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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没有专门单项的行政刑法立法,主要采取依附性的方式对行政犯进行处罚.但是行政违法数量膨大,过多地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会导致行政犯数量的扩张.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主要林木商品种子、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林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木材运输证、 批准出口文件、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这四种关于涉林的非法经营行为行刑衔接的判定标准进行说明并提出有关问题衔接漏洞,建议统一化标准使衔接点吻合,希望有助于现实执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