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提要:秦汉时期,法律对和奸的论罪区分为亲属与非亲属两类,处罚轻重差别较大。和奸罪的审理程序包括:以“诣告”的形式对犯奸者提起诉讼;受理机关以县廷为主,疑难案例依次向郡国守相及廷尉府疑谳,王侯的和奸罪则交由中央受理;和奸罪的认定必须满足“必案之校上”的条件。对和奸罪的有关规定和处理从维护家族联姻关系、维护家长权力及保证家族“财不出户”等3个方面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等级名份。
关键词:和奸罪 简牍 秦汉法制 家族
秦汉时期的法律条文已经形成了针对和奸罪的治罪条令。对于秦汉时期的和奸罪,史学界已有研究。但仅从犯罪类型的角度,对和奸罪的处罚及奸生子女的归属问题有所涉及,未能全面揭示法律层面上对和奸罪的认定、审理及确立和奸罪的深层原因与宗旨。本文拟以出土简牍资料为基础,对秦汉时期和奸罪的类型、认定、审判程序及设定和奸罪的深层原因进行考察,力图揭示秦汉时期法律制定者所遵循的核心价值,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及维护等级名分特征的认识。
一、秦汉和奸现象及处罚
秦汉时期的法律称不合法的两性关系为“和奸”,亦表述为“乱”、“私乱”、“通”、“私通”、“奸”、“淫”、“淫乱”、“盗”等。秦汉时期,法律对和奸的论罪区分为亲属与非亲属两类,处罚不尽相同。亲属间的和奸又包括血亲乱伦,为亲属服丧期间发生的居丧奸;非亲属间的和奸罪有常人相奸与良贱相奸等。下面分而述之。
血亲相奸。所谓“血亲相奸”,在汉代又称“禽兽行”,法律严禁的此类行为包括:一、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间的乱伦,包括母子或父女及兄弟姐妹;二、由姻亲及拟制血亲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包括与后母、父祖妾或御婢之间的性关系,以及兄嫂间的性关系等。违背人伦的禽兽行被秦汉社会所不容,尤其父女、母子之间的淫乱,判罚尤重。传世文献所载因禽兽行而被诛罚的王侯非常多,如武帝时期的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诏下公卿,皆议“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于是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对于同一血缘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和奸行为亦严惩不贷。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对同母异父相与奸的行为论处弃市之刑的案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亦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从判罚的角度而言,秦汉时期对于无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相奸较血缘乱伦的判罚要轻,但仍比普通的和奸罪判罚重。汉初律文规定:“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可见汉律严厉禁止男子与自己的兄弟、季父、伯父等之妻或御婢发生性关系,只是在量刑时依亲等而稍有区别。到东汉时期,将“禽兽行”与杀人、逆乱视为同罪。据《后汉书·仲长统传》载:“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总之,血亲相奸在秦汉时期是法律难容的重罪,如若有犯,将予以严惩。
居丧奸。即为亲属守丧期间发生的奸罪。秦汉时期丧期长短不一,少则数日,多则3年,而且按儒家礼仪,“君子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丧期间不但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一切都应从简,尤其忌讳两性生活,并以法律形式禁止私通淫乱行为。汉初法律对居丧奸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中引汉律云:“妻之为后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不孝弃市。”该案中女子甲是在为夫守丧期间与他人和奸,如何比照律文进行论处,在廷议的过程中引起了争论。廷史以“欺生”比“欺死”罪重,“欺死夫毋论”,与廷尉等人进行争辩,虽然最终未能形成定谳,但仍可推知对女子居夫丧奸的处罚比居父母丧奸处罚轻。而居父母丧期间和奸,则要受到比较严厉的惩戒。如武帝时常山王刘勃坐宪王丧服奸,被废徙房陵。
