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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GDP的贡献比例正逐年提高,然而其获得的金融支持远远不够。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制约着我国民营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简要分析了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特点,重点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的体制障碍的各种原因,对缓解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提出了各种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民营中小企业;贷款;体制障碍
一、当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有的是夫妻谐同创业,有的是兄弟联手打拼,有的是家族内人员的结帮抱团,因而,绝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创始资本是依靠家族融资起步,逐步发展到民间筹集,很少有得到银行贷款。企业的扩张,也基本上是依靠自身的积累、并购和充分利用政策空间形成。民间筹集资金性质实际为不定期、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创始和创业期间,一直受到他们的欢迎。随着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存在来源分散、期限较短且不稳定、成本和利息较高等不利因素,对于发展中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已经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并且严重限制着他们做强做大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除了少量的银行贷款外,可以说大多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借贷两条渠道。因此,民营中小企业期望得到大量、长期的银行贷款。
二、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
(一)民营中小企业方面的问题
1.民营中小企业自身信誉度低,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经验差、技术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一些民营企业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在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的情况下,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等问题;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民营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加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民营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它们在民营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部分民营企业的业主自身素质较低,缺乏长远战略目光,信用意识淡薄,甚至有少数私营业主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更造成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任危机,使银行难以依据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2.民营中小企业制度革新与市场环境变化不同步。我国民营企业有很多私营企业仍实行家族式管理的企业治理结构,一部分乡镇企业具有老国企的弊端,一部分演变成家族式企业。所谓的改制企业有许多还不规范,尤其是有一些企业改制的目的就是逃避银行债务,真正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较低,比如有些民营企业虽然挂着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但发起人却是夫妻、父子关系,并未改变家族企业的实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为市场变化和国家发展战略变化。市场出现结构性过剩,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更加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由于制度革新滞后,管理方式不科学,一部分民营企业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经营出现困难,造成产品积压,利润水平下降,内部积累减少,对外部补充资金的要求大增,于是对银行贷款需求急剧增加。
(二)银行惜贷的原因分析
1.风险大、成本高。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民营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民营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信用水平极低,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必然面临超过金融机构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因为长期服务于大企业,其机构设置和业务流程适合办理大额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金额小,频率高,时间要求较急,导致银行管理成本较高。
2.金融机构的整合与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变革与整合,许多原先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的金融机构被撤消或合并,机构数量减少,使得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也相应下降。与此同时,因市场需求自创供给的机理作用,各种非正常渠道的变相融资和非法集资行为明显增多。我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着国际同业竞争与挑战,央行对各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大,强化资产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确保新增贷款质量己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的一致取向。从而使信用度较低、负债率偏高、经营效益欠佳的中小型企业,从银行主渠道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再加上各商业银行为强化信贷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审贷分离,推行贷款责任追究制,规定谁贷谁收,违规贷款惩罚加大。这些使银行对贷款的调查材料要求更高,审批程序更为复杂,申报贷款成功率大大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员对民营中小企业放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金融机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落后。我国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结构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改制改造、经营理念的根本转换还需要一个过程,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内在的利益趋动。国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社会投资需求不断增长,国家政策趋向抑制投资过热,也使商业银行无经营压力。2003年1月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在银行的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没有根本改变之前,这种政策性外在压力所起作用有限。面对民营中小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不是从一个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积极地分析、研究进行金融创新,占领市场,为国际化竞争打下基础,而是消极对待。在银行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即信贷员要承担贷款风险的终身责任)后,信贷人员普遍采取“为不错贷,宁可不贷”的行为方式,导致出现“惜贷”现象。
三、提高民营中小企业贷款能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银行方面
1.转换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认识。要做好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就要求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打破“抓大放小”、“成分论”、“规模论”的思想,根据民营中小企业的现状、特点和趋势,深化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为民营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和二次创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金融环境。
