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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淡化是一种严重的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往往危及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并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明确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上,立法层次较低。我国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确立了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三类行为。这奠定了我国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雏形。但这种简单并过于笼统的规定在有些地方还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