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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煤矿安全是当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文章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了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私企的三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并提出了协调利益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对策建议。文章构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和煤矿私企两组模型,分别分析在煤矿监管过程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分析得出我国双重管理体制使得国家监察难以发挥效用,有必要对现行的煤矿监管机制进行改革。
关键词:煤矿监管 利益 博弈
自2008年8月份以来,我国连续发生7起重大责任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起4起重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煤矿企业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反映出我国的煤矿安全预警机制和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着严重问题。我国目前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格局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管理。这意味着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有三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其中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利益,地方政府代表地方利益,煤矿私企代表企业利益。各个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必将影响中央政策的落实,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煤矿安全监管中的利益主体
(一)作为利益主体的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对煤矿监管一直采取垂直管理的形式。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系统的主体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属各产煤省区设立的20个省级直属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局、2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及69个矿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其行为表现直接影响中央政府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缺乏完善的安全监管机构,国家安全监管只能到省一级,使得这一部分的监管只起到事后处理的状况。再加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难以发挥实质效用。
(二)作为利益主体的地方政府
伴随着中央权力下放和财政分权,地方政府从单纯的中央执行机关成为有独立利益诉求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的利益得到强化,同时经济指标占主导的考核机制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行为。表现在地方短期行为严重,重经济,轻环境轻安全。特别是对于地方一级官员来说,要通过增加财政收入,保证低失业率和保证地方政府稳定来巩固自身位置,因此他们的头号目标是经济发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中,县乡两级政府是主要的监管者。在不少乡镇甚至市县地区,采矿业是支柱产业。这样使得县乡政府的利益取向更加显著。
(三)作为利益主体的煤矿私企
由于我国煤矿产权的不明晰,煤矿私企只拥有限期的使用权,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企业作为典型的利益主体在没有管制的环境下必然是从利己出发,采取只顾经济利益不顾安全生产的策略。也就是说煤矿资源产权不清所带来的利益相关者的不稳定预期,这种不稳定预期导致对企业安全设施投入的不足,以及对煤炭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自然环境的污染破坏。煤矿私企利益权衡的过程也是与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博弈的过程。
煤矿安全监管中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任何一次重大的安全事故都包含着本能的博弈心理,即侥幸的利益动机和风险规避意识。然而在大部分的安全事故分析原因的博弈模型中,均将博弈的双方设定为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安全监管格局是国家监察、政府监管、企业管理。这意味着安全监管博弈不仅仅是监管部门与煤矿私企的利益博弈。而应该把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管和煤矿私企三方作为利益博弈主体。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假设只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地方政府。在博弈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地方政府对煤矿私企进行庇护,而中央政府不进行监督,地方政府将获利R,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则被处罚设为-F。再设地方政府不对煤矿私企进行庇护,中央政府进行监督,损失的监督成本为-C,不进行监督则给其他地方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的负效用设为-p。其博弈矩阵见表1:
分析可知:中央政府不监督,那么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庇护。中央政府监督,在R-F>0即煤矿私企带来的收益大于地方政府被发现后所受罚款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也是庇护。只有在R
(二)监管机构和煤矿私企的利益博弈
假设只存在一个煤矿私企和一个监管部门。煤矿私企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即消除安全隐患和不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即进行检查和不进行检查。煤矿私企消除安全隐患则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也不会被处罚,设其投入的安全资金为d。如果煤矿私企不消除安全隐患被监管机构发现则被罚款F,并且企业若不消除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和赔偿所产生的负效应为a,设其风险系数为f,设监管机构进行正常检查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成本D,假设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则有效防止事故发生,而监管部门不进行检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面临的中央政府的罚款以及所造成的各种负效应这里统称为A,其风险系数也为f0同时我们假设双方进行各自决策时并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故双方博弈构成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现实生活中煤矿私企和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淡薄,使得对风险系数f估计普遍偏小。其博弈的支付矩阵见表2:
分析表明,在该博弈中不存在双方都接受的纳什均衡的纯战略组合。下面我们来求解它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设煤矿私企以p的概论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以q的概率进行监管。现对煤矿企业所做出的不同选择的期望收益进行分析。
若给定q为定值,煤矿企业选择消除(p=1)和不消除(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af-F)进行监管,煤矿私企以p*=(F-D+Af)/(Af+F)进行消除安全隐患。
(三)结合现实进一步分析
