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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在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参与发起和设立基金公司极为普遍,我国以金融业务交叉为基调的金融创新活动也日渐活跃。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在2005年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但由于中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银行基金设立后,违规操作的概率极高,存在着诸多金融风险。因此,如何协调好监管机构的联动,合理监管银行基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就成为学术界和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带来的风险
1、关联交易的风险。银行基金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给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关联投资于自己的银行基金;资金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如银行违规,直接动用储蓄资金给自己的基金买股票,或者基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该公司又出现问题,某种情况下,银行就可能贷款救援上市公司,来挽救自己的基金公司。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银行与基金的关联交易,使得各自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加大商业银行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和银行基金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则有可能助长银行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关联贷款和内幕交易行为。
2、流动性风险。我国自2003年以后不再发行封闭式基金,现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也要设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那么就必须重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一旦商业银行基金的流动性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放大到整个银行的流动性上,从而引发整个银行的风险。
在目前银行的自由资本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存款增长率高于贷款率,才能客观上保证银行机构正常的支付能力,进而使流动性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央行2006年11月11日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1~10月人民币新增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增加10659亿元,同比多增908亿元;而短期贷款仅增加6141亿元,同比少增2844亿元。与此同时,1~10月居民储蓄连续10个月增幅较上年同期下降。居民储蓄的增速减缓,贷款期限长短不匹配,以及中长期贷款的比重过大,令奉行谨慎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的商业银行面临着日益凸显的流动性风险。然而,根据国际经验,货币市场基金对银行储蓄的分流作用相当明显,由于我国的货币市场规模比较有限,对储蓄的分流作用日前不会很明显。市场人士预计,现阶段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大市场容量仅为1000亿元左右。也就是仅能分流4 万亿元存贷差的1/40。实际上,新近获批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上限也就不过200亿元左右。但就银行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而言,货币市场基金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就有雪上加霜的味道。如何在推出基金的同时使银行的流动性不受影响,这是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3、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可能引发利益冲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以及提供的金融产品数量与种类的不断增加,利益冲突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多。当商业银行经营基金时,可能引发诸多利益冲突。如银行控股公司和基金子公司之间可能会存在文化冲突和利益冲突;银行成为其基金的托管人可能会弱化其监管作用;商业银行可能将自身的贷款风险转嫁给基金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可能会向其基金或第三方提供贷款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或自身经营的基金股份;商业银行可能在销售银行产品的同时搭售自己的基金产品等等。
4、联动风险增大。一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就等于开始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步伐。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融合,一方面可以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分散风险,拓宽收入渠道;另一方面,混业经营的风险不可小觑。我国股市建立虽然已经有10多年了,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制还不是很健全,股权分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中国股市持续三年半的低迷暴露出券商经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2004年以来,因为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和回购债券融资等违规行为,有8家证券公司已被托管,还有其他几家证券公司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经过这次危机,整个证券业可以说是经历了一次大洗牌。
由于目前我国暂时还是分业经营,券商危机并没有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但是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这种防火墙将被打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目前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对策
1、建立“金融防火墙”,强化对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金融防火墙”泛指隔离银行业与证券等其他金融业的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是指对银行与其联属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所进行的各种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由非银行联属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扩散到银行业中去。
除了建立“金融防火墙”,监管当局还应设立信息隔离制度,防止金融集团各机构间有害的信息流动,杜绝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就我国而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基金公司渠道流入股市,否则将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要严格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向基金公司的放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明确禁止基金购买由向其关联银行贷款的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对银行为基金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等也应进行严格的限制或完全禁止。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应坚决禁止银行为客户提供用于购买基金的贷款,银行不得向自己的客户提供购买有关基金的建议,更不能强制客户购买本行的基金。
2、确立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双充足”原则。将风险抑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不致造成大的异业风险蔓延,同时确保在风险头寸爆发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抗衡偿付能力或流动性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8%个。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还应有实收总资本的要求,即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亿元人民币。这是两个硬指标,由此可以基本判定申请商业银行的实力和业绩,将一些不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排除在外。目前我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1亿元实收资本上。另一方面,可以效仿银行业的作法,确定一个资本/个风险资产的比例,从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实收资本,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动态平衡。
3、加强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信息披露及人员培训监管。首先,要求银行销售基金的区域与存贷款区域应相互分离。由于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将基金与传统的银行产品相混淆,因此监管部门一般应要求上述两种产品的销售区间必须相隔离或者至少应有明显的标志加以区分。其次,就销售人员的资格及培训方面而言,应要求银行职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才能进行基金销售,而且必须达到证券业相关法律对投资产品销售人员的要求,并要在相应的监管机构登记注册。传统银行产品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诱使客户购买银行的投资产品,但对于那些想购买投资产品的客户,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引荐给那些具备资格的投资产品销售人员。再次,在客户购买基金时,销售人员必须口头告知客户以使其全面了解基金的风险,必要时还要签署一份文件,表明他们已被告知。