常人相奸。秦汉时期,常人之间的私通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秦时的薄太后就是其父与魏王宗家女魏媪私通所生。汉代成帝时的长陵大姓尚方禁年轻时也曾“盗人妻”,甚至做出纵妻犯奸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当时对常人和奸的双方当事人实行同等处罚,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不过,由于和奸毕竟属于个人私下的行为,所以尽管秦汉律令对常人相奸罪判罚比较严厉,但多数私通行为并未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贱相好。秦汉时期,良贱之别比较森严,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对于良贱之间的婚外私通行为有比较严格的限制。秦汉时期一夫一妻多妾婚制已经形成,对于主婢婚外私通行为没有完全禁止,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的规定可以推测,秦汉法律对于婢女与主家的婚外私通行为给予一定的保护。但是女主与男奴的婚外性关系则被严厉禁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衡山王之女无采与奴奸,又与客奸,后衡山王之子欲告发此事,衡山王亲自追捕其予以禁止其告发。衡山王极力阻止告发的行为恰好印证了此条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即使贵为王侯也有所顾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主奴和奸双方皆受到惩罚,但对双方的惩罚程度是有区别的。即对奴的惩罚是弃市,对女主则相对而言比较轻。
总之,秦汉时期的和奸罪因发生在不同亲等、不同等级之间而判罚轻重差别较大,轻者完为城旦舂,重者弃市。血亲间的“禽兽行”与居父母丧奸尤其为礼法所不容,对于逾越良贱界限的女主与家奴的私通行为亦加严惩,法律维护伦常与等级的目的由此可见一斑。
二、秦汉和奸罪的审理程序及和奸罪的认定
尽管秦汉律令对不同类型的和奸罪判罚有别,但任何一起和奸罪的诉讼都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由于资料缺如,只能就司法程序中的告发权、告发方式、受理机构、立罪要件、审判原则等予以初步探讨。
和奸罪的告发权归属。秦律支持任何人告发和奸行为,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的“奸爰书”条中“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的记载表明,告发这起和奸罪的是某里士五(伍)甲。秦始皇时期,为整齐风俗,甚至规定人皆得以杀死奸夫,如《会稽刻石》载:“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汉代和奸罪的告发者既可以是和奸双方的亲属,也可以是邻里或同事。从史书所载之具体案例而论,任何人都可以告发和奸行为,反映出官府对治理和奸罪的重视。
和奸罪的告发方式。据秦汉简牍资料所载,秦汉时期和奸罪的诉讼实行“诣告”,即将被告送至官府而告。前文提及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之“奸爰书”对“诣告”有比较全面的揭示:“奸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诉讼的原告甲先将犯奸的乙与丙一起抓获,然后将其送到官府提出诉讼,这是一个完整的对和奸罪的“诣告”案例。有时“诣告”者是和奸双方中一方的亲属,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中婆婆告发 媳妇居夫丧奸一案,即婆婆将犯奸之妇告之官府,并提起诉讼。
和奸罪的受理。现存秦汉资料中尚无一例和奸罪诉讼案例的完整资料,所以对于和奸罪的受理,仅能获得一个大概的认识。两汉时期,地方行政是郡国并行制,郡以下是县、乡、里。县廷是基层的审判机关,它接受告劾,进行审理,一般的和奸罪诉讼当由县廷受理。前引东汉灵帝时东郡盗人妻亡在孝中一案,由“本县追捕”。有疑不能决的案件,则由县的官吏将其上报给郡太守或王国相。若仍无法解决则要移交廷尉府处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即由廷尉、正、监、廷史等30人对居夫丧奸案进行谳审。当然,汉代的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越级上报的成例,即由县级官府直接上报廷尉,而不经过二千石官这个中间环节。宣帝时,有一比较特别的和奸案,三男共娶一女并争子讼财,因“县不能断决,谳之于廷尉”。封国的王侯犯和奸罪一般由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受理,如宣帝时青州刺史奏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一案,由中央下派监察的刺史向中央奏报,最后裁决者为皇帝。再如成帝时梁王刘立与其姑园子奸一案,有司奏为“禽兽行”,请诛。太中大夫谷永上疏为其求情,皇帝由是寝而不治,可见此案由以皇帝为主的中央受理。
