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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研究在未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期间,土地登记工作如何能够满足《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研究方法:将《物权法》涉及土地登记的规定与现行土地登记政策或法律进行比较,结合土地登记工作实践,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相关条款。分析在不动产未实行统一登记情况下,《物权法》的实施对土地登记工作的影响。研究结果:提出了探索以省或区市为属地的土地登记管辖制度、扩大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范围、建立健全土地登记承办机构等过渡期土地登记的工作建议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