(责任编辑:方涵)
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带来的风险
1、关联交易的风险。银行基金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关联贷款给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关联投资于自己的银行基金;资金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如银行违规,直接动用储蓄资金给自己的基金买股票,或者基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该公司又出现问题,某种情况下,银行就可能贷款救援上市公司,来挽救自己的基金公司。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银行与基金的关联交易,使得各自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加大商业银行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和银行基金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则有可能助长银行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关联贷款和内幕交易行为。
2、流动性风险。我国自2003年以后不再发行封闭式基金,现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也要设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自由赎回。那么就必须重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一旦商业银行基金的流动性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放大到整个银行的流动性上,从而引发整个银行的风险。
在目前银行的自由资本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存款增长率高于贷款率,才能客观上保证银行机构正常的支付能力,进而使流动性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央行2006年11月11日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1~10月人民币新增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增加10659亿元,同比多增908亿元;而短期贷款仅增加6141亿元,同比少增2844亿元。与此同时,1~10月居民储蓄连续10个月增幅较上年同期下降。居民储蓄的增速减缓,贷款期限长短不匹配,以及中长期贷款的比重过大,令奉行谨慎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的商业银行面临着日益凸显的流动性风险。然而,根据国际经验,货币市场基金对银行储蓄的分流作用相当明显,由于我国的货币市场规模比较有限,对储蓄的分流作用日前不会很明显。市场人士预计,现阶段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大市场容量仅为1000亿元左右。也就是仅能分流4 万亿元存贷差的1/40。实际上,新近获批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上限也就不过200亿元左右。但就银行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而言,货币市场基金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就有雪上加霜的味道。如何在推出基金的同时使银行的流动性不受影响,这是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3、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可能引发利益冲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以及提供的金融产品数量与种类的不断增加,利益冲突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多。当商业银行经营基金时,可能引发诸多利益冲突。如银行控股公司和基金子公司之间可能会存在文化冲突和利益冲突;银行成为其基金的托管人可能会弱化其监管作用;商业银行可能将自身的贷款风险转嫁给基金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可能会向其基金或第三方提供贷款用于购买有价证券或自身经营的基金股份;商业银行可能在销售银行产品的同时搭售自己的基金产品等等。
4、联动风险增大。一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就等于开始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步伐。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融合,一方面可以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分散风险,拓宽收入渠道;另一方面,混业经营的风险不可小觑。我国股市建立虽然已经有10多年了,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制还不是很健全,股权分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中国股市持续三年半的低迷暴露出券商经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2004年以来,因为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和回购债券融资等违规行为,有8家证券公司已被托管,还有其他几家证券公司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经过这次危机,整个证券业可以说是经历了一次大洗牌。
由于目前我国暂时还是分业经营,券商危机并没有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但是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这种防火墙将被打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目前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对策
1、建立“金融防火墙”,强化对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金融防火墙”泛指隔离银行业与证券等其他金融业的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是指对银行与其联属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所进行的各种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由非银行联属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扩散到银行业中去。
除了建立“金融防火墙”,监管当局还应设立信息隔离制度,防止金融集团各机构间有害的信息流动,杜绝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就我国而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基金公司渠道流入股市,否则将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要严格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向基金公司的放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明确禁止基金购买由向其关联银行贷款的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对银行为基金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等也应进行严格的限制或完全禁止。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应坚决禁止银行为客户提供用于购买基金的贷款,银行不得向自己的客户提供购买有关基金的建议,更不能强制客户购买本行的基金。
2、确立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双充足”原则。将风险抑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不致造成大的异业风险蔓延,同时确保在风险头寸爆发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抗衡偿付能力或流动性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8%个。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还应有实收总资本的要求,即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亿元人民币。这是两个硬指标,由此可以基本判定申请商业银行的实力和业绩,将一些不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排除在外。目前我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1亿元实收资本上。另一方面,可以效仿银行业的作法,确定一个资本/个风险资产的比例,从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实收资本,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动态平衡。
3、加强商业银行经营基金业务的信息披露及人员培训监管。首先,要求银行销售基金的区域与存贷款区域应相互分离。由于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将基金与传统的银行产品相混淆,因此监管部门一般应要求上述两种产品的销售区间必须相隔离或者至少应有明显的标志加以区分。其次,就销售人员的资格及培训方面而言,应要求银行职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才能进行基金销售,而且必须达到证券业相关法律对投资产品销售人员的要求,并要在相应的监管机构登记注册。传统银行产品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诱使客户购买银行的投资产品,但对于那些想购买投资产品的客户,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引荐给那些具备资格的投资产品销售人员。再次,在客户购买基金时,销售人员必须口头告知客户以使其全面了解基金的风险,必要时还要签署一份文件,表明他们已被告知。
(责任编辑: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