和奸罪的认定。审判一起案例是否为和奸罪,“必案之校上”这一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前文提及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的“奸爰书”强调某里士五(伍)甲告发乙、丙和奸罪时“捕校上来诣之”。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将“捕校上来诣之”的“校”解释为“连木”,如果这样,则律文可以解释为“将两人捕获并加木械,送到”。但张建国先生认为:“校上”组成一个不可分的法律名词,从现有资料看,只用于男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案件,“校上”的词义,可能是指两方互为校验、互证,也就是民间所说的“捉贼捉赃,捉奸捉双”。由此可以认为和奸罪的认定,或许不在于“加木械”的形式,而在于是否将犯奸双方一并抓获,并得到双方承认的事实证明。“必案之校上”是和好罪判定中必不可少的要件,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所引秦律中即有“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的规定。这一点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所引的另一个案例中亦有所印证,即“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口之,何论?答曰:不当论。”可见对于和奸罪,若没有将双方都捕捉到官府审问并得到双方的当堂承认,是无法定为和奸罪的。然而和奸属于私人间的秘密行为,当场捉奸并非易事,故多数和奸行为并未得到制裁。
和奸罪审判中遵循的一般原则。秦汉时期普通的和奸罪判罚中注重妇女的婚姻状态,对男性婚否则无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西汉末年的悬泉汉简亦曰:“诸与人妻和奸,及所与口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在和奸罪的判罚中,亦可见妇女已婚状态是和奸罪立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传世文献中有许多因与他人妻子和奸而被严厉处罚的案例。和帝时期有男子章初之妻哀置,与乐成王刘党私通,章初欲上书告之,刘党恐惧,后因此而被诏令削二县。王莽时期的任永之妻有淫行,后来羞愧自杀。自然,对于礼法难容的“禽兽行”,妇女的婚否已经不重要,重点在于发生和奸双方的血缘亲属关系。
此外,汉代重视吏治,为了防止官吏凭借权力欺压百姓,凡是官吏犯有和奸罪,皆以强奸罪判罚,这是和奸判罚中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悬泉汉简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所与口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三、秦汉和奸治罪条令的立法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时期的法律必然以调节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维护当时社会的秩序为立法目的。秦汉时期的和奸罪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调整婚姻内部的两性关系,对于婚姻所属的家族亦有深刻的意义。
尽管和奸行为首先影响的是两性婚姻,但在秦汉时期,和奸罪的立法意义在于对家族秩序的维护。《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秦汉时期和奸罪的确立并不在于对婚姻中男女两性个人权益的尊重,而在于对其背后的两个家族利益的维护。正如一些学者所论:中国古代法制以儒家思想与家族主义为宗旨,家族既是伦常的中心,又是个人的归属,重视家族主义与伦理秩序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共同特色。秦汉时期,所谓“家族”,即“具有血缘关系与经济联系并通常聚居一地的父系组织”。尽管商鞅“分异令”后,数口之家的个体小农家庭比较流行,但战国秦汉以来,乡里社会小农家庭聚族而居仍比较普遍。汉代强宗大族聚居则更为流行,《汉书·朱邑传》之“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后汉书·第五伦传》之“宗族闾里争往附之”皆是对此的反映。可以说,家族仍是秦汉民间社会的基层结构,是政治统治赖以维持的基础。具体而言,判罚和奸罪对家族利益的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双方家族联姻关系的影响。秦汉时期婚姻之家族联姻功能,即“合二姓之好”,是为了联结两个家族的利益,婚姻是在血缘之外联结人与人关系的最强纽带。婚姻中双方的和睦与否,事关两个家族能否长期联合。和奸罪一旦被发觉,不但影响配偶的感情,同时也使两个家族蒙羞,破坏家族间利益、感情的纽带。如若因此而被严厉惩罚,则可能直接带来婚姻关系的消失,导致两个家族联系的中断。
其二,对家族中家长权力的维护。汉代将家庭伦理与国家政治紧密结合,实行“以孝治天下”,家庭成员对尊长的孝道,不仅成为其人生准则,而且也是国家制定各种法律及其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内部不同行辈间发生的乱伦和好行为,构成对家长权威的挑战。因此秦汉律文规定的乱伦罪,不仅包括血缘内亲之间的乱伦,也包括拟制血亲和姻亲范围,体现了对家族中辈份等级的维护。那些子辈对长辈的妻妾、甚至御婢的侵犯,被视为对尊长的极度不孝,而被加以严厉惩罚。但秦汉法律过于维护尊长的权威,在严惩血亲相奸的同时,严禁卑幼告发尊长。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133简亦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所以尊长一旦与卑幼的配偶有奸情,对卑幼而言,不但没有告发成功的可能,反而有因为告发而遭弃市的可能。