2.合理划分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上级银行应因地制宜、合理划分贷款审批权限,为基层金融机构提供较为广泛的信贷投向空间和自由度。县级机构对当地民营中小企业较为了解,收集有关企业信誉、还贷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信息比较容易,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放贷,促进宏观信贷政策在辖区内更好地落实,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及时抓住市场良机,使企业得到发展。目前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企业提出申请以后,银行派信贷经理到企业来考查,让企业将财务报表报基层银行(分理处)审查,认可后再上报市分行专门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通过后,才有贷款资格。如果没有内部关系,整个过程耗时相当长。另外办理抵押登记,评估也要花较长时间和成本,各商业银行应当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要实行贷款公开制度,公开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加强对不熟悉银行贷款业务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宣传,使其了解银行对贷款的审查内容要求,促使银行与企业间沟通,帮助企业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尽量提高贷款效率,将贷与不贷的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减少企业等“贷”时间。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贷款风险的识别能力;要稳定信贷人员队伍,加大对信贷人员渎职的惩罚力度;要对信贷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强制淘汰不合格信贷人员。
3.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改造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股份制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企之间的关系,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选择贷款对象,促使民营中小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享受“国民待遇”。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国外大小银行都把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作为核心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扩容、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大企业客户的流失,民营中小企业必将是未来国内银行业一个十分重要的利润来源和对象。
4.加大对适应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是指突破金融业传统经营局面,在金融上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明显的变革创新。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是解决和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这对于民营中小企业中经营较好,信用较好,但又缺乏抵押的企业无疑是有利消息。不足之处就是门槛还较高,须信用等级2A以上的企业,这不是一般企业能够达到的。
(二)民营中小企业方面
首先中小民营企业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聘请职业的经理人员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其次中小民营企业应确立股份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起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型的现代企业科学管理模式;再次中小民营企业应重视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应用,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完备的管理体系,实现企业效率、活力和稳定发展的均衡;最后中小民营企业应注重产品、组织的创新和高科技的不断引进资金投入,重视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以科技领先、服务领先、思想观念领先。
(三)政府方面
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为中小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一、要加大立法力度,以《中小企业法》为基础,制定《中小企业上市法》、《风险投资法》、《风险公司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等,并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法规体系,并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第二、修订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使之适应中小企业投融资需要。
参考文献
[1]浙江民营经济研究院课题组.浙江3000家民营企业问卷调查报告[J].浙江经济.2005(8):8~13
[2]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01.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4]栾华.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关键词】 民营中小企业;贷款;体制障碍
一、当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有的是夫妻谐同创业,有的是兄弟联手打拼,有的是家族内人员的结帮抱团,因而,绝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创始资本是依靠家族融资起步,逐步发展到民间筹集,很少有得到银行贷款。企业的扩张,也基本上是依靠自身的积累、并购和充分利用政策空间形成。民间筹集资金性质实际为不定期、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创始和创业期间,一直受到他们的欢迎。随着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存在来源分散、期限较短且不稳定、成本和利息较高等不利因素,对于发展中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已经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并且严重限制着他们做强做大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除了少量的银行贷款外,可以说大多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借贷两条渠道。因此,民营中小企业期望得到大量、长期的银行贷款。
二、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
(一)民营中小企业方面的问题
1.民营中小企业自身信誉度低,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经验差、技术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一些民营企业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在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的情况下,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等问题;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民营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加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民营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它们在民营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部分民营企业的业主自身素质较低,缺乏长远战略目光,信用意识淡薄,甚至有少数私营业主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更造成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任危机,使银行难以依据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2.民营中小企业制度革新与市场环境变化不同步。我国民营企业有很多私营企业仍实行家族式管理的企业治理结构,一部分乡镇企业具有老国企的弊端,一部分演变成家族式企业。所谓的改制企业有许多还不规范,尤其是有一些企业改制的目的就是逃避银行债务,真正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较低,比如有些民营企业虽然挂着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但发起人却是夫妻、父子关系,并未改变家族企业的实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为市场变化和国家发展战略变化。市场出现结构性过剩,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更加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由于制度革新滞后,管理方式不科学,一部分民营企业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经营出现困难,造成产品积压,利润水平下降,内部积累减少,对外部补充资金的要求大增,于是对银行贷款需求急剧增加。
(二)银行惜贷的原因分析
