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民俗文化的保护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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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土家民俗文化源远流长,我们选取较为典型的来凤县作為调研的地点,了解土家民俗文化的现状。我们建议可以区分保护的轻重缓急给予不同地区、不同民俗文化项目,根据不同传承人经济状况,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有差别的补助。多途径宣传传承人及其背后所传承的民俗文化,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保护作用。
  关键词土家族 民俗文化 传承人
  作者简介:易君、廖飞翔、黎小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94-03
  
  一、民俗文化概述
  (一)民俗文化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该公约第2条中进一步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从其内涵可看出民俗文化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著名民俗学专家陶立璠先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我们认为这是有道理的,我们的研究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二)民俗文化的重要性
  “文化的基础来源于民俗,很多民俗只是一个地方一些群体约定俗成的思想和行为认同,但它已经具备了文化的观念形态”,“民俗文化是民族文化的基础内容,举凡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文艺学、伦理学、宗教学、语文学等,无不涉及到民俗文化事象”。但是“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民俗文化正在遭受种种外来因素的威胁,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民俗文化是必要的。
  (三)土家民俗文化
  土家民俗文化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几千年以来,土家族在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变迁中,其核心文化内涵即图腾文化——“白虎文化”也在不断衍化,从而形成了地地道道的鄂西土家族白虎图腾崇拜特征。“较为突出的有代表土家人原始图腾崇拜和宗教信仰的“白虎文化”、茅古斯、傩文化及巫文化;还有能够充分土家人能歌善舞的土家山歌、竹枝词、摆手舞等;而节庆婚嫁丧葬方面的民俗精品就有西兰卡普、哭嫁、撒尔嗬等。吊脚楼、咂酒则是生产习俗的典型代表。”来凤县在此尤为突出的是土家族摆手舞、南剧在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二、土家族民俗文化保存现状
  (一)土家民俗文化半世纪来的忐忑经历
  半个世纪以来,传统土家民族民间文化受到过两次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是文化大革命“破四旧”,二是现代外来文化的影响。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土家族民间文化遗产可分为消失、濒危、变异、衰退等几种情况。比如:与信仰有关的祭祀活动和民间礼仪,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复存在;传统的西兰卡普工艺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的需要在原材料、花纹图案、型制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土家吊脚楼不断拆除,它所负载的传统文化也将跟着消失。
  (二)土家民俗文化的保存现状
  1.来凤县政府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来凤县政府和相关文化单位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挖掘、抢救、保护与开发工作,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家民俗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模式。
  (1)制定单行条例,使来凤县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走上法治化轨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05年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保护的对象、保护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保护的办法、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使来凤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
  (2)多方位积极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来凤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繁荣民族文化艺术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继承中研究,在研究中提升,在提升中整合,努力建设生态文化旅游县。”立档命名民间艺术大师和民族文化艺人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在全县展开。来凤县委、县政府拿出专项资金,命名表彰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老艺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彭承金、田延江、邓彬、秦唯正4名民间艺人还进入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加大投入,改善文化设施,挖掘、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引导全社会重视民族民间文化。
  (3)全面展开新一轮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和确认工作。截止目前,来凤县已普查登记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72项,调查访问民间艺人208人,拍摄图片1200张,录制音像资料40小时。来凤县“南剧”、“摆手舞”已正式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地龙灯”已正式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百福司镇、旧司乡被确定为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
  (4)把民族民间文化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为了让青少年了解土家民族的历史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来凤县不少学校已把民族民间文化纳入教学内容。如百福司民族小学开设了民族文化课,周四下午为土家语课,主要教讲土家话、唱土家歌。
  2.当地土家族民俗文化保存现状存在的问题
  (1)财政补贴的范围较小,针对的是民间艺术大师,不是真正进行传承工作的传承人。因为国家启动非物质文化保护工程,使得州政府、民宗委开展的保护性工作包括命名民间艺术大师并且颁发命名证书、下发1200元津贴/年/人的民间艺术大师的津贴。来凤县政府对其县内的五位民间艺术大师也是按照1200元津贴/年/人的标准。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由此可见成为传承人的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
  但是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包括政府人员对传承人的理解有些偏差,将民间艺术大师与传承人等同,这对保护传承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在现实中进行传承工作的既有民间艺术大师也有没有获得民间艺术大师称号的传承人,他们才是传承工作中的主力军,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财政补贴,否则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民俗文化的传承也会受到影响。
  (2)政府过于主导的保护地位客观上影响了非官方组织的积极作用。有学者认为传承的实现形式大体有两种:“一是自然性传承,一是社会性传承。前者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后者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干预下的传承,这包括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可见在保护传承人的方面也需要社会团体等非官方组织的参与,但调研发现只有不到35%的民众认为除了政府还有非官方组织有保护民俗文化的措施,可见非官方组织的积极性与影响力没有凸显出来。