其三,对家族“财不出户”的经济利益的维护。秦汉时期对和奸罪的判罚,不仅在于对家族秩序的维护,还与家族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有直接联系。汉代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财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关系,认定继承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揭示了汉代继承人的顺序是按血缘亲等来确定的。这就涉及到子嗣血统是否纯洁,而和奸行为恰恰对此有着致命的影响。就此而言,为了保证家族中财不出户而严厉禁止婚姻以外和奸行为的发生也在情理之中。《风俗通义·佚文》记载的一宗财产纠纷案,即源于对继承者血统身份的怀疑。据载:“陈留有富室翁,年九十无子,娶田家女为妾,一交接,即气绝;后生得男,其女诬其淫佚有儿,曰:‘我父死时年尊,何一夕便有子?’争财数年不能决。”此女争财的理由即因怀疑父亲遗腹子是父妾与他人和奸所生,为了保证财不出户而对薄公堂。在汉代贵族家系继承中还存在“非子”判定问题。《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孝景七年,侯它广嗣,中六年,坐非子免。”据《汉书·樊哙传》解释:“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佗广”。佗广因是和奸生子而无权继承爵位。总之,秦汉时期对和奸罪的判罚有利于保证家族爵位及财产被真正的子孙所继承,实现“财不出户”。
除了对家族利益的维护外,和奸罪的判罚亦体现国家律令对社会等级制度的维护。正如瞿同祖所指出的:“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如前所述,对良贱相奸的禁止和判罚,即是秦汉律令维护社会等级身份的需要。
综上可见,秦汉社会是血缘伦理型社会,对两性关系的严格规定,是维护家族秩序的最基本措施。秦汉时期的和奸罪,以血缘伦理与社会等级身份为价值核心而制定,体现了秦汉律令的家族主义和等级特征。通过对血缘亲属及不同身份间和奸罪的严厉判罚,实现家族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家族秩序的有条不紊,是实现秦汉国家政治秩序稳定的主要途径。据此而言,秦汉和奸罪的制定和判罚的终极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责任编辑:李媛)
关键词:和奸罪 简牍 秦汉法制 家族
秦汉时期的法律条文已经形成了针对和奸罪的治罪条令。对于秦汉时期的和奸罪,史学界已有研究。但仅从犯罪类型的角度,对和奸罪的处罚及奸生子女的归属问题有所涉及,未能全面揭示法律层面上对和奸罪的认定、审理及确立和奸罪的深层原因与宗旨。本文拟以出土简牍资料为基础,对秦汉时期和奸罪的类型、认定、审判程序及设定和奸罪的深层原因进行考察,力图揭示秦汉时期法律制定者所遵循的核心价值,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及维护等级名分特征的认识。
一、秦汉和奸现象及处罚
秦汉时期的法律称不合法的两性关系为“和奸”,亦表述为“乱”、“私乱”、“通”、“私通”、“奸”、“淫”、“淫乱”、“盗”等。秦汉时期,法律对和奸的论罪区分为亲属与非亲属两类,处罚不尽相同。亲属间的和奸又包括血亲乱伦,为亲属服丧期间发生的居丧奸;非亲属间的和奸罪有常人相奸与良贱相奸等。下面分而述之。
血亲相奸。所谓“血亲相奸”,在汉代又称“禽兽行”,法律严禁的此类行为包括:一、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间的乱伦,包括母子或父女及兄弟姐妹;二、由姻亲及拟制血亲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包括与后母、父祖妾或御婢之间的性关系,以及兄嫂间的性关系等。违背人伦的禽兽行被秦汉社会所不容,尤其父女、母子之间的淫乱,判罚尤重。传世文献所载因禽兽行而被诛罚的王侯非常多,如武帝时期的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诏下公卿,皆议“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于是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对于同一血缘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和奸行为亦严惩不贷。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对同母异父相与奸的行为论处弃市之刑的案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亦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从判罚的角度而言,秦汉时期对于无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相奸较血缘乱伦的判罚要轻,但仍比普通的和奸罪判罚重。汉初律文规定:“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可见汉律严厉禁止男子与自己的兄弟、季父、伯父等之妻或御婢发生性关系,只是在量刑时依亲等而稍有区别。到东汉时期,将“禽兽行”与杀人、逆乱视为同罪。据《后汉书·仲长统传》载:“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总之,血亲相奸在秦汉时期是法律难容的重罪,如若有犯,将予以严惩。