1.风险大、成本高。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民营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民营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信用水平极低,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必然面临超过金融机构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因为长期服务于大企业,其机构设置和业务流程适合办理大额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金额小,频率高,时间要求较急,导致银行管理成本较高。
2.金融机构的整合与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变革与整合,许多原先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的金融机构被撤消或合并,机构数量减少,使得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也相应下降。与此同时,因市场需求自创供给的机理作用,各种非正常渠道的变相融资和非法集资行为明显增多。我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着国际同业竞争与挑战,央行对各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大,强化资产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确保新增贷款质量己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的一致取向。从而使信用度较低、负债率偏高、经营效益欠佳的中小型企业,从银行主渠道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再加上各商业银行为强化信贷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审贷分离,推行贷款责任追究制,规定谁贷谁收,违规贷款惩罚加大。这些使银行对贷款的调查材料要求更高,审批程序更为复杂,申报贷款成功率大大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员对民营中小企业放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金融机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落后。我国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结构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改制改造、经营理念的根本转换还需要一个过程,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内在的利益趋动。国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社会投资需求不断增长,国家政策趋向抑制投资过热,也使商业银行无经营压力。2003年1月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改进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在银行的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没有根本改变之前,这种政策性外在压力所起作用有限。面对民营中小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不是从一个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积极地分析、研究进行金融创新,占领市场,为国际化竞争打下基础,而是消极对待。在银行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责任人即信贷员要承担贷款风险的终身责任)后,信贷人员普遍采取“为不错贷,宁可不贷”的行为方式,导致出现“惜贷”现象。
三、提高民营中小企业贷款能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银行方面
1.转换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认识。要做好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就要求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思想认识,打破“抓大放小”、“成分论”、“规模论”的思想,根据民营中小企业的现状、特点和趋势,深化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为民营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和二次创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金融环境。
2.合理划分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上级银行应因地制宜、合理划分贷款审批权限,为基层金融机构提供较为广泛的信贷投向空间和自由度。县级机构对当地民营中小企业较为了解,收集有关企业信誉、还贷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信息比较容易,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放贷,促进宏观信贷政策在辖区内更好地落实,帮助民营中小企业及时抓住市场良机,使企业得到发展。目前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企业提出申请以后,银行派信贷经理到企业来考查,让企业将财务报表报基层银行(分理处)审查,认可后再上报市分行专门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通过后,才有贷款资格。如果没有内部关系,整个过程耗时相当长。另外办理抵押登记,评估也要花较长时间和成本,各商业银行应当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要实行贷款公开制度,公开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加强对不熟悉银行贷款业务的民营中小企业的宣传,使其了解银行对贷款的审查内容要求,促使银行与企业间沟通,帮助企业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尽量提高贷款效率,将贷与不贷的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减少企业等“贷”时间。要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贷款风险的识别能力;要稳定信贷人员队伍,加大对信贷人员渎职的惩罚力度;要对信贷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强制淘汰不合格信贷人员。
3.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改造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股份制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企之间的关系,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选择贷款对象,促使民营中小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享受“国民待遇”。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国外大小银行都把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作为核心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扩容、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大企业客户的流失,民营中小企业必将是未来国内银行业一个十分重要的利润来源和对象。
4.加大对适应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是指突破金融业传统经营局面,在金融上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明显的变革创新。金融机构推出适应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是解决和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这对于民营中小企业中经营较好,信用较好,但又缺乏抵押的企业无疑是有利消息。不足之处就是门槛还较高,须信用等级2A以上的企业,这不是一般企业能够达到的。
(二)民营中小企业方面
首先中小民营企业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聘请职业的经理人员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其次中小民营企业应确立股份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起适应企业发展的新型的现代企业科学管理模式;再次中小民营企业应重视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应用,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完备的管理体系,实现企业效率、活力和稳定发展的均衡;最后中小民营企业应注重产品、组织的创新和高科技的不断引进资金投入,重视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以科技领先、服务领先、思想观念领先。
(三)政府方面
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为中小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一、要加大立法力度,以《中小企业法》为基础,制定《中小企业上市法》、《风险投资法》、《风险公司法》、《中小企业投资法》等,并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法规体系,并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第二、修订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使之适应中小企业投融资需要。
参考文献
[1]浙江民营经济研究院课题组.浙江3000家民营企业问卷调查报告[J].浙江经济.2005(8):8~13
[2]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01.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4]栾华.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