  (3)政府过于重视申报结果,忽视对民俗文化传承的保护。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一词定义为:“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整理建档(包括研究);二是保存展示;三就是传承弘扬。从政府采取的措施中我们知道整理建档和保存展示是来凤县政府工作的重心,对于传承弘扬的工作尤其是传承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比较缺乏,而对传承人传承的保护和宣传才是整个民俗文化得以延续的根源,否则收建档和保存的土家文化将被永远封存在博物馆,成为真正的“遗产”。
  (4)传承人缺乏保护意识。调研中我们发现传承人保护意识缺乏,一是经济条件限制,他们多忙于生计,无暇投入过多的精力。二是身体条件限制,部分民间艺术大师年岁较高,制约了传承的可能性。三是外来文化的冲击,客观上阻碍了民俗文化在本地区的影响力,传承人多选择接受现状。四是年轻人多外出打工,传承人无法找到合适的继承人。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大部分传承人选择接受现状,或者等待政府的支援,而不从自身开始积极寻求保护民俗文化的出路。
  三、对于当地土家族民俗文化保存现状的建议
  (一)政府方面
  1.合理规划,依法保护
  由于来凤县当地的经济以及交通等各方面的影响与限制,当地的土家族民俗文化没有得到有效的整体的开发。在民俗文化的合理规划方面,来凤县可以参照凤凰古城的相关做法,请学界人士制作相关的一系列规划。“为使古城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着手编制了相关的保护规划和旅游规划。县委、县政府请上海同济大学编制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同时又请建设部城市规划中心编制了《凤凰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这两个《规划》制定了《古城保护条例》,依照《条例》成立了古城保护专门队伍。”
  2.保护与开发同时并举,分别实施
  来凤县可以借鉴国内外民俗文化保护与开发中的得与失,在吸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所谓保护与开发可同时并举,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是‘保护’与‘开发’尽可能做到异地实施,即把‘保护’与‘开发’分别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平台上,实施异地操作——传承者在遗产原生地负责传承,开发商在开发区负责开发,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避免开发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的传承造成直接影响。二是尽量做到开发对象与保护对象的异形化或异质化,即开发对象必须与保护对象在材质、体量等方面有所区别,尽量避免用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生产出与保护对象完全相同的产品”。
  3.树立传承人的主体意识
  “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民俗文化的保护亦然。传承人的地位很重要,作用很突出,我们要重视传承人的主体传承作用,而不能一味的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
  4.财政补贴可有层次差异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政府对传承人的补贴都是统一标准,但补贴对经济状况不好的传承人来说也只是车水杯薪。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区分保护的轻重缓急给予不同地區、不同民俗文化项目,根据不同传承人经济状况,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有差别的补助。对给予民间传承人必要的经济补贴,苑利很赞同:“在老少边穷地区,许多传承人的生活还非常艰苦。对他们的生活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让他们塌下心来一心一意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必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年老体弱者,政府更应该通过一些方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群体传承的遗产项目中,政府最好能以群体资助的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财政状况好些的政府可将民俗文化传承视为职业,专门为从事民俗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人员核定事业性编制,以工资形式发放传承津贴,使其生活和工作有基本保障,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样才能真正将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落到实处。
  5.多途径宣传传承人及其背后所传承的民俗文化,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尽管百福司镇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拥有大量的传统土家民俗文化,但我们发现当地民众对土家民族风俗缺乏了解,并且对自己民俗文化的认可度偏低。而这种情况会让传承人的保护缺少民众基础。目前有些学者认为“在国内许多单位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容以及重要意义认识不充分,他们不知道保护什么?能不能保护?怎样保护”。当地政府需要采取多途径宣传传承人及其背后所传承的民俗文化,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具体可以通过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如请一些大学专家学者,在学校、电视、报刊上进行民俗文化的通俗讲座等,提高当地民俗文化的知名度。
  (二)传承人要潜心培养下一代“接班人”
  2002年初,恩施州民间艺术家协会倡导在全州展开寻访民间艺术大师的活动,发现具有较高民间艺术表演水平的民间艺术家有一百多位的线索,他们大多在七十岁以上,相当一部分成为一个艺术品种的传人。让古稀老人承担传承土家民俗文化的重任,不论是身体还是年龄上都限制了传承的可能行,寻找民俗文化下一代的接班人,潜心培养他们就成了我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关于“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条款中明确指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针对该条意见,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来凤县政府,可将土家族民俗文化内容纳入中小学乡土教材,提高下一代对民俗文化的兴趣,使学校成为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重要阵地。
  (三)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保护为辅
  目前来凤县的开发以政府为主导,但是也应强调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其群体性、传承性等特征都使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自发性的特征,但是能够以组织化、团体化的方式表现出来”。
  当地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既可以组织当地的群众练习摆手舞等土家传统民俗;又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土家族民俗文化创意研究,组织全面展示来凤土家族品牌节目(如来凤·中国土家摆手舞文化旅游节)到国内外演出,打造土家民俗文化艺术的品牌效应,扩大国内外知名度。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内外种种成功经验,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发挥其在民俗文化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土家民俗文化传承人保护的好与坏,对整个土家民俗文化的传承有着重大的影响,而土家民俗文化保护的好与坏,也对来凤县甚至整个恩施州的经济关系重大。在国家提倡西部大开发以及湖北提倡建设生态旅游文化圈的大背景下,保护好、开发好来凤土家民俗文化对于当地的整体快速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民族民俗也凝结着土家先辈的生产生活中的习惯和文化,反映他们的精神面貌和生活态度,我们应该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保护好先辈留给我们的珍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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