居丧奸。即为亲属守丧期间发生的奸罪。秦汉时期丧期长短不一,少则数日,多则3年,而且按儒家礼仪,“君子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丧期间不但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一切都应从简,尤其忌讳两性生活,并以法律形式禁止私通淫乱行为。汉初法律对居丧奸有明文规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中引汉律云:“妻之为后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不孝弃市。”该案中女子甲是在为夫守丧期间与他人和奸,如何比照律文进行论处,在廷议的过程中引起了争论。廷史以“欺生”比“欺死”罪重,“欺死夫毋论”,与廷尉等人进行争辩,虽然最终未能形成定谳,但仍可推知对女子居夫丧奸的处罚比居父母丧奸处罚轻。而居父母丧期间和奸,则要受到比较严厉的惩戒。如武帝时常山王刘勃坐宪王丧服奸,被废徙房陵。
常人相奸。秦汉时期,常人之间的私通行为时有发生,比如秦时的薄太后就是其父与魏王宗家女魏媪私通所生。汉代成帝时的长陵大姓尚方禁年轻时也曾“盗人妻”,甚至做出纵妻犯奸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当时对常人和奸的双方当事人实行同等处罚,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不过,由于和奸毕竟属于个人私下的行为,所以尽管秦汉律令对常人相奸罪判罚比较严厉,但多数私通行为并未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贱相好。秦汉时期,良贱之别比较森严,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对于良贱之间的婚外私通行为有比较严格的限制。秦汉时期一夫一妻多妾婚制已经形成,对于主婢婚外私通行为没有完全禁止,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的规定可以推测,秦汉法律对于婢女与主家的婚外私通行为给予一定的保护。但是女主与男奴的婚外性关系则被严厉禁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衡山王之女无采与奴奸,又与客奸,后衡山王之子欲告发此事,衡山王亲自追捕其予以禁止其告发。衡山王极力阻止告发的行为恰好印证了此条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即使贵为王侯也有所顾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主奴和奸双方皆受到惩罚,但对双方的惩罚程度是有区别的。即对奴的惩罚是弃市,对女主则相对而言比较轻。
总之,秦汉时期的和奸罪因发生在不同亲等、不同等级之间而判罚轻重差别较大,轻者完为城旦舂,重者弃市。血亲间的“禽兽行”与居父母丧奸尤其为礼法所不容,对于逾越良贱界限的女主与家奴的私通行为亦加严惩,法律维护伦常与等级的目的由此可见一斑。
二、秦汉和奸罪的审理程序及和奸罪的认定
尽管秦汉律令对不同类型的和奸罪判罚有别,但任何一起和奸罪的诉讼都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由于资料缺如,只能就司法程序中的告发权、告发方式、受理机构、立罪要件、审判原则等予以初步探讨。
和奸罪的告发权归属。秦律支持任何人告发和奸行为,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的“奸爰书”条中“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的记载表明,告发这起和奸罪的是某里士五(伍)甲。秦始皇时期,为整齐风俗,甚至规定人皆得以杀死奸夫,如《会稽刻石》载:“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汉代和奸罪的告发者既可以是和奸双方的亲属,也可以是邻里或同事。从史书所载之具体案例而论,任何人都可以告发和奸行为,反映出官府对治理和奸罪的重视。
和奸罪的告发方式。据秦汉简牍资料所载,秦汉时期和奸罪的诉讼实行“诣告”,即将被告送至官府而告。前文提及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之“奸爰书”对“诣告”有比较全面的揭示:“奸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诉讼的原告甲先将犯奸的乙与丙一起抓获,然后将其送到官府提出诉讼,这是一个完整的对和奸罪的“诣告”案例。有时“诣告”者是和奸双方中一方的亲属,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中婆婆告发 媳妇居夫丧奸一案,即婆婆将犯奸之妇告之官府,并提起诉讼。
