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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一部法律的实施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较重要的就是民族因素。通过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实践来考察物权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的利弊,此次调研地马尔康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主要民族为藏族和羌族,这些民族都有着自身的民族习俗和民族文化,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物权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民族习俗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数据统计;题目分析;建议
在调研前期准备工作中,笔者通过收集整理了大量关于物权法及藏族习俗方面的资料,设置了相关问卷。2013年2月,笔者深入阿坝州马尔康地区,围绕“物权法的实施与民族习俗的和谐”这一课题进行了为期五天的调研活动,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松岗镇和卓克基镇的人民政府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当地民众进行了《物权法》的宣传,当地群众也积极配合,完成了调查问卷。
一、民众的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及结果分析
此次深入阿坝的社会实践主要是对民众宣传物权法以及对民众进行问卷(问卷设置见表二)调查,同时与他们进行交谈,了解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惑。
此次民众问卷调查总计90份,回收89份,其中有效问卷88份,无效问卷1份,有效率约为99.87%。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由表一可知,此次调查群体的性别比例适中,职业多元化,文化水平层次分明,因此调查结果具有代表性。
(二)问卷题目分析
问卷由10道题目构成,其中8道客观选择题的调查结果见表二。
由表二的结果显示可以看出:
1.绝大多数群众都认为《物权法》的通过对自己的权益有利,少数群众认为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或者会受到损害。
2.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3/4的调查对象可以正确理解,少数群众不能正确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3.对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补偿费用,有意见或者不满意的约占调查对象的3/5。
4.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居民房屋的要在何种条件下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调查对象中近1/2的人认为应当优于原居住条件,约2/5的人认为应当依市场价格补偿,其余的愿意按照原居住条件给予保障即可。
5.对于新建公路占用房屋耕地贴出告示提出补偿条件时,有67.05%的被调查者表示会接受这种做法,而32.95%的被调查者则表示不接受这种做法。
6.对当地自然灾害发生要求居民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救急时,52.27%的调查对象会同意,而25.00%不同意此种做法,22.73%认为要看市场当时的价格来决定是否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和不动产让出来救急。
7.如果土地被国家征收,大多数调查对象首要考虑的是保障养老方面的权利,其次是居住条件,然后考虑的是就业方面的权利。
8.对于集体截留一部分土地补偿金,67.05%的调查对象认为不合理,32.95%的调查对象认为集体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两道主观题的调查结果:
(1)开发商与县政府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并约定了对居民的补偿条件,但是你不满意,你会怎么办?
对此,在88名调查对象当中,27人会首先选择找政府解决,25人会选择向上级反映情况,19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余的人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忍受,没有意见等。
(2)不动产征收补偿金已经下发,但是你只拿到一部分或根本没拿到,你会怎么办?对此,在88名调查对象当中,17人会找政府解决问题,41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人找上级反映隋况,10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以上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我们了解到:
首先,在调查的区域中,大多数群众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物权法有一定的关注,能够清楚地区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满意相关行为时能够通过合适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解决相关的问题。而少数群众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一部新的法律到底对自己会不会产生影响。
其次,很多民众在对问卷问题的回答方面也表达了自己的法律意愿,希望一部新的法律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好处。
二、法院访谈结果分析
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中,笔者了解到以下几点:
第一,一部新的法律在还没有生效之前,法院内部人员,尚未养成仔细研读过法律全文并将法律放入现实当中来思考它该如何去实施的习惯。
第二,在马尔康地区,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般是从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的角度来考虑,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事件一般涉及到公共利益。一般的民事案件都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涉及到所有权,经营权的转移等等问题。
第三,法院在现有法律实践过程中,涉及到征收补偿问题时,一般根据该地区的需要来确定补偿标准,或者民主投票来决定是按征收前的标准补偿还是按原有的价值加上损失来补偿。
第四,对于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一般都由政府处理。而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时候,集体利益优先,但同时也应当保护弱势群体,对于个人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值论价”。
第五,法院一般不受理征收类案件。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也很少有此类案件发生。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土地纠纷类案件主要涉及宅基地纠纷,承包经营纠纷以及对承包土地本身不服所引发的案件。
第六,现实当中对一些拆迁所引发的事件一般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相关部门在其中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做好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像某镇的拆迁,采用的是“以地易地”的办法,工作做得非常的出色。
三、《物权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几点建议
通过在藏区的社会实践,从法院和当地群众中了解的情况,笔者认为物权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可以适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司法部门应当熟悉《物权法》的内容,当地法制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宣传物传法,使当地人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正确理解法条内容,只有在大家都熟悉和理解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很好地遵守法律和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在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来处理问题。
其次,有关部门在制定与物权法的实施相关的规定时,应考虑各类人群的愿望,如在《物权法》第42条中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那么“拆迁补偿”的标准该如何界定?“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合适?从我们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希望自己住宅被征收后能够保证自己的居住条件是优于原居住条件或者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来补偿自己。而很多群众在不动产如“土地”被征收后,会觉得自己的养老、就业、居住方面的权利没有保障。
再次,公共利益的界定。在马尔康地区的调查表明,只要与政府有牵涉同时又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时,这时候涉及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根据不同的政策,在保证本质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而不要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定义,这样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能够使很多复杂的事件得以简单化。
最后,在民族地区实施《物权法》,应当与宗教政策相结合。在遭遇信仰与现实的冲突的时候,民族地区的人民更多的是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冲突。因此,在《物权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将二者有效的结合,才能使该法的实施与民族习俗相和谐。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09.
