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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羊末猴首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房产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