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视角下公共财政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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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公共财政法制的作用入手,通过对公共财政现存问题的思考,从公共财政法治化的立法分析得出完善公共财政法制的必要性,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服务性定位,从法律体系、执法监督等几方面对公共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 公共财政 法治化 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10-01
  
  一、公共财政法制
  公共财政,是指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再分配行为,是社会公众的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保证了政府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活动。
  财政法制的功能是其自身所具有内在功效和能量。它蕴涵于财政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条件下又显露其外,转化为现实、功能和作用,其主要为:(1)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功能;(2)保障财政收支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保障功能;(3)维护社会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功能;(4)调整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等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控功能。
  财政在我国是依靠国家力量实施经济调控重要工具之一,是纠正市场偏差、弥补市场缺陷、保持市场经济正常健康运转的重要手段,国家财政担负着创造公平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职责。
  二、公共财政法制当前问题
  (一)法律层级问题
  现行财政法律制度还存在粗线条、陈旧化、层次低、约束力差等问题,财政分配管理中的新问题也亟待有步骤地制定新法规,修订旧法规,因此及时提升法规层次,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全面推进财政工作和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二)程序不合理
  我国公共财政虽是按照必要程序进行的,但更多流于形式,预算编制中主观随意性过大,政府预算草案是在预算年度已开始之后才提交人大会议审议,且审议、批准时间过短,使得人大会议实际难以深入对政府预算进行审议和修改。而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权威性,使得预算有时可不执行,没预算的也可随意收支,预算的追加、减没有经过相应程序,带有很强的长官意志性。
  (三)滥用财政权
  尽管现行宪法对国家财政权作出了基本界定而且《立法法》对财政、税收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一元单层的中央财政、税收立法权体制,基本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但总体上我国宪法法律对国家财政权的配置过于“粗糙”,事实上人大财政权薄弱,司法机关的财政权缺失,而政府的财政权过分强大,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政府财政权滥用愈演愈烈,从近几年来由国务院审计署掀起的“审计风暴”就可以得到现实的佐证。
  三、公共财政法治化及财政法制的完善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对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既然政府具有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而被社会成员委以政治权力,那么将社会成员对公共财政的集体意愿上升为法律,保证规范和监督公共财政、确保符合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
  公共财政法治化首先体现在公共预算本身具法律效力,立法机构审议政府预算决算,以法律来约束政府的行为;其次体现为运行机制法治化上,即整个公共财政活动都置于法治化轨道上。
  公共财政必须以法治为先决条件才能真正存在并良好运行,而公共财政法制就意味着通过加强立法,公共财政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与之相适应的财政。
  (一)加强法律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仅通过行政手段是很难确保财政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很多但仍须完善,就作为财政工作基本法的《预算法》来说,《农业法》、《教育法》等部门法存在与之不一致的条款。
  据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测算,如完全按其他部门法的条款,新年度增加的可用财力几乎大半要用于以上项中,很难作次年安排,虽然这些条款大多出于发展某项事业的善意,但根据绩效原则,以增长比例等决定对某项事业投入是很难促其发展的。因此为避免法律矛盾,有必要提高《预算法》的地位、调整财政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规范财政工作
  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从传统事实划分事权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划分事权上来。 从追求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统一规定具体比例,难以符合当地的实际,有必要因地制宜建立规范纵向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合理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目前人大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实行中,谁都可能改变预算的内容,因此把握好预算法案的执行、检查等程序,保证预算的刚性。
  (三)明确执法监督
  除了依法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积极组织参加行政应诉、适应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产权纠纷调处外,还要完善财政责任监督。目前财政法律法规之所以在社会生活中难以贯彻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政法律责任不明。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追究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确保财政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全面得以贯彻实施。
  
  注释:
  刘向东.论我国财税法制化的必要性.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2).46-47.
  王军.中国转型期公共财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5-36.
  孔志峰.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探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431-433.
  杨之刚.财政分权理论与基层公共财政改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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