和奸罪的受理。现存秦汉资料中尚无一例和奸罪诉讼案例的完整资料,所以对于和奸罪的受理,仅能获得一个大概的认识。两汉时期,地方行政是郡国并行制,郡以下是县、乡、里。县廷是基层的审判机关,它接受告劾,进行审理,一般的和奸罪诉讼当由县廷受理。前引东汉灵帝时东郡盗人妻亡在孝中一案,由“本县追捕”。有疑不能决的案件,则由县的官吏将其上报给郡太守或王国相。若仍无法解决则要移交廷尉府处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即由廷尉、正、监、廷史等30人对居夫丧奸案进行谳审。当然,汉代的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越级上报的成例,即由县级官府直接上报廷尉,而不经过二千石官这个中间环节。宣帝时,有一比较特别的和奸案,三男共娶一女并争子讼财,因“县不能断决,谳之于廷尉”。封国的王侯犯和奸罪一般由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受理,如宣帝时青州刺史奏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一案,由中央下派监察的刺史向中央奏报,最后裁决者为皇帝。再如成帝时梁王刘立与其姑园子奸一案,有司奏为“禽兽行”,请诛。太中大夫谷永上疏为其求情,皇帝由是寝而不治,可见此案由以皇帝为主的中央受理。
和奸罪的认定。审判一起案例是否为和奸罪,“必案之校上”这一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前文提及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的“奸爰书”强调某里士五(伍)甲告发乙、丙和奸罪时“捕校上来诣之”。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将“捕校上来诣之”的“校”解释为“连木”,如果这样,则律文可以解释为“将两人捕获并加木械,送到”。但张建国先生认为:“校上”组成一个不可分的法律名词,从现有资料看,只用于男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案件,“校上”的词义,可能是指两方互为校验、互证,也就是民间所说的“捉贼捉赃,捉奸捉双”。由此可以认为和奸罪的认定,或许不在于“加木械”的形式,而在于是否将犯奸双方一并抓获,并得到双方承认的事实证明。“必案之校上”是和好罪判定中必不可少的要件,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所引秦律中即有“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的规定。这一点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21例所引的另一个案例中亦有所印证,即“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口之,何论?答曰:不当论。”可见对于和奸罪,若没有将双方都捕捉到官府审问并得到双方的当堂承认,是无法定为和奸罪的。然而和奸属于私人间的秘密行为,当场捉奸并非易事,故多数和奸行为并未得到制裁。
和奸罪审判中遵循的一般原则。秦汉时期普通的和奸罪判罚中注重妇女的婚姻状态,对男性婚否则无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西汉末年的悬泉汉简亦曰:“诸与人妻和奸,及所与口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在和奸罪的判罚中,亦可见妇女已婚状态是和奸罪立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传世文献中有许多因与他人妻子和奸而被严厉处罚的案例。和帝时期有男子章初之妻哀置,与乐成王刘党私通,章初欲上书告之,刘党恐惧,后因此而被诏令削二县。王莽时期的任永之妻有淫行,后来羞愧自杀。自然,对于礼法难容的“禽兽行”,妇女的婚否已经不重要,重点在于发生和奸双方的血缘亲属关系。
此外,汉代重视吏治,为了防止官吏凭借权力欺压百姓,凡是官吏犯有和奸罪,皆以强奸罪判罚,这是和奸判罚中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悬泉汉简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所与口为通者,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三、秦汉和奸治罪条令的立法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时期的法律必然以调节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维护当时社会的秩序为立法目的。秦汉时期的和奸罪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调整婚姻内部的两性关系,对于婚姻所属的家族亦有深刻的意义。
