服短视,尽量约束自己的行为。
  民间金融交易的环境及其契约行为与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者,他们很难从正规金融得到支持,民间渠道是他们未来持续获得支持的稳定预期,借贷双方形成了长期互动和合作关系,形成自身的社会资本,如果违约,违约信息迅速传播,违约者会受到群体性、社会性的惩罚,其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将遭到破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款人恶意违约的动机和行为。
  
  (二)社会资本结构的变化对民间金融的影响
  
  由于社会的发展,社会资本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强关系联系人和弱关系联系人的变化以及各种情感联系的变化。首先是中国传统文化受到巨大冲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逐渐淡薄,开始摆脱外在约束,重视自身的个体价值和个体利益的获取。其次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口的下降使强关系减少。强关系是指最亲近的亲属关系,情感也是最深厚的,伴随着人的一生不容变更,属于人际关系网络中的强关系。再次是人员流动性增强,弱关系增加。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原有的人际网络变得不稳定,约束力降低。如农民进城在外务工,所处的群体不稳定,缺乏先天的基础和相互的信任,这种新构建的社会资本很难得到互助的融资。流动性加大,人们接触的范围增大,熟人朋友数量增多。
  社会发展对个人社会资本的影响趋势是强关系的数量减少,弱关系的数量增加,不稳定性也在增加。民间金融原来依靠社会资本为抵押的融资变得难度加大,风险也在上升。
  社会资本作为抵押品只能在小范围内有效,当范围扩大,它的约束力就会削弱。同时社会资本作为抵押品对借款人重要,而对贷款人却无关紧要。这种抵押品(比如自家性命、家人安全等)对借款人而言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但其形式过于灵活和特殊,不具有普适性,给合约实施带来困难。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贷款人可能会选择非常手段收取贷款,如出现各种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黑帮追杀讨债、直接毁坏借款人住宅、威胁家人安全、买卖人口等“黄世仁”、“威尼斯商人”的故事,使契约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民间金融依靠的是社会关系,但借款人的收益高到断裂关系的成本时,违约就会发生。由于缺少法律的制约和信息的规范化、透明化,凭借高额利率对出借人的诱惑,借款人携巨款潜逃,这种民间金融风暴时有发生,也是致命的弱点。
  
  (三)规范民间金融的几点建议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美国纽约州通过对放债人发放牌照来对其监管,以保证放债人行为的合理性。香港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允许企业和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南非则制定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不管是金融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借出款项在5000美元以下,不管利率水平多高,只要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交付一定的登记费后就视为合法。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值得我们借鉴。应在“民间金融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地把握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2.构建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有的私营企业把财务状况视为个人秘密,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由于缺乏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也无处搜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而有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硬信息”,恰恰是融资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应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并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在建设中的征信系统。同时,应组建专门机构,为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民间金融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对那些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金融需求而是基本的社会保障需求的个人借贷,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救助,弥补社会保障缺口,改善金融交易环境,提高他们的金融交易能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刘学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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