县乡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之间的利益一体化现象非常严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有选择、有策略地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对与地方财政收入关系密切的煤矿企业进行庇护。地方政府的庇护一方面加大了使得中央监察在推行安全生产指令的重重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干涉导致地方监察部门的监察成本加大。一旦F-D<-af,即监管部门安全意识不够,检查成本大于罚款成本时,其在与煤矿私企的博弈中最优策略便成了不检查。在现实生 活中表现为地方政府在煤矿中获利越大,监管部门受到阻力越大,其检查次数大大减少,检查监督不力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前监管部门可能多次进行隐患排查,但却对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相互勾结。回到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博弈模型中,也就是煤矿私企在监管部门检查时选择不消除安全隐患而选择对监管部门进行寻租设为E,其博弈矩阵中监管部门检查的收益变为(E-D),煤矿私企不消除而寻租的最后收益为-E,其中ED,那么最终的博弈均衡将是{不消除,检查}。一旦煤矿私企对监管部门选择不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寻租,监管部门就会继续多次检查,但实际上并不对其安全投入进行监管,这自然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前,监管部门虽多次到违法企业进行检查,却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事后也不采取任何检查整改措施。
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在其单独行动范围内必将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中央政策的落实。中央政府监督力度不够进一步促使了地方政府的庇护行为,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怪圈。为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的一致性,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第一,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强度。第二,解决地方财政困难,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改革并落实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第三,改革现行煤矿利益分享机制,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保持利益的一致性。
(二)协调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利益关系
煤矿安全监管中最主要的博弈是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博弈。我国的执法监管大多以大张旗鼓式、事后检查式和重要时期监管式为主,这样的监管自然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为避免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博弈走入“囚徒困境”,则依赖其监管体制。博弈理论告诉我们,一种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比如建立安全检查“突袭制”和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加强监督机构强调独立性,监督员必须每两年轮换对调,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一旦这样的机制建立起来,监管部门就能够积极投身到对煤矿私企的安全监管上来。
(三)协调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权力关系
我国监管机制的主体是主要是双重监管。从目前来看,双重管理体制存在着体制上的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难以落实国家监察监督管理局的政策。国家监督管理局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直接指挥权,使得中央向地方推行安全生产指令困难重重。而地方监察因地方政府与煤矿私企利益关联性而严重弱化,难以真正独立地方经济的利益取向。协调地方政府与国家监察机构利益关系必须改革现行的监管双重领导体制。改变现行监察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从属关系,加强国家监管行政体系的独立性,使得国家安全监察主体摆脱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张力矛盾。
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管理”的安全监管格局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的利益博弈,协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意味着利益重构的过程。处理好既得利益者的问题,推动国家监管体制,将是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煤矿监管 利益 博弈
自2008年8月份以来,我国连续发生7起重大责任事故,尤其是9月4日至7日,连续发起4起重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煤矿企业没有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反映出我国的煤矿安全预警机制和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着严重问题。我国目前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格局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管理。这意味着重大事故直接责任人有三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其中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利益,地方政府代表地方利益,煤矿私企代表企业利益。各个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必将影响中央政策的落实,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煤矿安全监管中的利益主体
(一)作为利益主体的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对煤矿监管一直采取垂直管理的形式。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系统的主体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属各产煤省区设立的20个省级直属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局、2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及69个矿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其行为表现直接影响中央政府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缺乏完善的安全监管机构,国家安全监管只能到省一级,使得这一部分的监管只起到事后处理的状况。再加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难以发挥实质效用。
(二)作为利益主体的地方政府
伴随着中央权力下放和财政分权,地方政府从单纯的中央执行机关成为有独立利益诉求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的利益得到强化,同时经济指标占主导的考核机制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行为。表现在地方短期行为严重,重经济,轻环境轻安全。特别是对于地方一级官员来说,要通过增加财政收入,保证低失业率和保证地方政府稳定来巩固自身位置,因此他们的头号目标是经济发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中,县乡两级政府是主要的监管者。在不少乡镇甚至市县地区,采矿业是支柱产业。这样使得县乡政府的利益取向更加显著。
(三)作为利益主体的煤矿私企
由于我国煤矿产权的不明晰,煤矿私企只拥有限期的使用权,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企业作为典型的利益主体在没有管制的环境下必然是从利己出发,采取只顾经济利益不顾安全生产的策略。也就是说煤矿资源产权不清所带来的利益相关者的不稳定预期,这种不稳定预期导致对企业安全设施投入的不足,以及对煤炭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自然环境的污染破坏。煤矿私企利益权衡的过程也是与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博弈的过程。
