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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在立法实践中有两种路径: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救济路径和基于行政处理的管制路径。无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如何定性,民事救济路径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将受制于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的救济规则。管制路径有其优势,但也将面临责任认定过程中政府举证难、责任落实阶段责任人权益保障与利益表达机制存在不足以及可能发生滥诉风险的困境,其根源在于传统行政法同生态环境损害制度需求间的不兼容。面对已有路径的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借鉴行政私法理念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