[作者简介]索郎玉珍(1985—),女,四川黑水人,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经济法、法学理论。
[关键词]数据统计;题目分析;建议
在调研前期准备工作中,笔者通过收集整理了大量关于物权法及藏族习俗方面的资料,设置了相关问卷。2013年2月,笔者深入阿坝州马尔康地区,围绕“物权法的实施与民族习俗的和谐”这一课题进行了为期五天的调研活动,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松岗镇和卓克基镇的人民政府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当地民众进行了《物权法》的宣传,当地群众也积极配合,完成了调查问卷。
一、民众的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及结果分析
此次深入阿坝的社会实践主要是对民众宣传物权法以及对民众进行问卷(问卷设置见表二)调查,同时与他们进行交谈,了解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惑。
此次民众问卷调查总计90份,回收89份,其中有效问卷88份,无效问卷1份,有效率约为99.87%。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由表一可知,此次调查群体的性别比例适中,职业多元化,文化水平层次分明,因此调查结果具有代表性。
(二)问卷题目分析
问卷由10道题目构成,其中8道客观选择题的调查结果见表二。
由表二的结果显示可以看出:
1.绝大多数群众都认为《物权法》的通过对自己的权益有利,少数群众认为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或者会受到损害。
2.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3/4的调查对象可以正确理解,少数群众不能正确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3.对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补偿费用,有意见或者不满意的约占调查对象的3/5。
4.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居民房屋的要在何种条件下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调查对象中近1/2的人认为应当优于原居住条件,约2/5的人认为应当依市场价格补偿,其余的愿意按照原居住条件给予保障即可。
5.对于新建公路占用房屋耕地贴出告示提出补偿条件时,有67.05%的被调查者表示会接受这种做法,而32.95%的被调查者则表示不接受这种做法。
6.对当地自然灾害发生要求居民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救急时,52.27%的调查对象会同意,而25.00%不同意此种做法,22.73%认为要看市场当时的价格来决定是否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和不动产让出来救急。
7.如果土地被国家征收,大多数调查对象首要考虑的是保障养老方面的权利,其次是居住条件,然后考虑的是就业方面的权利。
8.对于集体截留一部分土地补偿金,67.05%的调查对象认为不合理,32.95%的调查对象认为集体的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两道主观题的调查结果:
(1)开发商与县政府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并约定了对居民的补偿条件,但是你不满意,你会怎么办?
对此,在88名调查对象当中,27人会首先选择找政府解决,25人会选择向上级反映情况,19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余的人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忍受,没有意见等。
(2)不动产征收补偿金已经下发,但是你只拿到一部分或根本没拿到,你会怎么办?对此,在88名调查对象当中,17人会找政府解决问题,41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人找上级反映隋况,10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以上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我们了解到:
首先,在调查的区域中,大多数群众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对物权法有一定的关注,能够清楚地区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满意相关行为时能够通过合适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解决相关的问题。而少数群众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一部新的法律到底对自己会不会产生影响。
其次,很多民众在对问卷问题的回答方面也表达了自己的法律意愿,希望一部新的法律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好处。
二、法院访谈结果分析
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中,笔者了解到以下几点:
第一,一部新的法律在还没有生效之前,法院内部人员,尚未养成仔细研读过法律全文并将法律放入现实当中来思考它该如何去实施的习惯。
第二,在马尔康地区,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般是从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的角度来考虑,由相关部门牵头的事件一般涉及到公共利益。一般的民事案件都不涉及公共利益,只涉及到所有权,经营权的转移等等问题。
第三,法院在现有法律实践过程中,涉及到征收补偿问题时,一般根据该地区的需要来确定补偿标准,或者民主投票来决定是按征收前的标准补偿还是按原有的价值加上损失来补偿。
第四,对于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一般都由政府处理。而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时候,集体利益优先,但同时也应当保护弱势群体,对于个人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值论价”。
第五,法院一般不受理征收类案件。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也很少有此类案件发生。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土地纠纷类案件主要涉及宅基地纠纷,承包经营纠纷以及对承包土地本身不服所引发的案件。
第六,现实当中对一些拆迁所引发的事件一般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相关部门在其中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做好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像某镇的拆迁,采用的是“以地易地”的办法,工作做得非常的出色。
三、《物权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几点建议
通过在藏区的社会实践,从法院和当地群众中了解的情况,笔者认为物权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可以适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司法部门应当熟悉《物权法》的内容,当地法制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宣传物传法,使当地人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正确理解法条内容,只有在大家都熟悉和理解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很好地遵守法律和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在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来处理问题。
其次,有关部门在制定与物权法的实施相关的规定时,应考虑各类人群的愿望,如在《物权法》第42条中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那么“拆迁补偿”的标准该如何界定?“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合适?从我们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希望自己住宅被征收后能够保证自己的居住条件是优于原居住条件或者依据当时的市场价来补偿自己。而很多群众在不动产如“土地”被征收后,会觉得自己的养老、就业、居住方面的权利没有保障。
再次,公共利益的界定。在马尔康地区的调查表明,只要与政府有牵涉同时又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时,这时候涉及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根据不同的政策,在保证本质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而不要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定义,这样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能够使很多复杂的事件得以简单化。
最后,在民族地区实施《物权法》,应当与宗教政策相结合。在遭遇信仰与现实的冲突的时候,民族地区的人民更多的是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冲突。因此,在《物权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将二者有效的结合,才能使该法的实施与民族习俗相和谐。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09.
[作者简介]索郎玉珍(1985—),女,四川黑水人,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经济法、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