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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来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与程序自治原则,作者对各国简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作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而是由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的,立法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