尽管和奸行为首先影响的是两性婚姻,但在秦汉时期,和奸罪的立法意义在于对家族秩序的维护。《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所以秦汉时期和奸罪的确立并不在于对婚姻中男女两性个人权益的尊重,而在于对其背后的两个家族利益的维护。正如一些学者所论:中国古代法制以儒家思想与家族主义为宗旨,家族既是伦常的中心,又是个人的归属,重视家族主义与伦理秩序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共同特色。秦汉时期,所谓“家族”,即“具有血缘关系与经济联系并通常聚居一地的父系组织”。尽管商鞅“分异令”后,数口之家的个体小农家庭比较流行,但战国秦汉以来,乡里社会小农家庭聚族而居仍比较普遍。汉代强宗大族聚居则更为流行,《汉书·朱邑传》之“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后汉书·第五伦传》之“宗族闾里争往附之”皆是对此的反映。可以说,家族仍是秦汉民间社会的基层结构,是政治统治赖以维持的基础。具体而言,判罚和奸罪对家族利益的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双方家族联姻关系的影响。秦汉时期婚姻之家族联姻功能,即“合二姓之好”,是为了联结两个家族的利益,婚姻是在血缘之外联结人与人关系的最强纽带。婚姻中双方的和睦与否,事关两个家族能否长期联合。和奸罪一旦被发觉,不但影响配偶的感情,同时也使两个家族蒙羞,破坏家族间利益、感情的纽带。如若因此而被严厉惩罚,则可能直接带来婚姻关系的消失,导致两个家族联系的中断。
其二,对家族中家长权力的维护。汉代将家庭伦理与国家政治紧密结合,实行“以孝治天下”,家庭成员对尊长的孝道,不仅成为其人生准则,而且也是国家制定各种法律及其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内部不同行辈间发生的乱伦和好行为,构成对家长权威的挑战。因此秦汉律文规定的乱伦罪,不仅包括血缘内亲之间的乱伦,也包括拟制血亲和姻亲范围,体现了对家族中辈份等级的维护。那些子辈对长辈的妻妾、甚至御婢的侵犯,被视为对尊长的极度不孝,而被加以严厉惩罚。但秦汉法律过于维护尊长的权威,在严惩血亲相奸的同时,严禁卑幼告发尊长。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133简亦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所以尊长一旦与卑幼的配偶有奸情,对卑幼而言,不但没有告发成功的可能,反而有因为告发而遭弃市的可能。
其三,对家族“财不出户”的经济利益的维护。秦汉时期对和奸罪的判罚,不仅在于对家族秩序的维护,还与家族中经济利益的分配有直接联系。汉代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财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继承行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其身份由法律明确赋予的。这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关系,认定继承的法定条件,然后再认定继承顺序和权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揭示了汉代继承人的顺序是按血缘亲等来确定的。这就涉及到子嗣血统是否纯洁,而和奸行为恰恰对此有着致命的影响。就此而言,为了保证家族中财不出户而严厉禁止婚姻以外和奸行为的发生也在情理之中。《风俗通义·佚文》记载的一宗财产纠纷案,即源于对继承者血统身份的怀疑。据载:“陈留有富室翁,年九十无子,娶田家女为妾,一交接,即气绝;后生得男,其女诬其淫佚有儿,曰:‘我父死时年尊,何一夕便有子?’争财数年不能决。”此女争财的理由即因怀疑父亲遗腹子是父妾与他人和奸所生,为了保证财不出户而对薄公堂。在汉代贵族家系继承中还存在“非子”判定问题。《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孝景七年,侯它广嗣,中六年,坐非子免。”据《汉书·樊哙传》解释:“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佗广”。佗广因是和奸生子而无权继承爵位。总之,秦汉时期对和奸罪的判罚有利于保证家族爵位及财产被真正的子孙所继承,实现“财不出户”。
除了对家族利益的维护外,和奸罪的判罚亦体现国家律令对社会等级制度的维护。正如瞿同祖所指出的:“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如前所述,对良贱相奸的禁止和判罚,即是秦汉律令维护社会等级身份的需要。
综上可见,秦汉社会是血缘伦理型社会,对两性关系的严格规定,是维护家族秩序的最基本措施。秦汉时期的和奸罪,以血缘伦理与社会等级身份为价值核心而制定,体现了秦汉律令的家族主义和等级特征。通过对血缘亲属及不同身份间和奸罪的严厉判罚,实现家族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家族秩序的有条不紊,是实现秦汉国家政治秩序稳定的主要途径。据此而言,秦汉和奸罪的制定和判罚的终极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