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改革——非行政化法院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类比

来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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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审判与行政管理的分离、阻隔,由于历史的、现实的、人为的原因使得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导致我国法院体制表现为行政化的特征,并具有营利性的利润追求。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必须要进行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改革。法院应摆脱行政化领导,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现代管理体制。 The goal of the reform of the court system is to separate and block the trial and administration, confuse the judicial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for historical, realistic and man-made reasons, and lead our court system to be characterized as administrative and for-profit Profit pursuit. In order to adapt our court system to the objective needs of judicial trial, realize the judicial moderniz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ensure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we must reform the non-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court system. The court should get rid of the leader of administration and set up a modern management system with judges as the main body and trial activities as the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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