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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法律基础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建立维持和平部队的权力归属及其宪章依据。并通过对宪章有关安理会与大会职权划分的条款和对各种主张大会有权建立维持和平部队的观点以及联合国实践的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依照宪章规定,安理会担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拥有必要的权力;建立和维持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系重大的联合国行动,属于宪章第十一条第二项下的"行动",因此,理应专属于安理会管辖。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探讨了安理会权力的具体宪章依据,认为宪章第四十条是安理会建立维持和平部队最适当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