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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也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寄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维护其权利或实现其目的。
【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公正
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观念也日益增强,普通民众和媒体对司法公正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往往一个普通的案件,经过舆论的发酵,随即演变为震动社会各界的热点事件,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介或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他们希望能用自己的声音直接实现对司法权的引导和督促,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因此,分析两者产生冲突的根源,寻求两者和谐并进的制度建构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一、网络舆情叙述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网络舆情是一种新型的舆论形态。它是在网络空间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辉等各方面的现象自由表达自己的言论或观点。①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②而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意见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会,舆论监督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③。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條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舆论监督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网络舆情随着人们权利观念、法律观念的转变,已经开始给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对司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剑。
(二)网络舆论监督兴起的原因
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件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场”。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网民容易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就网络舆情来说,具有以下两个个特点: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参与的直接性。
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2011年微博快速崛起,目前有近半数网民在使用,比例达到48.7%,成为网民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中国上亿网民的庞大群体,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是空前的。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通过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撞击出思想火花,在不断反馈和修正中形成最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网络舆论。
2、网络舆论监督的互交性。
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受众不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 网络交互性却决定了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某一信息做出反应,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真实的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众声喧哗”,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二、一柄双刃剑
(一)司法公正的强有力监督手段
中国目前超过三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人类天生的好奇心使得网民对突发的刑事案件常常有着强烈的兴趣,他们根据自己的理解,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感想,而当这种关注互动达到一定规模时,便产生了带有一定倾向性的网络舆论。
(二)干涉司法审判
网络舆情确实对个案的审判有较深的影响,司法活动为了追求公正的判决,不得不对舆情加以考虑。博登海默曾经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时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是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否则,这种制度的存在也不可能期望维持多久,因为要少数政府官员将一个不为人们接受的法律制度强加给广大人民实是极为困难的。
三、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应怎样处理网络舆情
(一)法官准确拿捏公众对司法公正理解,引入正义原则
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依法判决固然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则,但只有作出的判决被社会广泛接受,才有真正意义的社会正当性。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是“对话——沟通”。他的法律观的核心是公共领域中公共意志的形成。这个形成的过程即“对话”。在现代法治中,司法过程对网络舆论的对话则要求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使其成为一个社会主体的对话过程。一些引起网络舆论关注并转化为社会事件的刑事个案,从判决结果来看是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但公众却并不认同,究其原因往往在于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没有考虑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认同感。
(二)提高司法审理透明度公开度
1、建立特殊的简便的民意疏通渠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应对民意不该一味地堵,而是主动地去疏通、吸收与引导。因此,法院应加强民意沟通,采取各种措施让民众最大程度理解司法。
2、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多样公开审理信息
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刑事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各种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通畅,来自主流媒体的正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传播。而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容易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暗示性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受众做出“理所当然”的推测。而网络传播又具有极大的便捷性,使得这些不是言论和主观推测迅速占领网络各个版面,传达到更大范围的受众。最后导致法院“有口莫辩”的被动境地。
综上所述,在我们所在的国家,网络已经将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的关系紧紧连接在了一起,网络舆情所代表的言论自由、司法民主化和法院所代表的法意、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产生的既有纠结,又有互动,而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需要二者的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艳、邱玲《,我国网络舆论规制初探》,吉林人民出版社。
[2]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
[3]1974年11月2日,美国联帮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在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第四权力理论”。
【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公正
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观念也日益增强,普通民众和媒体对司法公正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往往一个普通的案件,经过舆论的发酵,随即演变为震动社会各界的热点事件,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介或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他们希望能用自己的声音直接实现对司法权的引导和督促,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因此,分析两者产生冲突的根源,寻求两者和谐并进的制度建构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一、网络舆情叙述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网络舆情是一种新型的舆论形态。它是在网络空间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辉等各方面的现象自由表达自己的言论或观点。①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②而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意见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制社会,舆论监督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③。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條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舆论监督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网络舆情随着人们权利观念、法律观念的转变,已经开始给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对司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的一柄利剑。
(二)网络舆论监督兴起的原因
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件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形成了一个言论的“自由市场”。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网民容易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就网络舆情来说,具有以下两个个特点: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参与的直接性。
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2011年微博快速崛起,目前有近半数网民在使用,比例达到48.7%,成为网民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中国上亿网民的庞大群体,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是空前的。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使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通过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撞击出思想火花,在不断反馈和修正中形成最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网络舆论。
2、网络舆论监督的互交性。
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受众不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 网络交互性却决定了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某一信息做出反应,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真实的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众声喧哗”,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二、一柄双刃剑
(一)司法公正的强有力监督手段
中国目前超过三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人类天生的好奇心使得网民对突发的刑事案件常常有着强烈的兴趣,他们根据自己的理解,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感想,而当这种关注互动达到一定规模时,便产生了带有一定倾向性的网络舆论。
(二)干涉司法审判
网络舆情确实对个案的审判有较深的影响,司法活动为了追求公正的判决,不得不对舆情加以考虑。博登海默曾经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时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是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否则,这种制度的存在也不可能期望维持多久,因为要少数政府官员将一个不为人们接受的法律制度强加给广大人民实是极为困难的。
三、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应怎样处理网络舆情
(一)法官准确拿捏公众对司法公正理解,引入正义原则
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依法判决固然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则,但只有作出的判决被社会广泛接受,才有真正意义的社会正当性。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是“对话——沟通”。他的法律观的核心是公共领域中公共意志的形成。这个形成的过程即“对话”。在现代法治中,司法过程对网络舆论的对话则要求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使其成为一个社会主体的对话过程。一些引起网络舆论关注并转化为社会事件的刑事个案,从判决结果来看是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但公众却并不认同,究其原因往往在于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没有考虑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认同感。
(二)提高司法审理透明度公开度
1、建立特殊的简便的民意疏通渠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应对民意不该一味地堵,而是主动地去疏通、吸收与引导。因此,法院应加强民意沟通,采取各种措施让民众最大程度理解司法。
2、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多样公开审理信息
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刑事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各种怀疑,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通畅,来自主流媒体的正规信息得不到有效的传播。而个别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网民容易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暗示性信息,诱导不明真相的受众做出“理所当然”的推测。而网络传播又具有极大的便捷性,使得这些不是言论和主观推测迅速占领网络各个版面,传达到更大范围的受众。最后导致法院“有口莫辩”的被动境地。
综上所述,在我们所在的国家,网络已经将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的关系紧紧连接在了一起,网络舆情所代表的言论自由、司法民主化和法院所代表的法意、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产生的既有纠结,又有互动,而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需要二者的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艳、邱玲《,我国网络舆论规制初探》,吉林人民出版社。
[2]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
[3]1974年11月2日,美国联帮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在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第四权力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