煤矿安全监管中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任何一次重大的安全事故都包含着本能的博弈心理,即侥幸的利益动机和风险规避意识。然而在大部分的安全事故分析原因的博弈模型中,均将博弈的双方设定为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安全监管格局是国家监察、政府监管、企业管理。这意味着安全监管博弈不仅仅是监管部门与煤矿私企的利益博弈。而应该把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管和煤矿私企三方作为利益博弈主体。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假设只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和一个地方政府。在博弈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地方政府对煤矿私企进行庇护,而中央政府不进行监督,地方政府将获利R,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则被处罚设为-F。再设地方政府不对煤矿私企进行庇护,中央政府进行监督,损失的监督成本为-C,不进行监督则给其他地方政府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的负效用设为-p。其博弈矩阵见表1:
分析可知:中央政府不监督,那么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庇护。中央政府监督,在R-F>0即煤矿私企带来的收益大于地方政府被发现后所受罚款时,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也是庇护。只有在R
(二)监管机构和煤矿私企的利益博弈
假设只存在一个煤矿私企和一个监管部门。煤矿私企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即消除安全隐患和不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即进行检查和不进行检查。煤矿私企消除安全隐患则不会发生安全事故也不会被处罚,设其投入的安全资金为d。如果煤矿私企不消除安全隐患被监管机构发现则被罚款F,并且企业若不消除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和赔偿所产生的负效应为a,设其风险系数为f,设监管机构进行正常检查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成本D,假设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则有效防止事故发生,而监管部门不进行检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面临的中央政府的罚款以及所造成的各种负效应这里统称为A,其风险系数也为f0同时我们假设双方进行各自决策时并不知道对方的行为,故双方博弈构成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现实生活中煤矿私企和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淡薄,使得对风险系数f估计普遍偏小。其博弈的支付矩阵见表2:
分析表明,在该博弈中不存在双方都接受的纳什均衡的纯战略组合。下面我们来求解它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设煤矿私企以p的概论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以q的概率进行监管。现对煤矿企业所做出的不同选择的期望收益进行分析。
若给定q为定值,煤矿企业选择消除(p=1)和不消除(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af-F)进行监管,煤矿私企以p*=(F-D+Af)/(Af+F)进行消除安全隐患。
(三)结合现实进一步分析
县乡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之间的利益一体化现象非常严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中,地方政府有选择、有策略地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对与地方财政收入关系密切的煤矿企业进行庇护。地方政府的庇护一方面加大了使得中央监察在推行安全生产指令的重重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干涉导致地方监察部门的监察成本加大。一旦F-D<-af,即监管部门安全意识不够,检查成本大于罚款成本时,其在与煤矿私企的博弈中最优策略便成了不检查。在现实生 活中表现为地方政府在煤矿中获利越大,监管部门受到阻力越大,其检查次数大大减少,检查监督不力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前监管部门可能多次进行隐患排查,但却对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相互勾结。回到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博弈模型中,也就是煤矿私企在监管部门检查时选择不消除安全隐患而选择对监管部门进行寻租设为E,其博弈矩阵中监管部门检查的收益变为(E-D),煤矿私企不消除而寻租的最后收益为-E,其中E
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在其单独行动范围内必将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中央政策的落实。中央政府监督力度不够进一步促使了地方政府的庇护行为,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怪圈。为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的一致性,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第一,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强度。第二,解决地方财政困难,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改革并落实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第三,改革现行煤矿利益分享机制,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保持利益的一致性。
(二)协调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利益关系
煤矿安全监管中最主要的博弈是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博弈。我国的执法监管大多以大张旗鼓式、事后检查式和重要时期监管式为主,这样的监管自然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为避免监管部门和煤矿私企的博弈走入“囚徒困境”,则依赖其监管体制。博弈理论告诉我们,一种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比如建立安全检查“突袭制”和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加强监督机构强调独立性,监督员必须每两年轮换对调,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一旦这样的机制建立起来,监管部门就能够积极投身到对煤矿私企的安全监管上来。
(三)协调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权力关系
我国监管机制的主体是主要是双重监管。从目前来看,双重管理体制存在着体制上的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难以落实国家监察监督管理局的政策。国家监督管理局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直接指挥权,使得中央向地方推行安全生产指令困难重重。而地方监察因地方政府与煤矿私企利益关联性而严重弱化,难以真正独立地方经济的利益取向。协调地方政府与国家监察机构利益关系必须改革现行的监管双重领导体制。改变现行监察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从属关系,加强国家监管行政体系的独立性,使得国家安全监察主体摆脱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张力矛盾。
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管理”的安全监管格局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私企的利益博弈,协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意味着利益重构的过程。处理好既得利益者的问题,推动国家监管体制,将是改革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